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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区教育局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科学化,更好地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能,保证政令畅通,保障机关工作有序运转,创建“创新、精干、和谐、廉洁、高效”的高绩效、高执行力的行政机关,依据《市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市教育局工作规则》,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教育局的各项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区委区政府和市教育局的指示、决定,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提高行政能力,不断推动我区教育事业实现新的跨越,为建设宜业宜居幸福区作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区教育局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广大学生、家长和教师服务。坚持寻标、对标、达标、夺标、创标,不断推动区教育局工作全面加速、提升、创新、增效、落实。
第二章局领导主要职责和工作规则
第四条党委书记、局长负责区教育局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副局长、纪委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局长工作,并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并可代表区教育局进行外事活动,对于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及时向党委书记、局长汇报。
第五条局长出差或出访期间,由局长委托一位局领导主持区教育局的全面工作。
第六条局领导既要坚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又要有足够时间在机关集中精力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加强对教育工作的宏观指导,及时处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局领导日常工作应侧重抓大事、议大事,减少事务性、应酬性活动,原则上不参加基层单位的事务性活动,一般不发贺信、题词。局领导日常政务活动由区教育局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办公室原则上不安排2名以上局领导参加同一活动。
局属各单位确需邀请局领导参加会议、活动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填报《区教育局领导出席活动审批表》报区教育局办公室,并提前准备好相关材料,由办公室呈报局主要领导阅批。
第八条局领导代表区教育局参加上级会议并作交流发言的,相关材料须由牵头科室(部门)提前准备好,经区教育局研究室把关后报局主要领导审阅,代表区进行交流发言的还应视情况报区委办公室研究室(区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把关。
第三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九条区教育局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部门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集体决策。
要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通过多种形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生家长、干部教师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教育政务网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涉及区有关部门的,应主动进行沟通,充分协商。
第十条全区教育改革发展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预算外支出、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等重要事项的决策,需经区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重大的决策事项还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或经区政府领导同意后确定。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之前应当按程序报请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一条加强区教育局各项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根据市教育局和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区教育局应确定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及月重点工作目标,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要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教育工作的重大决策,加强过程管理,及时跟踪和反馈情况。
第十二条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要强化预算意识,严格按年初批复的预算执行。无特殊情况,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追加。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三条各科室(部门)要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教育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
第十四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教育形势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区教育局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规定。
第十五条区教育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按照《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执行。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行的,须经区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后,按规定重新登记、编号、公布。
第十六条机关各科室(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所有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都应通过区政府政务大厅教育局窗口接收并按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除按国家、省、市、区有关文件规定设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外,一般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相关工作按照局领导工作分工,抓好推进落实,确需设立的,须提请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并报区政府决定。
第五章加强行政监督
第十八条区教育局要自觉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认真执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密切与区人大代表的联系,认真及时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十九条区教育局要加强同区政协、各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群众团体的联系,自觉接受民主监督,认真及时办理区政协提案。
第二十条区教育局及局属各单位要完善信访制度,高度重视并妥善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特别是初信初访。区教育局领导及局属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重要信访事项要实行领导包案,要重视并及时处理通过公开电话、政府信箱、政务服务热线等渠道反映的问题。
第六章新闻宣传和信息工作
第二十一条对外宣传坚持统一管理,一个“出口”,一种声音,及时准确地宣传重大工作部署及政策措施,宣传教育事业发展、重要工作进展及重要事件的处理情况,增加教育工作的透明度。各科室(部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须经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凡涉及尚未对外公开的政策、文件和信息,未经局主要领导同意,不能随意对外宣传。
第二十二条各科室开展活动需要邀请新闻媒体的,需提前拟定新闻通稿,经局领导把关后,提供给研究室,由研究室统一协调媒体。区教育局拟向社会公开的重要新闻及其他重要事项,须事先报经区政府批准,新闻稿须事先经分管区长审定,必要时报区长审定。
第二十三条加强教育政务网建设,为广大教师提供全面的教育教学资源,为家长搭建沟通与交流的平台,使网站成为展现我区教育教学成果的阵地。
第二十四条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通过政务网、教育政务网及时准确地公开教育信息,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行政职能以及审批事项、审批权限、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时限、办理机构、监督投诉渠道等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区教育局及局属各单位要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重视新闻报道和网络民意,要做好舆情搜集、涉及事项处置和引导工作;对于批评类新闻报道和网上舆情,应当及时主动回应,认真调查整改;对于不实信息要及时予以澄清。
第二十六条各科室(部门)应做好教育信息的报送工作。报送内容应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区教育局中心工作,抓住教育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反映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实施的新举措、取得的新成效。撰写信息要求格式规范、主题鲜明、语言流畅、层次清晰,提炼的经验有典型性和可推广性。
第二十七条各科室(部门)要提高信息报送的时效性,确保重要信息不迟报、不漏报。动态型信息应在活动当日报研究室;经验型信息要求每季度至少报送1条,每条字数不少于1000字。凡是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参加的会议以及调研、视察、座谈等重要活动,承办科室及相关单位要在会议、活动结束后第一时间将动态信息(附照片)报送研究室。
第二十八条区教育局研究室每月对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的信息报送和上级部门采用情况进行反馈。
第七章会议制度
第二十九条区教育局实行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科室周工作例会、书记校长学习日制度。
第三十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主持,党委成员参加,政工科负责人列席,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一)会前准备。议题应在局党委成员之间进行会前沟通。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科室(部门)按要求准备上会材料。
(二)会议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科室(部门)主要负责人介绍上会材料。党委书记应听取其他党委成员的意见后,表明自己的态度,然后进入表决程序,实行逐项表决。党委会决策重大问题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局党委成员的三分之二为通过。
(三)会后备案。党委会会议记录,由政工科负责,每次会议均要有明确记载。党委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宜公开的,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公布,或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干部提拔等重大事项,按有关规定实行公示制度。
第三十一条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召集主持,局领导参加。办公室、教育科、政工科、督导室、财审科、研究室、教育综合服务中心负责人列席,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会后由研究室负责形成会议纪要。
(一)局长办公会议的程序及任务是:
1.每周一上午9:00召开,如局长因公务不能组织召开办公会,应提前委托1名局领导代为主持召开;
2.总结上周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3.各位局领导汇报本周重点工作;
4.研究决定已列入本周局长办公会议的议题。
(二)议题提报流程为:
①议题汇报科室(部门)按规定填写《区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议题提报单》→②涉及到其他科室(部门)的议题征求相关科室(部门)意见→③报分管领导审核→④报局长批准→⑤送区教育局办公室审修材料→⑥按要求印刷材料并报送办公室
(三)各科室(部门)须将下周工作计划以及须提请局长办公会研究的议题于局长办公会召开前一周的周五中午前报分管领导,同时报局办公室。
(四)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原则上会前应协调一致,要按议题涉及范围,征求局有关科室(部门)的意见。
(五)出席或列席局长办公会议,须由科室(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因故不能与会的,应于会前向主持会议的局领导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由其他人员代替。局领导不能与会,也应在会前向主持会议的局领导请假。
第三十二条专题会议一般由局领导召集主持,有关单位、科室负责人参加。会后牵头科室(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经召集会议的局领导签发后报局主要领导阅知,并报局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三条科室周工作例会一般每周的星期四下午召开,由科室负责人主持召开,科室全体工作人员参加,主要任务是总结本周工作、研究确定下周工作计划、研究近期重点工作,如遇科室研究重要工作可邀请局分管领导参加。
第三十四条书记、校长学习日原则上每月第一个星期的星期二下午召开,局属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参加,会前政工科应提前确定会议的内容、形式、要求,报局主要领导同意。学习时要做好学习笔记,无特殊原因不得请假。
第三十五条大力精简会议。继续坚持“周一、周四无会日”制度。对时间、出席范围相同或相近的会议,采取合并召开的办法,压缩时间、减少基层单位参加会议的次数。各科室(部门)召开的需基层单位分管干部参加的会议,须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并列入区教育局周工作计划安排表;其他需要局属单位主要领导参加的会议须经局主要领导同意,此类会议原则上每月不超过1次。
第三十六条严格会议纪律。与会人员应按照会议通知要求的时间、地点、出席范围,按时参加会议,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更不得无故不参加会议。需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替,确需请假须征得主持会议领导的同意。与会人员进入会场后须将通讯工具关闭或置于无声状态,会议期间不得随意接听电话或擅自离开会场处理与会议无关的事务,非紧急事项不得进入会议室找人。会议讨论材料未经允许不得带走。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等确定的内容,未经批准传达或公布的,与会人员要严守机密,不得向外泄露。
第三十七条经区领导或局领导确定,需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牵头科室(部门)应按有关要求提前准备上会材料,提前5个工作日将汇报材料经局主要领导审阅后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填写《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提报表》,并与区政府督查室对接,需区政府相关部门列席的议题会前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上级有关部门、单位通过我局商洽在我区召开的全国、全省、全市性会议,有关科室(部门)须提前将情况通过局领导报告区政府;需区政府领导出席、区财政解决经费等的会议,须经区政府同意后,方可作出答复和安排。
第八章公文处理规则
第三十九条局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要严格按照《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程序办理,努力提高公文质量。公文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局办公室负责机关来往公文的处理和运转。特殊情况下,由科室代收的公文应及时转送办公室办理。未经办公室登记、转办的公文原则上不纳入局机关公文的正常运转。
第四十条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局办公室处理上级文件统一使用金宏网(非涉密)进行公文传递和流转,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四十一条局办公室安排专人每天从金宏网收上级下发的文件,经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后通过金宏网转局领导批示、相关科室(部门)办理,局领导要每日批阅金宏网的文件,各科室(部门)要及时按照局领导批示意见办理金宏网流转的公文。
第四十二条局主要领导批阅上级来文一般确定某位分管领导牵头办理,涉及全局的重要工作及把握不准的事项,分管领导应在办理之前及办理完毕后及时向主要领导请示、汇报。分管领导批阅文件时要对于是否召集会议、听取汇报、限时办理、牵头科室(部门)等提出明确的办理意见。阅批公文时,应按规定用钢笔(或签字笔)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第四十三条严格公文审核。区教育局下发的正式文件(包括区教育局文件、区教育局党委文件、区教育局办公室文件),由主办科室(部门)拟稿并填写《发文稿纸》,经科室(部门)负责人校对、办公室审修后送局分管领导审签、主要领导签发。如遇情况紧急,在征得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可先行下发。
第四十四条向区委区政府和市教育局呈报请示类文件,由主办科室(部门)拟稿并填写《发文稿纸》,经科室(部门)负责人校对、办公室审修后送局分管领导审签、主要领导签发;向区委、区政府呈报工作汇报、报告等无请示事项的文件则需主办科室(部门)拟稿并填写《呈报单》,经局分管领导审阅、主要领导签字后由办公室按相关规定报送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
第四十五条局属各单位向区教育局报送的请示类公文,除局领导直接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局领导本人,更不得多头主送,应直接送至区教育局办公室。局领导收到直接报送的请示类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应交局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运转。
局领导阅批请示类公文,一般应批示明确的意见,要表示“拟同意”、“同意”或其他具体意见,圈阅则表示“同意”。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阅批公文时,应按规定用钢笔(或签字笔)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第四十六条提高办文效率,公文运转的各个环节都要按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
原则上当天经局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的书面文件,局领导应当天提出明确的批示意见并退回办公室,由办公室登记后转给相关科室(部门)办理。主办科室(部门)在收到办公室转交的文件后,一般应当天阅处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对上级有明确办理时限的确保按时限办理。如分管领导不在本市,由主要领导提出批示意见。
对收到的有请示事项的公文,除有规定审批时效的事项以外,主办科室(部门)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并报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后由主办科室(部门)回复呈报单位。确不能按期回复的,应及时向呈报单位作出说明。
第四十七条机关各科室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科室函件只限与局属各单位安排联系具体事务性工作,不得以科室函件部署重要工作。
区教育局所发科室函件,由主办科室拟稿,科室负责人审签,局分管领导签发。如情况紧急,在征得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先行下发。
第四十八条各科室(部门)通过金宏网向上级及有关部门报送文件或通过局域网向局属单位下发文件,应提前到办公室按程序办理,原则上不以科室或个人名义通过金宏网向上级部门报送文件。对于紧急或重要文件,在确认办公室发文后,应通过电话向发送单位落实接收情况。
第四十九条区教育局印章,须经局长或局长授权局分管领导同意,方可用印。局长印章,也须局长或局长授权局分管领导同意,方可用印。用印时需填写《区教育局用章申请表》。
第五十条未经批准,各科室(部门)不得以区教育局名义向街道办事处指令性公文,也不得要求街道办事处向区教育局报送公文。确需向街道办事处行文安排部署工作的,应报经区政府分管区长审定同意后,在文中加注“经区政府同意”字样,由区政府授权我局行文。
第九章重要决策、批示及督查事项办理
第五十一条对区委常委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及区教育局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等重要会议作出的决定、部署和区领导、区教育局领导的批示事项,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确保政令畅通,办理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保密的原则。
第五十二条区教育局办公室负责对以下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一)区委区政府及市教育局指令性文件、重要会议部署的需要落实的内容;
(二)区委工作要点、区政府工作报告等重要文件以及区委常委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确定事项贯彻落实工作;
(三)区为民要办的实事项目、重点项目、主要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四)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及市教育局、区教育局领导批示交办事项;
(五)区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确定事项的完成情况;
(六)区人大建议和区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七)公开电话、政府信箱、政务服务热线及各级各类信访事项的办理工作;
(八)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第五十三条对于上级部门交办的督查事项以及区领导批示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通知转办。由局办公室对上级督查事项(区领导批示事项)及时呈送局主要领导批示,根据局领导的批示意见第一时间通知承办科室(部门)限期办理。
(二)办理。承办科室(部门)接到督查件、批示件后应认真研究,并按规定时限办结;不能在规定时限办结的,要提前向办公室说明情况。办理完毕后,承办科室(部门)负责人要将办理情况当面向局主要领导汇报。办理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科室(部门)的事项,由主办科室(部门)牵头办理,协办科室(部门)应积极配合,办理情况报告由主办科室(部门)负责汇总报送局主要领导。
(三)督查催办。局办公室要采取多种形式,对督查件、批示件(特别是办理难度较大、反馈时间紧的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催办,及时掌握承办科室(部门)的办理情况,督促其按规定抓好落实。
(四)上报。承办科室(部门)应在规定的反馈时限内将办理情况报告交办公室审修后填写《呈报单》,由科室(部门)负责人当面向局主要领导汇报,经局主要领导审阅、签字后,由办公室加盖公章报送上级机关。
(五)归档。督查、批示事项办结之后,办公室将原件、办理情况报告及相关材料收集齐全,按要求整理归档。
第十章作风和纪律
第五十四条应当自觉维护区委区政府的领导,重大事项须向区委区政府请示报告。建立健全工作报告制度和程序,需向区委区政府请示报告的事项,属行政事务的,应先报区政府,由区政府研究后再报区委,为区委决策提供依据。对区委区政府作出的决定、提出的任务,区教育局要坚决贯彻执行,抓好落实。
第五十五条各科室(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教育局的各项决策,及时反馈落实情况。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教育局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教育局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教育局决定相违背的言行;代表区教育局发表讲话、文章或接受采访,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教育局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事先经区教育局同意。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五十六条机关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各科室因公外出,科室内要至少有1名工作人员留守,处理日常工作,落实领导交办的事项。确需全体外出的,应提前告知办公室。
第五十七条局领导、机关各科室负责人以及局属各单位负责人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严格遵守并坚决执行中央和省、市、区有关廉洁勤政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等。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五十八条机关工作人员要自觉维护机关办公楼内安静、有序、和谐的办公环境,工作日按规定着正装,佩戴工作证,自觉保持办公室整洁和卫生。机关工作人员应按照创建节约型社会的相关要求,做好机关办公资源的节能工作。
第五十九条局领导因公出访,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审定,按有关程序报批。
区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及局属各单位干部教师因公出访,经区教育局主要领导同意,报区政府分管区长、区长审定后,报区委批准并按有关程序报批。
在涉外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外事工作纪律。
第六十条区教育局及局属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局主要领导出差,由政工科填写《街道办事处、区直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报告单》报区政府办公室,经分管区长同意后,向区长请假,同意后报区委主要领导批准,并由办公室通报区教育局其他领导。其他局领导出差,须事前向局主要领导报告,同意后由政工科填写《街道办事处、区直部门副职请假报告单》经区政府办公室报分管区长批准,出差的时间、地点应通知局办公室。局属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出差,需填写《领导干部外出报告表》经政工科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出差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出差人员返回后要及时销假。
第六十一条机关工作人员接待基层、群众来访实行“首问责任制”,对来机关办理公务或咨询问题者,第一个被问及的机关工作人员,要负责问清事由,热情做好引导和服务。
第六十二条坚持联系基层制度。局领导和机关副科级以上干部与局属学校(幼儿园)和民办学校建立相对固定的联系制度,密切与基层单位的沟通与联系,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第六十三条坚持“对等对口接待”和“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规范接待范围。上级领导机关派出的各种工作组、检查组、调研组来我局检查、指导工作,根据检查内容,分别由对口科室(部门)负责接待;外地来我局考察团组,原则上根据带队领导同志所在的单位和考察内容,由对口科室(部门)负责接待。以上接待活动需区教育局领导参加的,由区教育局办公室负责协调。
严格规范接待程序。区教育局办公室负责的接待活动或需要以区教育局名义安排的重要接待活动,由区教育局办公室会同牵头科室(单位)拟定接待方案,经局长审批后组织实施。各科室、单位负责的一般性接待工作,由各科室、单位自行安排接待事宜,确需请局领导参加的,承办科室(单位)应将接待方案提前送区教育局办公室,由区教育局办公室负责协调。要严格执行上级领导来区报告制度,局属各单位邀请副区级以上领导来本单位,须提前向区教育局办公室报告;如邀请市直部门主要领导、副市级以上领导来区,区教育局还需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报告。
第六十四条机关工作人员要集中精力干事创业,减少一般应酬性活动。各科室接待上级领导视察工作确需用餐的,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本着节约的原则按有关规定接待,工作日中午未经批准一律不得饮酒。到局属单位及有关单位执行公务半天的,一般回机关食堂用餐;一天以上的,需提前到办公室领取餐券,持餐券到相关单位用工作餐。
第六十五条建立行政机关责任检讨制度,全面施行行政问责。机关各科室和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问责:
(一)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区教育局整体工作部署的;
(二)责任意识淡薄,致使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盲目决策,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不严格依法行政,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五)工作失职、失误导致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
(六)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七)违反保密规定,擅自将密级文件或不宜公开的事项泄漏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
(八)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本规则自之日起执行,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区教育局办公室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