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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组会议
1.局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一般每月初第一个工作日上午召开。必要时根据会议内容可以召开党组(扩大)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2.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成员召集和主持,党组成员参加。
3.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有关决定;研究重大事项;决定干部的推荐、任免;讨论思想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方案与措施;听取有关工、青、妇工作汇报;提出机关党支部、工会组织建设和重大工作方案的指导意见;研究财务收支情况,讨论决定重要项目的资金支出;其他需要党组讨论决定的事项。
4.召开党组会议应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讨论干部人事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并应严格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5.会议组织和会议记录由政工科科长负责。
6.局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议事范围
(1)传达学习县委、县政府及省司法厅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有关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并根据全县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
(2)讨论研究如何用科学发展观来指导全县司法行政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其他重大问题,并提出决策;
(3)听取直属机关党委、直属党支部的工作汇报,研究分析直属机关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处理和解决这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决定对局管理的干部提拔、任用、调配、奖惩事项;
(5)听取局党组成员的思想、工作情况汇报及其提出的工作建议,对党组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6)审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要事情的处理意见;
(7)研究决定对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的处置办法;
(8)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党组讨论的事项。
议事原则
(1)坚持维护全局和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党组议事必须贯彻执行上级机关的决议、决定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与上级机关保持一致;做到下级服从上级,保证上级机关的政令畅通,自觉维护上级机关的权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处理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局党组议事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贯彻落实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县委、县政府的有关决策与司法行政的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发挥主动性、创造性,畅所欲言,集思广益。党组成员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敢于发表自己的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在此基础上,形成科学的、切合实际的决策。
(3)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组议事实行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党组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应充分酝酿,让每个人都充分发表意见,再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作出决定外,一般应作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研究决定。
(4)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党组议事范围内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都无权决定重大问题。党组成员要团结协作、互相沟通、互相支持。党组成员对分管的工作和属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要敢于负责,根据集体决定独立负责处理,切实履行职责;要关心全局工作,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会议的,可由党组书记或党组成员根据实际情况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组报告。
议事程序
(1)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也可以临时召开;
(2)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参加会议,可委托党组其他成员召集并主持;
(3)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出席方能举行。推荐、提名干部,决定对干部的任免、奖惩,讨论重大问题、重要文件,需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出席才能举行;
(4)根据党组会议的内容的议题,必要时可通知科室有关负责人列席,该议题研究完毕即告退席。如某议题涉及到党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需要回避的,该成员应主动回避;
(5)党组会议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用口头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口头表决时如未发表不同意的意见,则视为同意;
(6)党组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检查工作,总结经验,交流思想,统一认识,增强团结。
议事纪律
(1)对党组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不允许个人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因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可以向党组书记建议提请下次党组会议讨论。但在集体未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应坚决执行集体决定,在言论上和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公开反对的表示;
(2)对应保密的会议内容及讨论过程的具体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如有违反保密规定的,局党组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3)党组会议原始记录定为机密级材料,于下一年度的3月份前归档永久保存。
(二)局长会议
1.局长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或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
2.局长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召集,局长、副局长参加,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3.局长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传达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指示精神;研究报请上级政府、部门审批或决定的重大事项;制定修改本局规章制度;研究局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问题;研究决定以局名义的有关全局性工作的重要文件;研究全县司法行政工作中的重要活动安排;研究局内行政经费预决算及机关大额开支、福利等重大问题;
4.会议组织和会议记录由办公室主任负责。
(三)局长办公会议
1.局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一般每周一上午召开。如遇半数以上局领导不能参加会议时,会议应当延迟召开。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2.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副局长主持召开,局长、副局长参加会议。各科室负责人以上干部参加,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3.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主管业务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研究计划,确定方案,布置工作;听取分管副局长和科、股、所负责人工作汇报,提出完成业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重大项目安排、较大数额经费使用的审批;讨论决定行政业务性和事务性事项的请示。
4.坚持民主集中制和群众路线,讨论问题、研究确定事项时,应积极发表自己的意见、见解,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局长作出决定。
5.会议组织和会议记录由办公室主任负责。
6.局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决策程序,明确局长办公会议的职能作用,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研究贯彻县委、县政府和省司法厅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决定、批示的措施;
(二)研究贯彻局党组的有关重要决定;
(三)讨论、审定局的规章制度和指导全系统工作的业务文件;
(四)研究决定司法行政工作年度工作要点、会议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五)听取有关科(室)关于业务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意见;
(六)研究决定各镇(县、区)司法局请示的重要问题;
(七)讨论决定局机关行政工作的重要事项;
(八)讨论决定落实县委、县政府和省司法厅交办的事项;
(九)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问题。
第三条局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局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局长、副局长及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局长确定。
第四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有关材料,由有关单位交由办公室。办公室至迟在开会前两天发送至局长、副局长及其他与会人员。
第五条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由局长、副局长、政治部主任、办公室主任参加。根据需要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六条与局长办公会议讨论议题有关的科室负责人或具体承办人,应当对讨论事项预作准备,并根据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向会议汇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七条凡参加局长办公会议的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向局长或受局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局长请假。
第八条局长办公会议实行局长负责制。
在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局长作出最后决定。当受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会议时,由该副局长作出总结,并于会后报经局长同意。
第九条对局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必须认真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如在实际执行中遇到问题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重新讨论决定。
第十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事项,须作会议纪要。纪要由办公室草拟报会议主持人签发,印发各与会人员及各有关单位。
第十一条局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会议记录、草拟会议纪要,负责督促、检查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秘密事项。
第十三条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四)机关干部职工会议
机关干部职工会议一般每周一下午(或晚上)召开,由分管局长主持召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参加。机关干部会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开展政治业务理论学习;总结、研讨、部署阶段性工作。会议严格执行点到、请假制度,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事先经科室负责人向主持会议的分管局长请假,由政治部负责登记。会议组织和会议记录由政治部负责。
(五)科室会议
视情况不定期召开,但每月应召开一次例会。由科室负责人主持召开,科室全体人员参加,必要时可请分管局领导参加。传达贯彻局领导讲话及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布置任务,分配工作;回顾讲评近期本科室情况;拟定需报告或请示事项。
(六)民主生活会
局党组、局机关党支部,一般每年分别召开两次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分别由党组书记和支部书记主持。民主生活会要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对征集到的意见,要认真梳理归纳分析研究,对突出的问题应当在一定的范围向群众作反馈。党支部还须每年对全体党员开展一次民主评议活动。
(七)党支部“”
党支部每季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每月召开一次支委会,每月召开一次党小组会,每季上一堂党课。
党支部还应建立每月一次的党员活动日制度,由党支部负责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八)工会小组会议
工会小组一般每季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工会工作;每半年召开一次职工大会,布置总结工会活动情况,向大会报告工作和有关事项。会议由工会主席决定召开并主持。
(九)全县性的司法行政工作会议
1.全县性的司法行政工作会议分全县司法行政工作会议、镇(镇、区)司法局长会议和司法行政业务科室工作会议。
2.全县司法行政工作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镇(镇、区)司法局长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主要内容是:研究安排年度或阶段性的各项工作,讨论研究全县性司法行政工作事项。
3.司法行政业务科室工作会议由分管副局长视工作需要,提请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召开,应急时经局长同意后召开,会议内容主要是讨论安排业务科室工作。
(十)会议要求
1.局党组会议、局长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全县司法行政工作会议和镇(镇、区)司法局长会议的议题和日程由局长事先征求副局长意见后确定。
2.各科室提交党组会议、局长会议审定的议题,应事先告知政治部或办公室,由政治部或办公室汇总和统筹安排,并在会议前(至少提前一天)呈报局领导。
3.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应事先商定解决的初步意见和方案,与会有关人员应准备好讨论中涉及的有关文件,以备查考。
4.各种会议均要做好记录。记录要使用专用的“会议记录簿”,用蓝黑或炭素墨水笔记录。记录簿要专人保管,年终交办公室统一立卷归档。
5.会议决定的有关决议意见,应及时传达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关人员应坚决执行及时办理,对未能按会议要求落实的问题,有关科室要在下次会议上作出说明。政治部或办公室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
7.会议进程及会议结果有保密任务的,参会人员要严守保密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