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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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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一、工程建设单位对工程档案负总责。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负责,认真收集、整理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本单位形成的与承建该项目有关的技术管理资料。档案资料收集的范围,按《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执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应按有关行业标准执行。

二、凡在我县行政规划区域内的跨年工程、在建工程、即将开工的工程及改建、扩建工程,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立即到城建档案馆备案登记,由城建档案馆进行业务指导。在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由城建档案馆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合格的,由城建档案馆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初验合格证》,未经工程档案预验收的建设工程或工程档案预验收不合格的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不得组织工程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备案时,应查验《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初验合格证》,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初验合格证》的建设工程,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三、建设工程在竣工结算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将竣工备案等后期材料及时报送县城建档案馆,并由城建档案馆出具《城市建设档案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