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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督查组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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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督查组工作规则

一、督查组工作任务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情况;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则,安全生产投入,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

(二)对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特别是对较大以上隐患的登记、监控、台账建立和领导挂牌督办、公示、整改治理、按期销号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普查申报、评估、建档、监控情况。

(五)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六)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情况。

(七)安全生产“三同时”和标准化开展情况。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机械加工、建筑施工、消防、水利、电力、农业机械、特种设备、民爆器材等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制度、标准等贯彻执行情况。

(八)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二、督查组工作要求

(一)督查组应制订督查方案,明确督查目标、督查时间、督查形式、督查内容和督查要求。督查组每月需上报一条所督查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

(二)督查组应建立督查期间的工作日志、台账档案等,妥善保管相关文书等重要资料。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隐患下达督查令,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要以专题报告形式反馈当地人民政府,并做好跟踪督办,必要时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三)督查组应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进行重点督查,在开展督查工作中要实事求是,严抓落实。通过督促检查,全面准备地反馈落实情况,有喜报喜,有忧报忧,使督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彻底整改到位。

(四)督查组应严格“五报告”制度,即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及时报告,发现整改不到位的及时报告,发现拒绝整改的及时报告,发现整改缓慢的及时报告,发现整改不彻底的及时报告。

三、督查组工作纪律

(一)督查组在督查工作中要深入一线,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开展督查活动。要务实、不务虚,轻车减从,做到不扰官、不扰民,严格按照廉政准则开展督查工作。

(二)对在督查活动中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督查组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在督查活动中玩忽职守、发现不了问题或发现问题不汇报的督查组和成员,依据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三)督查组所督查区域在专项督查期间由于失职失察发生重大或30日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在追究当地领导责任的同时追究督查组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