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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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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局)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协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局是我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的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局应按照省、市政府批复精神,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相关职能部门是指住建、园林、规划、环保、公安、工商等被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部门。

第二章联席会议制度

第四条县政府建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负责研究解决下列问题:

(一)通报近期全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二)解决近期行政执法局与相关职能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与管理工作中需要协调的问题;

(三)安排近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重点区域和问题;

(四)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参加人员为行政执法局、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临时需要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具体由主管行政执法局的县领导负责组织实施;遇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随时组织召开。

第三章审批、处罚抄告制度

第七条行政执法局与相关职能部门应设立专门联络员,负责处理协调部门之间有关具体事宜。

第八条行政执法局与相关职能部门应建立网络信息平台,通过政府办公自动化系统相互检索各自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的信息资料。

第九条相关职能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核发许可证件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告知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局也应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两个工作日内告知相关职能部门。

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许可项目应当随时相互通报。

第十条行政执法局、相关职能部门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或者在受理的举报投诉中发现违法案件属于相关职能部门、行政执法局管辖范围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相互进行告知或移送。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局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相关职能部门(发证机关)处理:

(一)应对当事人的违反行为记录备案,作为进入相关市场领域和资质年审的重要依据的;

(二)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有责令当事人补办有关手续的;

(三)当事人损坏设施需要赔偿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协作配合制度

第十二条县公安局城市管理警察中队应按下列规定配合行政执法局开展工作:

(一)参与行政执法局组织的重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维持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活动的治安秩序;

(二)及时制止和处理妨碍行政执法工作的行为;

(三)每月定期向行政执法局通报工作情况,沟通解决行政执法协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局因工作需要了解有关事项、查询相关资料的,相关职能部门应予支持和配合,并无偿提供。

行政执法局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需对相关证据进行技术鉴定、检测的,应送有关法定鉴定机构或检测机构鉴定、检测,相关部门和法定鉴定、检测机构应予配合。

第十四条相关职能部门对本系统上级机关下发或召开的有关行政执法的文件内容、会议精神,应在收到文件或者参会人员返回单位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行政执法局进行传达。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局应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行业整顿,及时查处行政违法行为,依法履行职责,并配合做好迎接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就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裁量标准等问题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对相关问题分歧较大的,报县政府法制办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国土、水利、国税、地税、电业等部门应安排专(兼)职人员保持与行政执法局联系,负责协助开展日常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