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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严格控制区域用水总量和入河湖排污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民生优先,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二是坚持人水和谐,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维护良好的水环境;三是坚持统筹兼顾,科学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优化配置水资源;四是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
(三)主要目标。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30年,全县用水总量控制在2.388亿立方米以内;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30年,用水效率达到或接近全国先进水平;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30年,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内,水功能区水质实现全部达标。为实现上述目标,到2015年,全县用水总量控制在2.2942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19.1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72以上;重要河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50%以上。到2020年,全县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2.2942亿立方米以内;用水效率进一步提高;重要河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5%以上,河流生态明显改善,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
二、严格实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
(四)完善水资源规划体系。加快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计划、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农业节水发展规划、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等专业规划,形成较为完备的水资源规划体系。
(五)严格取用水总量控制管理。按照市政府确定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建立取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取水总量控制。不同规划水平年的取水总量均不得突破控制指标,并以此作为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行业发展规划以及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的重要依据。县水利局要根据分配的阶段性水量控制指标编制年度取用水计划,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年度用水计划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鼓励中水回用和雨水利用,超用部分不计入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六)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对直接从地下、河道、水库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严格实施取水许可管理;将取水许可审批总量作为落实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的重要手段,对取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用水不符合《省用水定额》标准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区域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七)严格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全面加强相关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要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与当地相关水资源规划相衔接。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制度,重大建设项目、产业集聚区、城市(城镇)新区布局规划建设应开展水资源专题研究。未依法开展和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或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建设项目,规划审批部门不予批准规划。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止。
(八)严格执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推进水资源费改革,综合考虑南水北调、引黄、地表水、地下水和中水等多种水源利用情况,结合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以及不同产业和行业取用水特点,合理调整和确定不同水源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严格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和使用,确保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严格依法查处挤占挪用水资源费的行为。
(九)加大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力度。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监测网络。严格控制地下水漏斗区范围内的地下水取水项目,对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实行严格的地下水禁采或限采,严格控制新凿井和地下水开采量,并组织实施综合治理,逐步恢复地下水位。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成通水后,受水区公共供水应优先取用南水北调水,关闭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对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取水项目,不予批准;加强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凿井和取用水管理。建设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必须先做水资源论证报告,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地下水源热泵系统水井工程在运行过程中,回灌水不得影响地下水质,不得直接排放,保证灌采比不低于95%。
(十)加强水资源统一调度。县水利局要根据我县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依法制订和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一经批准,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必须服从。
(十一)加快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加快南水北调受水区城市供水配套工程、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及其他集中供水设施建设,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同步达效;积极推进大功引黄灌溉工程建设,充分利用过境水资源。加快雨水集蓄工程以及中水回用工程建设;加快河渠湖库连通工程建设,逐步形成保障有力、布局合理、引排顺畅、蓄泄得当、丰枯调剂、多源互补、调控自如的城乡生活生产生态供水水网体系。
三、严格落实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
(十二)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切实履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责任,把节约用水工作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全过程,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继续开展节水型城市、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社区、节水型灌区、节水型校园创建活动。严格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遏制农业粗放用水。
(十三)严格落实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设计未包括节水设施的内容、节水设施未建设或没有达到相关节水技术标准要求的,不得擅自投入使用。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由县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
(十四)加强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管理。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取水户,以及使用自来水的用水大户,要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严格实行计划用水管理,以《省用水定额》为重要参考指标,核定各用水户年度用水量,并加强监督和考核。公共供水单位应向计划用水管理部门如实报送纳入计划管理的公共供水用水户用水量。对超用水计划和用水定额标准的取用水单位实行累进加价制度。
(十五)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强化农业节水,加快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和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积极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大力发展高效节水农业。加大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力度,建设工业节水示范工程。以电力、化工、建材、食品加工等高耗水行业为重点,加大节水技术改造力度,强化节水措施和废水的循环利用,实现水资源梯级、集约、节约利用和废水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大力推进生活节水,逐步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及产品,积极推广生活节水器具。加快城镇供水管网改造步伐,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鼓励并积极发展污水处理回用、雨水开发利用项目,将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和规划。对企业实施节水技术改造、购置节水产品的投资额,要按规定实行税额抵免。对农业节水项目,有关部门要优先立项,并给予财政支持。
(十六)加强取用水户监督管理。建立重点取用水户监控制度,对公共供水企业、自备井取水大户和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水大户实行强制性取用水实时在线监控。到2015年年底,年取用地表水2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5万立方米以上及限额以下的重点取用水户,均应安装取水远程监控系统,实现与全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规范安装在线计量设施,接入全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否则不予批准取水许可。
四、严格落实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
(十七)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达标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和管理。划定水功能区控制边界,加强边界及水功能区、入河排污口和排污单位的水质水量监测。按照水功能区水质目标要求,科学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纳污总量意见。有关单位要将本地水域限制纳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控。加强工业污染源控制,提高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达标能力。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提标改造工程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和污水处理能力。开展农业面源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力度。严格入河湖库排污口监督管理,强化排污口设置审批论证。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停止或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新建、扩建入河排污口。
(十八)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科学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抓紧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工作,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制定和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备用水源。加强水土流失治理,防治面源污染,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建立饮用水源保护政府负责和部门协作机制,建立完善水源地水量水质监测体系,定期水源地水文情报预报。
(十九)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加快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作,维护河湖生态健康。加快引黄等调蓄补源工程建设,扩大补源面积,逐步缩减地下水漏斗区面积。开展河湖健康评估,建立健全水生态补偿机制。
五、保障措施
(二十)落实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落实责任,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水利部门负责实施水资源统一监督管理,发改、财政、国土、环保、农业、住建、工信、统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工作。
(二十一)加快水资源管理体系建设。加强水资源监控系统建设,加快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提高水资源监控、预警、管理和应急调度能力,建立覆盖全县的水资源监测管理网络。按照“统筹规划、布局合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充分发挥环保、水利、国土、水文等部门作用,逐步建立健全全县水资源水环境统一监测系统。及时监控信息,强化公共监督。
(二十二)加大水资源管理资金投入。县级财政要加大对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的投入,拓宽投资渠道,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经费;重点加强对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水文水资源监测、节水改造和技术推广与应用、水源地保护建设、节水型社会建设、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等的支持。
(二十三)加强政策法规建设和宣传教育。进一步健全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体系。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水资源知识宣传和基本水情教育,并纳入社会教育体系,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风尚。对在水资源管理和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