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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住建等五部门联合发出通知,明确了我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
(1)建设项目参保范围。
凡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及桥梁、铁路、水利、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机电工程及其他土木建筑活动的企业,均须按建设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2)缴费主体和比例。
工伤保险费用由项目建设总承包单位代缴,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项目中标或议标总价中人工费1.6%比例预缴,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结算的方式缴纳,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涵盖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项目建设施工单位所使用的灵活就业人员,员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3)工伤认定及待遇支付。
建设项目参保后所有用工遭受事故伤害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未参保建设项目“不得开工”。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开)工许可手续时,不提交《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视为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按照审批权限,交通、水利部门不得核发“开工令”或“开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