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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议事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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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议事管理制度范文

一、会议管理原则

第一条严格控制会议次数和会议规模。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合并召开的会议不单开;凡用电话(电传)通知、发文件、印发材料能够解决或请示分管部长、部长能够解决的,不召开专门会议;参加会议的工作人员要尽量压缩。

二、全旗性组织工作会议

第二条会议的分类。为了便于管理,将全旗组织工作会议分为二类:

一类会议:传达贯彻上级组织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部署重要工作任务。研究全旗组织工作的综合性会议,或以旗委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要求苏木镇、办事处党(工)委书记或分管组织工作副书记和旗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

二类会议:由部门各科室(中心)负责召集,或各科室(中心)以部门名义负责召集的会议。要求各基层单位有关组织(人事)工作人员或负责人参加。

第三条会议的审批权限。一类会议须经旗委同意或由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二类会议由分管部长审核,报请部长或由部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四条会议的通知。一类会议的通知由办公室负责起草,或由部长指定科室(中心)负责起草;二类会议的通知由承办会议的科室(中心)负责起草。无论哪类会议,均须在部领导审批后,再下发会议通知。

第五条会议的筹备工作。各类会议均需事先做好会务的筹备工作,以提高会议质量,缩短会议时间,减少会议开支。一般情况下,一类会议的会务筹备工作以部办公室为主,协调各科室(中心)派人参与;二类会议的会务筹备工作由各承办科室(中心)负责,或以各承办科室(中心)为主,部办公室派人参与,专职负责联系会议地点、伙食、住宿以及结算。

第六条会议经费。我部负责承办的全旗性组工会议中,严格执行旗财政局有关规定。

第七条一类会议由办公室提出计划和经费预算;二类会议由各科室(中心)提出计划和经费预算,经分管部长审核后,报部办公室,经部长办公会或部长、分管部长批准后,统一向财政部门提出经费申请。

三、部机关会议

第八条部机关会议分为: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部长会议、全体干部(职工)大会。

(一)部务会议

第九条部务会议由部长或部长委托一名副部长主持。部务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条部务会议由部长、副部长、各科室(中心)负责人参加;必要时,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部务会议的主要议事内容

1、传达贯彻上级党委的重要决定、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

2、研究贯彻执行党的组织工作和干部工作方面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大举措,检查实施情况。

3、研究上报呼伦贝尔市委组织部和旗委的重要报告、工作汇报和下发的重要文件。

4、讨论本部工作计划、总结、重大的工作部署和部领导在重要会议上的讲话。

5、交流部内各科室(中心)的工作、学习情况和经验,研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自身建设等问题。

(二)部长办公会议

第十二条部长办公会议由部长主持。部长办公会议一般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三条部长办公会议由部长、副部长、办公室主任及与会议内容有关的科室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第十四条部长办公会议的主要议事内容

l、研究讨论和决定部门业务职能范围内的重要事项

(1)讨论旗委管理的科级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审查结论。

(2)研究决定旗直党群系统科级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审查结论。

(3)代旗委管理党费,主要确定党费的使用范围,以及决定较大数额党费的支出使用。

(4)听取有关科室(中心)的业务工作汇报,研究、处理和安排组织、干部、人才工作方面的日常业务,交流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及意见。

(5)讨论上级组织部、旗委临时交办的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2、研究决定部机关重要事项。

(1)研究决定部机关重要改革方案、出台的重要举措。

(2)研究决定部机关干部任免、调动、录用、审查结论及有关人事工作的重要问题。

(3)研究决定部机关固定资产的购置、更新和处置。

(4)研究决定部机关资金使用原则及大额资金使用。

(5)研究部机关职工福利分配。

(6)研究决定部机关其他重要问题。

3、研究讨论、决定其他涉及部门利益和影响的重要问题。

(三)部长会议

第十五条部长会议由部长、副部长参加,部长主持。

第十六条部长会议主要内容:研究不宜在部长办公会议上讨论的问题。如:部机关人员的任免、调动、工资、奖惩等人事问题;分析机关人员的思想、工作情况;提出加强部门自身建设的指导性意见等事宜。

(四)部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大会

第十七条部机关全体干部(职工)会议由部长或副部长主持。

第十八条部机关全体干部(职工)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其主要议事内容:

1、向全体干部(职工)传达重要文件或公布重大事项的决定。

2、研究讨论须经全体干部(职工)讨论通过的决定。

3、其他有必要在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上传达、公布、提交讨论的事项。

(五)机关会议的组织和准备

第十九条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部长、副部长提出;或由各科室(中心)提出,经分管部长审核同意,提请部长确定。

第二十条凡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有关科室(中心)应先做认真准备,酝酿提出初步意见;凡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由有关科室(中心)认真草拟,经分管部长审核后再提交会议。如无特殊情况和要求,会议的议题及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等,应在会议前的一至两天发至与会者手中。

第二十一条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一般由办公室负责承办,主要包括:会议地点的安排、会议议题的汇总、下发通知、会议记录和会议服务等。

(六)决策及其他事宜

第二十二条本部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对部内决策负责。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部长会议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努力实现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会议每项议题结束后,会议决策前,部长或会议主持人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部长或会议主持人要有简要、明确的结论,在多数人意见基础上做出科学决策。

第二十三条部内机关会议在决策时,如在重要问题上存在重大分歧,一般情况下应暂缓决策,待会后进一步调查、统一认识后,再进行讨论决策;如仍不能形成统一意见,可以部门主要领导意见为主,必要时请示旗委进行决策。

第二十四条部内所有人员都必须执行会议作出的决策、决定,个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不得在会后有任何反对的言行或拒不执行。

第二十五条与会者必须按时到会,有事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在会议上发表意见,要有情况,有分析,观点明确,简明扼要,话不离题;不做无原则争论,不做无根据发言,不武断地否定少数人意见。

第二十六条会议要按议程进行,除紧急事项外,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七条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科室(中心)要迅速办理,并及时将办理结果向分管领导汇报或反馈到部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会议进行中,除特殊紧急事项外,一律不得离开;与会人员如需临时退席,须经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二十九条部办公室负责有关机关会议决定事项的催办检查,并将办理情况及时报告部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