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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和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39号)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均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非经营性用地经规划批准调整为上述经营性用地的,应当由政府收回储备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严格实行建设用地“净地”出让制度,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处理好土地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
第三条建立国有土地出让联动机制,由政府办、住建、规划、发改、环保、国土、财政、城管执法等部门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出让中的有关问题,规定工作流程,实行限时办理。
第四条建立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监督机制,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全部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每次土地出让之前,由县国土资源局提前七天告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定并召集参加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各部门人员,对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切实发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督检查作用。
第五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每年年初,国土部门会同规划、发改、住建等有关部门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土地出让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二)规划部门根据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出具拟出让宗地的规划设计条件和红线图。
(三)国土部门对拟出让宗地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经集体会审,确定出让底价、起始价和保证金。
根据规划设计条件等编制出让方案,上报县政府批准后编制出让文件。
公开土地出让信息,土地出让前,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市级以上媒体和土地有形市场出让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20日。
(四)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根据出让文件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确定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公示出让结果,签订出让合同。
(五)收取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价款原则上在合同签订后六个月内付清。商品住宅用地,1个月内交清出让价款的50%。
第六条增强基准地价对土地出让价格的指导作用,根据全县的发展状况及时更新基准地价,国土、规划、发改、住建、财政、城管执法等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基准地价更新工作。
第七条依据黄河国际生态城基础配套设施的完善度、交通条件的便利度、融入济南的进度和深度,逐步提高黄河国际生态城内的土地出让底价。
第八条在新增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设计及审查等阶段,认真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理念,确保新增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严格执行国家《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和《省禁止、限制供地目录及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发改、招商、商务、财政、经信、住建、规划、国土、环保、城管执法等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进行严格审查,对投资强度、容积率、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九条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集约利用水平,除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规定或行业生产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工业用地容积率不低于0.6,建筑密度不低于35%,绿地率不高于15%,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高新技术和高附加值产业投资强度可适当放宽。在符合建设(规划)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建设标准厂房、多层厂房。
第十条关于项目用地固定资产投资和税收的有关要求。
(一)经济开发区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每亩不低于160万元,达产后税收贡献度每年不低于15万元/亩;华店创业园及各乡镇园区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每亩不低于120万元,达产后税收贡献度每年不低于10万元/亩;其他区域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每亩不低于90万元,达产后税收贡献度每年不低于6万元/亩;
(二)旅游、仓储物流等现代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及达产后税收贡献度不低于省、市制定标准;
(三)对固定资产投资达不到上述标准的项目,取消县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
(四)对方向性、政策性好,带动性大,科技含量高的产业项目用地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一条依据我县产业结构的优化程度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新增工业项目的土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和税收贡献度。
第十二条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执法责任,建立健全各部门联合执法的综合防控机制,成立由监察、财政、国土、住建、公安、法院、工商等部门和驻地乡镇(开发区、街道)参加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每年集中开展一次土地专项治理活动。
第十三条加大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对因用地者自身原因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相当于土地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并责令其限期动工开发;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无偿收回;对囤积炒卖土地的行为,坚决严厉打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起施行,有效期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