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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金融部门考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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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金融部门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考核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金融部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加快金融业发展步伐,推动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县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邮政储蓄银行、银行、中银富登村镇银行。

二、考核内容

(一)本外币贷款余额增减情况。主要考核年终本外币新增贷款余额(外币折合为人民币计算)。

(二)项目贷款情况。主要考核当年新发生的项目贷款。

(三)不良贷款核销情况。主要考核金融部门当年通过争取本系统核销政策使不良贷款下降情况。因清收、盘活或地方政府以土地使用权置换等方式使不良贷款下降不予考核。

三、考核方法

(一)考核期限。当年度。

(二)计算方法。完成任务数=考核时点新增贷款余额+考核时点新增项目贷款×考核系数(3年期为0.2,3-5年期为0.3)+考核时点新增贷款余额×考核系数(在全市本系统内信贷排名前三位或县内各银行存贷比排名前三位的考核系数分别为0.04、0.03和0.02;如以上两种情况同时存在,考核系数可累加。)

(三)考核方式。考核分为上半年、下半年两次进行,两次考核结果平均值为全年最终考核结果。

四、奖惩标准

(一)奖励标准。

1、对完成年度新增融资余额任务的金融部门,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完成比例在60%(含)以上的按实际完成比例进行奖励(奖励数额=10万元×实际完成比例);超额完成部分按0.3‰追加奖励。

2、金融部门争取本系统政策核销不良贷款情况,按考核认定额度的0.3‰进行奖励。

3、对辖外股份制商业银行投放的贷款,按贷款金额给予联系单位适当奖励。

4、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金融部门(含县人行、县金融办),除按规定奖励外,还可以给予特殊奖励,并授予“金融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5、对其他创新性金融信贷融资业务,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单独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方法由县金融办、县人行会商确定。

(二)资金来源及分配。奖励资金由县财政负责兑现。各金融部门获得的奖金,50%奖励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余部分由主要负责人支配。

(三)奖励兑现方式。奖励以考核评审认定结果为依据,由县金融办、县人行统一申报,经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审计核验后,报县委、县政府批准,结合全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综合考评表彰,年终一次性兑现奖励。

(四)有关处罚。对考核期内,实际新增融资余额低于年度新增融资计划50%(含)以下的,予以通报批评,由被考核单位向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五、职责分工

(一)县金融办。负责配合县人行组织实施整个考核工作,匡算各项考核数据和比例,调度落实工作进度。

(二)县人行。牵头组织实施整个考核工作,负责提供本外币贷款、项目贷款、不良贷款增减变动数据和报表,并认真核实各类数据,确保贷款用于实体经济,提高信贷的真实性。

六、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县政府本着有利于金融业发展的原则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