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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乡村资产资源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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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乡村资产资源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廉政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含街道办、红云高新区,下同)、社区(村、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

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农村集体“三资”,资金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资产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建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权等其他资产;资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第四条农村集体“三资”归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进行管理。尚未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管理。

第五条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三资”依法享有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在民主自愿的原则下,委托乡镇代为管理。

第六条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损坏、挥霍浪费、非法查封、扣押、抵押、冻结、没收、平调农村集体资产以及非法用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担保。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县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全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研究制定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相关制度,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三)组织实施农村集体“三资”评估、审计、公开招投标及委托服务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县、乡镇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国土资源、水务、民政、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九条乡镇依托其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建立农村集体“三资”委托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三资”中心),所需经费纳入乡镇财政预算,不得向村级收取。

第十条“三资”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对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公开;

(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台账,协助集体经济组织做好资产、资源租赁、承包、招投标、合同签订以及公开公示等工作;

(三)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开展“三资”清查,编制农村集体“三资”预决算方案;

(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数据统计上报、监管网络操作维护以及各类原始资料整理归档;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三资”中心应制定委托服务细则,规范服务流程,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收支审批管理、村级账户管理、“三资”台账管理、债权债务管理、票据管理、转移性资金收支管理等制度,严格落实委托岗位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绩效考评制、责任追究制等制度。

第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对本组织的经济活动和“三资”管理资料的合法法、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确保“三资”的安全与完整。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本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章程、决议和决定;

(二)制定和执行本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三)负责本村集体“三资”的经营和管理,并调查处理“三资”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四)定期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并公开公示农村集体“三资”使用、经营、管理状况;

(五)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已实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的,要与乡镇经管站补办委托协议等有关手续,由“三资”中心进行服务。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三资”实行委托后,集体经济组织配备1名报账员,负责村级备用金的领取、保管,原始凭证的收集整理,款项收付及日记账登记,应收应付、资产资源台账的登记及其他日常管理事务。

报账员不得由社区(村、村组)主要干部或其亲属担任。

第十五条“三资”中心会计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报账员均要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经“三资”中心审查后,报县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由“三资”中心代管。“三资”中心以村为单位在银行开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和乡镇、社区(村、村组)“双印鉴”管理。严禁村集体资金与财政资金和其他项目资金混存,严禁挪用、侵占村集体资金。

第十七条集体资金收入必须在5日内存入银行专户,支出时根据用款额度按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资金收支事项必须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制定年度收入计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三资”中心审批;

(二)收取各项收入时,必须使用专用收款收据,收款收据由报账员按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领取和使用;

(三)严格控制各项开支标准,积极压缩非生产性支出,严格控制通讯费、差旅费支出;

(四)预算内支出需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大额开支(具体标准由乡镇制定)及超出预算的开支,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三资”中心和乡镇分管负责人审核批准;

(五)集体经济组织开支审批按下列程序进行:财务事项发生时,经办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经村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同意后,由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签字,报村主要负责人审批并签字,报账员每月定期到“三资”中心报账,经审核合格后,加盖审计专用章方可入账。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入账。

第十九条村级工程项目的支出,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必须严格审核工程招投标、工程合同、工程总价款支付明细、工程变动情况等资料,审核通过后,由“三资”中心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村级集中采购要在“三资”中心的监督指导下,委托乡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组织实施。

第四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实行账、实管理。

第二十二条应按类别建立资产管理台账,及时记录资产的增减变动与使用情况。资产管理台账内容应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明确资产归属,并报“三资”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集体资产实行专人管理,严格履行出入库手续,严禁私自外借或占有,对无故出现的实物亏损,由保管人员负责赔偿。

资产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要定期核对,每年至少组织1次资产清查。清查要实事求是,账内资产要实地盘点,做到账、实相符;有账无物的资产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程序核销;有物无账的资产要按照评估价或市场价及时入账。

第二十四条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集体资产。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或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

(二)集体资产拍卖、转让、交易等产权变更;

(三)依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需要资产评估时,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按照市场原则确定价格,评估结果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并报“三资”中心备案。

第二十七条集体资产购建、处置以及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村内道路、水利、房屋建筑等工程项目建设,应采用公开协商或招投标方式进行。招投标项目及招投标方式的确定,要充分尊重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履行民主程序,严格依法依纪进行。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

第二十八条已经出让、损毁或报废的资产,应及时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核销申请,阐明形成原因,并附明细清单。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复核,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三资”中心依法、依规进行账务处理并备案。

第二十九条对于由集体经济组织承担责任的不实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应保留后续追索处置的权利,实行“账销案存”。

第五章资源管理

第三十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如实掌握集体资源构成状况,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的名称、类别、位置、四至、面积、使用方式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或人员)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第三十一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资源,由农户自主经营。未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资源,采取承包、租赁的,其承包、租赁方案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统一实行公开招投标,其中村级机动地承包期限不得超过3年,并签订由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监制的合同文本。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集体资源,要明确经营管理者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定期对资源的使用、维护和收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第三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在不改变权属关系和用途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规模经营。

第三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要每年对集体资源进行清查并向全体成员公布,加强动态管理和保护,切实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三十四条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源权属发生争议,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协调处理,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权属争议解决期间,争议双方不得改变集体资源的使用现状。

第六章资产资源经济合同管理

第三十五条“三资”中心应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合同的监管,全面清理和规范各集体经济组织历年来的经济合同,并建立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合同类别、名称、对方当事人、合同标的、数量、起止时间、价款总额、合同兑现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的工程项目、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及出让经营和大额物品采购等经济活动,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统一编号,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第三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拟签订的经济合同,必须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初审,初审通过后签订正式合同。

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经济合同至少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三资”中心备案一份。本办法实施前签订的正在履行的合同,必须将合同复印件报“三资”中心备案。

第三十八条经济合同正式签订后,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确需变更或解除的,要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三资”中心备案。

第三十九条“三资”中心每年应对各类资产、资源经济合同与其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情况进行清查核对,保证承包费、租金和出让金足额入账。

第四十条“三资”中心对签订的经济合同实行动态监管,不定期对合同当事人进行回访,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及时调处出现的纠纷。

第七章债权债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债权债务管理,建立专项台账,按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数量、账龄、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分类登记造册,及时核算与管理村级债权债务。

第四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村级举债申报制度,严格控制新增债务。确需举债的,必须经村民委员会集体研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批。擅自借款发生的债务,谁借款、谁负责。

第四十三条核销债权债务应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核销申请,由村民主理财小组进行初审,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三资”中心依法、依规进行账务处理并备案。

第八章信息与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三资”中心应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档案,明确专人负责,定期分类整理。档案内容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基本情况,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三资”管理台账、财务计划、财务公开、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以及电子数据备份等,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或协议等文书。

第四十五条“三资”中心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等行为。

第四十六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三资”监管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的监督与管理。

(一)建立以群众代表为主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制定民主理财办法,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对财务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按规定程序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推选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数按照村规模和理财工作量大小确定,一般为5-7人;村干部、财会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民主理财小组有权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上级纪委、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反映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向村民做好解释说明。

(二)设置固定的财务公开栏,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进行财务公开;重大经济业务或事项,要及时逐项逐笔公开。同时,要公开监督电话,听取群众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土地征用补偿收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财政奖补、村级债权债务、转移性资金收支等事项进行重点监控。

第四十八条县、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定期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专项检查和审计监督,通报检查和审计结果,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九条对查出有侵占农村集体“三资”问题的,应当责成责任人将侵占的集体“三资”如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条各乡镇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起施行,有效期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