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烤烟生产灾害救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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烤烟生产灾害救济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县烤烟产业可持续发展,维护好烟农的利益,稳定壮大烟农队伍,提高烤烟自然灾害风险保障能力,弥补烟农灾害损失,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烤烟产业发展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政府实行烟叶税返还政策,每年实收烟叶税的15%由县农业局作为全县烤烟生产发展基金安排使用,主要用于防灾、减灾,对每年严重受灾的烟农进行救助。

第三条烤烟生产灾害救助是在烤烟种植保险基础上对受灾烟农和受灾烟区基础设施的扶助。

第四条烤烟生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农业局牵头,财政局、烟草局和各种烟镇配合实施。救灾、核灾由县烤烟生产技术指导站负责,各种烟镇和各镇烟站参与落实。

第二章救助范围

第五条县内种植烤烟且签订烤烟种植合同,并按照烤烟生产技术方案生产,在烤烟团棵至采收结束时,因雹灾、水灾、风灾导致烟叶严重损失的,和因灾导致烟路、烟水、烤炉严重损失的由县烤烟生产救灾扶助基金给予救助。

第六条其它特殊情况造成的烟叶重大经济损失,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可列入救助范围。

第七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救助:

1、轻度自然灾害,受灾程度低于30%的;

2、发生灾害后未及时按要求抢救而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的;

3、人为的故意行为的;

4、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5、受灾烟农不按合同交售烟叶,有将烟叶倒卖给他人行为的。

第三章救助标准

第八条烟叶受灾救助按亩(每亩按1100株)计算,根据最终确认受灾面积,每亩每年最高救助标准为不低于当年全县玉米平均亩产值的40%,具体救助比例参考当年的受灾面积和返还的救助总资金量最终确定。玉米平均亩产值=全县玉米平均亩产量×当年11月的玉米收购价。

灾害造成烟叶植株不能再恢复生长或失去生长价值的定为绝收,按最高救助标准救助。

灾害造成烟叶植株一定程度损失、但烟叶植株能够再恢复生长或具有部分生长价值的定为部分损失,以遭受损失的百分比表示受损程度。部分损失的按最高救助标准×损失程度(%)计算救助金额进行救助。

第九条因灾害导致烟路、烤炉等基础设施严重损失的和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的特殊情况造成的烟叶重大经济损失,由县烤烟生产救灾扶助基金给予适当资金救助。

第十条年内若多次发生灾害损失时,按受损程度最严重的救助一次,不重复救助。

第四章灾害申报核定

第十一条在烤烟灾害发生后,所在镇应立即对灾害发生村、组、面积、程度进行初步统计,以电话或电子邮件形式快报到县农业局。并迅速组织人员开展灾情查勘,现场调查、统计每户的受灾面积和受灾程度,以村为单位填写包含村组、农户姓名、种植面积、受灾程度、受灾面积等内容的受灾农户花名册,并经村委会盖章后,应在24小时内报所在镇政府和烟站汇总。各镇应在48小时内将本镇受灾汇总情况报县农业局,受灾农户花名册报县烤烟生产技术指导站。

第十二条灾情核定由县烤烟生产技术指导站负责,所在镇、财政所及烟站参加组成核灾小组,根据上报的受灾农户花名册随机抽查。每个镇从受灾村中抽查30%的村,再从被抽查村中抽查20%的受灾农户,实地核实,形成灾情核定结论,计算确定实际受灾面积。计算方法为:实际受灾面积=上报受灾面积×灾害核定系数,灾害核定系数=抽查认定成灾面积÷抽查面积。

第十三条各镇将计算确定实际受灾面积,责成村委会以户为单位在本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十四条县农业局、财政局对灾害核定情况进行审核,并与烟草局、保险公司核对统计数据,最终确认受灾面积。

第五章资金兑付

第十五条县农业局根据审核同意后的受灾面积,将救助资金拨付给种烟镇,由各镇财政所按照核定的总面积及受灾农户花名册,通过惠农卡直接拨付给受灾烟农。因灾导致烟路、烟水、烤炉严重损失的,按照实际核实情况,将救助资金拨付给所在镇,由镇政府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烤烟种植受灾救助金以现金方式兑现,不得以实物救助冲抵,不得抵扣、代扣其他款项。

第十七条救助资金拨付在当年烟叶收购完成后至次年前完成。对烟农兑现在前完成。

第六章资金管理使用

第十八条烤烟生产救灾扶助基金划入财政局支农专户管理,由农业局拿出意见,财政局审核,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支付。

第十九条每年从烤烟生产救灾扶助基金中划拨适当救灾、核灾工作业务经费到县烤烟生产技术指导站,用于指导抗灾、救灾,开展灾害复查、核定工作。

第二十条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烤烟自然灾害补偿。每年度的基金在赔付当年自然灾害后仍有结余的,结转下年滚动使用,也可抽取部分作为技术员和种烟镇村干部学习培训专项费用。若当年发生重特大烤烟自然灾害,灾害损失面积或损失程度较大的,基金足额用于灾害救助。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在烟叶生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申报、调查核实、审批、发放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它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或夸大受灾受害程度骗取救助,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灾害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应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检查、审计。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列事项由县政府以会议决议或文件形式明确。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县农业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