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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分工
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区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区政府负责年度土地复垦计划的审批。区规划土地局是本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主管部门,根据本区的土地整治规划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下达的年度整治计划,负责我区北部五镇土地整理复垦年度计划的编制、土地整理复垦项目立项和确认的报批、复垦补贴资金的初审及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日常管理。同时负责土地整理复垦工作的业务指导、竣工验收和资料整理以及与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的协调沟通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按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下达的新增建设计划和年度土地整治计划安排土地整理复垦专项补贴资金及复垦经费的资金管理,参与区土地整理复垦项目的立项论证、验收、监管和技术指导。区农委负责整理复垦项目的土地培肥和土壤肥力监测,参与区土地整理复垦项目的立项论证、验收、监管和技术指导,指导各镇做好复垦耕地管护利用工作。区水务局负责整理复垦项目涉及的水利设施的质量监管,以及根据水系规划调整对坑塘、河道等的填埋确认,参与区土地整理复垦项目的立项论证、验收、监管和技术指导,并结合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区规划土地局、区财政局、区农委、区水务局等部门是区农村土地整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土地整理复垦项目的指导和验收,并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各镇政府是土地整理复垦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完成区政府下达的土地整治、整理复垦年度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理复垦地块情况的调查摸底、方案编制、申报立项、组织实施。
基本条件
1.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应严格按土地整治专项规划、计划,增减挂钩专项规划等有计划地组织实施。2.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原则安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域和一般农地保护区域。3.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地块必须进行确权登记,其地类现状清晰无误。4.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要符合自然生态环境的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计划编制
区规划土地局根据土地整治规划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及年度整治计划,编制北部五镇的年度土地整理复垦计划,报区政府审批。批准后予以下发。
立项、组织实施和验收确认
立项申报和审核。镇政府根据区政府下达的土地开发整治、整理复垦年度计划,依据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确定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地块,按规定程序向区规划土地局申报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立项,并经同意后上报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审核批准。组织实施。经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批准立项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由所在镇政府按本市土地整理复垦项目验收标准组织实施。项目实施管理推行项目法人、公告、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和合同管理等制度。镇政府为项目承担单位,履行法人义务,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工作。镇政府应成立项目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项目招投标方案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编制,经所在镇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项目施工、工程监理、造价审计等应严格遵守招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中标确定后,镇政府负责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和监理等合同,并组织项目实施,对施工进度和质量负总责。竣工验收和新增耕地确认。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镇政府向区规划土地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区规划土地局应及时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后地类变更和面积核定,并会同区财政、农委、水务等部门联合进行项目验收,出具验收意见。经验收合格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由区规划土地局按规定程序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申报新增耕地面积确认。
补贴标准
区政府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进行补贴,补贴面积以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核发的《市新增耕地确认书》确定的新增耕地面积为准,按区政府统筹面积,经费标准按下列不同项目进行核准,经区规划土地局初审后报区财政,由区财政统一拨付到相关镇。通过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的项目,每亩补贴原则上高于市要素市场指标调剂价格,该标准每年按区政府核定的价格为准(暂定40万/亩,每年末重新拟定价格报区政府审批确定)。历史违法用地拆除复垦的项目参照上述标准执行。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获得的节余土地指标,每亩补贴120万元。
资金来源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专项资金来源为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出让金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等。
使用范围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贴使用范围:1.复垦成本支出;2.农民社会保障、居住转移等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支出;3.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土地增减挂钩等支出;4.其他与农业、农村和农民相关的支出。
资金管理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实行“三专”制度,即专款专用、专帐核算和专项管理。各镇要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资金的使用安全,并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档案资料的管理。区规划土地局、区财政局、区农委、区水务局等部门应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区审计局对土地开发管理复垦项目资金结合实际进行审计。
指标管理
新增耕地指标由区规划土地局统一管理。区规划土地局应建立完整的耕地占补平衡台帐,动态反映补充耕地指标储备、使用等情况。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获得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年度计划内的,20%区统筹使用,80%直接用于各镇、园区的建设项目(如镇、园区放弃,由区统筹使用),区统筹使用指标按标准下拨复垦补贴;超出土地整理复垦年度计划的,由区统筹使用,按标准上浮20%下拨复垦补贴。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土地指标,20%区统筹使用,80%直接用于各镇、园区的建设项目(如镇、园区放弃,由区统筹使用),区统筹使用指标按标准下拨复垦补贴。各镇通过历史违法用地拆除复垦并经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确认的耕地指标,由区规划土地局统一管理,直接用于各镇、园区的项目开发。根据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核发的《市新增耕地确认书》,对直接用于各镇、园区建设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由区规划土地局核发《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使用单》。
新增耕地管理
区规划土地局应做好新增耕地的地籍变更登记和统计工作,并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及时反映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实施后的新增耕地情况。新增耕地的用途不得违反耕地保护的有关规定。
考核机制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列入区政府对北部五镇的年度考核内容。未完成计划任务的镇,该项考核分值为零;完成计划任务的镇,该项考核分值加5分;超计划完成任务的镇,每超10%,该项考核分值另加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