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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绩效考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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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绩效考评规则

第一条县政府绩效委在县长领导下,负责县政府部门绩效管理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工作。按照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审定部门绩效管理指标,评价部门年度工作绩效,指导部门实施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条县政府绩效委审定部门绩效管理指标,要综合考虑部门提出的内容、评估意见提供单位的建议、分管副县长的意见,确保下达的工作任务符合县委、县政府要求和部门工作实际。

第三条县政府绩效委评价部门工作绩效,采用听取汇报、实地察看、查阅资料等有记名评价的方式,对县政府工作部门、垂直管理部门和县政府其他机构年度绩效进行评价。

第四条县政府绩效办不定期分析部门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适时提出改进意见,并指导县政府部门加强对其内设机构及受委托管理部门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政府绩效委评价部门绩效的依据

(一)被评价单位绩效管理工作报告;

(二)相关单位提供的评估意见;

(三)绩效委成员了解掌握的情况。

第六条县政府绩效委成员应着眼全局,深入了解掌握情况,科学分析部门绩效,坚持标准和原则,公平公正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绩效委成员按照二级指标逐项对被评价单位进行评价后,填写《绩效委评价表》。

(一)评价标准

1.好:按进度、质量和标准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工作有重要创新突破。

2.较好:按进度、质量和标准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一般:基本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4.差:没有完成工作任务,并造成工作失误和不良影响。

(二)计分标准

1.“好”:按设定分值的100%计分。

2.“较好”:按设定分值的80%计分。

3.“一般”:按设定分值的60%计分。

4.“差”:按设定分值的50%计分。

第八条被评价单位绩效委评价得分计算方法

被评价单位绩效委评价得分=绩效委成员评价总分÷参评人数。

第九条县政府绩效委评价按50%权重纳入被评价单位绩效管理得分。

第十条县政府绩效办负责收集部门绩效管理工作报告和有关单位评估意见,并审核把关,在绩效委全体评价前分送各位成员。

第十一条绩效委主任(常务副县长)、副主任(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不参与绩效委评价,只参与领导评价。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县政府绩效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