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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干部评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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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干部评价规则

第一条县政府部门绩效管理领导评价在县政府绩效委领导下,由县政府绩效办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条参与县政府部门绩效管理领导评价的对象包括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同时邀请县委有关领导参加。

第三条领导评价的主要评估依据:

(一)被评价单位年度绩效管理报告;

(二)被评价单位年度绩效管理评估意见;

(三)领导掌握和了解的情况。

第四条领导评价根据评估依据,按“优秀单位”、“良好单位”、“合格单位”、“不合格单位”四档对被评价单位进行评价,其中: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评价各占5%,其他县领导(邀请的县委常委、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取其平均值,评价占10%。

第五条县领导对被评价单位绩效指标均不作评价的,视为无效评价,不计入该单位的评分;对个别指标未作评价的,在计算分值时剔除。

第六条计分标准(满分100分)

“优秀单位”:按100分计分。

“良好单位”:按90分计分。

“合格单位”:按80分计分。

“不合格单位”:按50分计分。

第七条县领导评价结果按20%的权重纳入被评价单位绩效管理得分。

第八条本细则由县政府绩效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