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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及《唐山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法行政考核对象为: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县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含垂直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三)县政府确定的其他考核对象。
第四条依法行政考核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客观公正、公众参与、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负责县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县政府部署,具体组织考核工作,并向县政府报告。
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财政、审计等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依法行政考核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依法行政考核工作负总责,进行认真部署和督导。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七条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依法行政组织保障;
(二)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和实施;
(三)建立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四)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五)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六)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七)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八条依法行政组织保障的考核内容:
(一)成立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相关机构及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二)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政府和本部门年度工作目标,有计划、有方案、有检查、有落实;
(三)行政执法部门独立设置法制机构的,配足专职人员,尚未设置法制机构的,明确专职法制联络员。
第九条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和实施的考核内容:
(一)制定并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有学法计划、学法笔记以及心得体会;
(二)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
(三)严格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配套制度和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建立健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明确职责权限。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的载体,及时更新信息。
第十条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考核内容:
(一)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均组织听证并采纳合理意见;
(三)重大决策事项经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会前7个工作日内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重大决策进行跟踪反馈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作出是否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决定。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的考核内容:
(一)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按规定征求意见并经本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
(三)规范性文件须经部门办公会审议通过或经主要负责人审定;
(四)规范性文件按规定备案,由县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五)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程序。
第十二条规范行政执法的考核内容:
(一)健全行政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步骤、环节和时限,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二)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执法质量考核、执法满意度测评等工作;
(三)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程序正当、定性准确、裁量适当,有效解决随意执法、趋利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
(四)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定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布权限和职责;
(五)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档案,对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行政执法文明用语制度;
(六)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
(七)依法处理行政执法举报投诉;
(八)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和非许可类行政审批程序;
(九)建立“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有统一受理的台帐和相应记录,使用全省统一的许可文书;
(十)公示行政许可和非许可类行政审批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标准。
第十三条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考核内容:
(一)成立行政调解组织机构,制定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细则、流程图,受理的重大调解案件有包案领导;
(二)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对县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积极应诉,按规定向县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人民法院提交做出被诉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
(三)重大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主动出庭应诉。
(四)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书。
第三章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四条依法行政考核按年度实施,每年考核一次。采取日常掌握情况与年度集中考核、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材料审查与实地检查、定性评价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县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县政府确定的年度依法行政工作重点和主要工作目标,制定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实施方案,明确具体考核内容、标准、方法、等次等。
第十六条依法行政年度考核根据考核对象的具体情况实行分类考核。分类如下: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县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
(三)垂直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第十七条依法行政年度考核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组织,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分组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依法行政考核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被考核单位按照考核工作要求做好自查自评,并向负责考核的法制机构报送书面情况;
(二)考核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召开座谈会、走访有关单位和人员等方式进行考核;
(三)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总依法行政考核情况,作出综合评价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九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可采取百分制计分方法,在年度考核方案中设定分值和评分及加分、减分标准。
第二十条依法行政考核年度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不合格单位:
(一)因违法行政引发恶性事件或者重特大安全、环境事故的;
(二)因行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违法作出决定、命令、指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依法行政考核指标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依法行政考核结果由县政府予以通报,并报县委和县人大常委会;垂直管理单位的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同时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授予年度“依法行政建设先进单位”或“依法行政先进个人”。
第二十四条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政府和部门,应当在组织考核的法制机构指导下制定整改措施并具体落实。连续两年为不合格的,县政府通报批评,必要时可提出调整领导班子的建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