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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委效能建设考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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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委效能建设考评办法

各科、室:

为加强效能建设,转变办事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推动各项工作,提高开发区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暂行规定》及县效能办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效能建设考评工作由委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委效能办具体负责,并结合新城委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统一组织实施。

二、考评范围和内容

考评范围为新城委委属各科室。

考评内容主要是委属各科室围绕委年初确定的工作目标和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工作作风及行政效率情况、依法行政情况、制度落实及政务公开情况、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等内容实施考评。

三、考评方法

考评实行百分制。采取自查自评、民主测评、组织考评相结合办法进行考评。分值比例为自查自评占10分,民主测评占50分,组织考评占40分。三项得分相加,为各科室的总得分,总分位于前三名的为优秀。

(一)自查自评。由委属各科室根据委效能建设的要求进行自我检查和评价,并写出书面自查报告。

(二)民主测评。以发放问卷、组织座谈等方式,组织全体机关干部进行民主测评。

(三)组织考评。由委效能办根据考评量化标准的内容,对被考评科室的效能情况进行评分。组织考评量化标准如下:

1、不认真执行新城委的决定、指令、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不良影响的,每发现一起扣4分至6分。

2、因工作不力未能完成新城委布置的重点工作和任务的,每项扣4至6分。

3、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因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扣4至6分。

4、对上级机关和上级领导交办的事项,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每件扣2至3分。

5、因行政不作为被查处的,或者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的,每件扣2至3分。

6、政务公开项目应公开而未公开的,扣1至2分。

7、对县效能办转办的投诉件,不认真查办、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的,每件扣1至2分。

8、因效能问题被追究效能责任,责成作出书面检查的,每例扣1分;受到诫勉教育的,每例扣2分;受到效能告诫的,每例扣3分。

9、因效能责任问题被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理的,每例扣4分;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撤销行政职务)处理的,每例扣5分;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每例扣6分。

以上各项如出现重复扣分,取最高扣分。

四、奖惩措施

考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并作为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评先评优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凡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科室,当年年度考核等次不能定为优秀;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且考评总分排在末位的,或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给予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