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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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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确保镇党委、镇政府与县委、县政府签订的《2014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能够圆满完成,促进镇党委、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全面完成年初预定的各项工作目标,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竞争机制,切实加快全镇经济社会发展和与全县同步建成小康社会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目标管理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镇党委、镇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中心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监督管理,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坚持“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这一主基调,和县委、县政府“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四化同步主战略,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增比进位,为促进全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第二条实行目标管理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考核,严格兑现奖惩。

第三条目标管理工作采取季度检查与年度考核、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全面、客观、准确反映被考核对象的工作实绩。

第四条目标管理工作在镇党委、镇政府的领导下进行。成立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镇目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目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实施和检查考核。领导小组下设镇目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镇目标办)在镇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镇目标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二章目标构成和制定

第五条各村(居)平时考核指标包括禁毒、计划生育及镇党委、政府安排工作的完成情况。年度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加分指标和扣分指标。

第六条基本指标包括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生态建设、社会管理、党建工作。

第七条加分指标:

(一)受表彰奖励(加分不封顶)。每有1人(次)受党中央或国务院表彰的个人或单位加4分,受党中央和国务院部、办、委、局或省委、省政府表彰的个人或单位加2分,受省直有关部门或市委、市政府表彰的个人或单位加1分,受市直有关部门或县委、县政府表彰的个人或单位加0.5分,受县直有关部门或镇党委、政府表彰的个人或单位加0.2分。凡属上级统一要求的升级达标、等级认定、资质认定、创建活动等不列入获奖范围。同一指标同时获两项以上加分的,只取最高加分。表彰加分以所获表彰文件(含复印件)为准。

(二)增比进位加分:各村每增进一位(综合排名以2012年考核结果为基数),加分0.1分。

(三)为县级提供现场和代表镇接受县级及以上验收的,每次奖0.3分(以镇党政办统计认可的为准)。

(四)其它中心工作超额完成任务的加分,以镇党委、镇政府安排工作时意见为准。

第八条扣分指标包括:

(一)未完成基本目标任务扣分。

(二)每有1人(次)被党中央或国务院通报批评的扣2分,受党中央和国务院部、办、委、局或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个人或单位扣1.5分,被省直部门或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个人或单位扣1分,被市直部门或县党委、县政府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一次扣0.5分,被县直部门或镇党委、政府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一次扣0.3分,(通报批评以镇党委、镇政府的通报、督促与检查、情况通报等文件为依据,凡在通报中被认定为工作落后的,表现差的均视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以镇党委、政府授权实行的为准)。通报批评和诫勉谈话的情况由镇党政办提供。以上扣分属于同一情形的,采取从高原则,不重复扣分。

(三)增比进位扣分:各村每退一位(综合排名以2012年考核结果为基数),扣分0.1分。

(四)每少完成一项镇党委、镇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及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任务扣0.1分(以镇党政办统计为准)。

第九条各村(居)考核指标由党政办根据县委、县政府确定的2014年工作目标责任书和镇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提出细化、量化的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经镇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并提交镇党委会研究决定后,由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与各村支部书记、村(居)委员会主任签订责任书。

第十条镇党委、政府因工作需要对相关指标进行调整的,以调整后的指标任务作为考核依据。

第三章目标管理及考核

第十一条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镇党政办具体负责。各村支部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为目标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目标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目标考核分值由基本分+加分-扣分构成。基本分为100分,完成各项基本指标任务得基本分。

第十三条目标考核分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一)平时考核

平时考核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完成并通报。

(二)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于次年1月15日前完成。考核内容以《2014年村(居)工作目标责任书》为准。考核程序分自查上报、实地核查、统计汇总和审议审定等环节。

1、自查上报。各乡(镇)严格对照目标责任书逐项进行自查,并于当年12月30日将年终自查报告报镇目标办。

2、实地核查。镇目标办组织考核组赴各村(居)进行实地核查。

3、统计汇总。镇目标办在实地核查的基础上,结合镇属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初步确定考核得分。

4、审议确定。镇目标考核组将各村(居)目标考核情况交镇目标办,由镇目标办汇总提请镇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后,报镇党委、镇政府研究确定考核结果和奖惩方案。

第十四条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的相关数据由镇属有关部门负责提供。如镇目标办核查的结果与镇属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不符,由镇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四章奖惩

第十五条镇党委、镇政府根据考核情况对考核合格及成绩突出的村(居)给予奖励,其奖金分配由获奖的支部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本着奖勤罚懒,根据村(居)干部职工的德、能、勤、绩集体研究决定。

(一)平时奖惩

由镇目标办分季度对各村(居)平时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并兑现各村(居)干部的绩效工资。

考核综合分值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各村(居),发放该季度村(居)干部100%的绩效工资;考核分值在90分-85分(含85分)的村(居),发放该季度村(居)干部90%的绩效工资;85分-80分(含80分)的村(居),发该季度村(居)干部80%的绩效工资;80分-75分(含75分)的村(居),发该季度村(居)干部60%的绩效工资;低于75分的,扣发村(居)干部100%的绩效工资。

(二)年度奖惩

1、年度考核分值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各村(居)为合格。在考核合格的基础上,根据考核分值,评出一等奖1个,发放奖金6000元;二等奖2个,每个发放奖金4000元;三等奖3个,每个发放奖金2000元。

2、对考核分值为90分-85分(含85分)的村(居)不奖不罚;考核分值为85—80分(含80分)的村(居),按2000元/村(居)的标准进行处罚;考核分值80分以下的村(居),按4000元/村(居)的标准进行处罚,并责令村支部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向镇党委、镇政府做出书面检查,连续两年低于80分的村(居),责令村支部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辞职。

第十六条考核分数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计发奖金时考核分数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计算到小数点后一位。

第十七条对信访维稳工作、计生工作和禁毒工作考核不合格的村(居),取消该村(居)年终评奖资格。

第十八条年度考核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布,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镇目标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