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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规范化建设,维护办公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参照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对公司全体员工进行出勤检查与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必要的、严格的、实事求是的考勤管理,是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重要保证,是提高全体员工素质的必要条件。各部门领导和有关负责人必须把考勤管理作为经常性的工作来抓。
第四条自觉维护正常的办公秩序,是公司全体员工的共同职责,要严以律已,互相监督,确保考勤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各部门领导要加强检查和督促,严格管理、严格要求,以保证本制度的实施。
第五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公司所有员工。
第二章考勤内容
第六条除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外,每周一至周六为工作日。每日工作时间为
上午8:00-11:45下午1:30-5:45
上班前半个小时打卡,下班后一个小时内打卡记为考勤。如因特殊情况需调整作息时间,需报备行政管理部列入修正,并经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生产部员工因工作需要晚上安排加班的由主管确认后,晚上加班超过11点,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第二天上班时间可顺延。
第八条迟到、早退、擅离职守
未在规定上班时间签到或因员工本人疏忽而未打卡者为迟到;未经请假提前下班者为早退。工作时间未经领导批准离开工作岗位者为擅离职守。
第九条事假、病假
工作时间因事因病请假并经领导批准者,为事假或病假。病假需有县(区)级以上医院或医保指定医院出具证明。
第十条旷工
旷工包括以下情况:
(1)未经请假或假期已满但未继续请假者而又不能提供出勤依据的以旷工论处;
(2)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超过30分钟;
(3)涂改、伪造休假证明、外出记录的;
(4)当月每迟到、早退合计3次,计旷工半天;
(5)调岗后不到新岗位报到者或未经准假而不到班者,按旷工论处;
第三章假别和假期
第十一条国定休假
所有员工享有带薪法定休假。法定假日为:
(1)元旦(一月一日),休假一天。
(2)春节(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休假三天。
(3)妇女节(三月八日),限女性员工,休假半天。
(4)国际劳动节(五月一日、二日、三日),休假三天。
(5)国庆节(十月一日、二日、三日),休假三天。
(6)其他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之节日。
以上法定假日期间,工资照给。如遇休息日加班,除妇女节、青年节不补假外,其他节日则予补假一天或按本人日薪资200%计发加班薪资。具体假期依公司之假期安排统一执行。
第十二条职工人员请假分以下8种,分别规定如下:
第十三条年休假
(1)在公司工作连续满一年以上的员工,均可享受年休假。员工休年休假应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妥善安排。
(2)每年年假享受标准为,在公司工作连续满一年为2天,此后每满一年,员工即享有一天的休假,最多不得超过7天。试用期计入年资。
(3)各部门在确保完成工作、生产任务,不另增人员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职工的年休假。年休假不得与国定假日连接使用。员工如有特殊需要将年假与国定假日连接一起使用,需提前一周填报申请单至直属上级,并有直属上级及人事部门审核批准。违反此项规定者以旷职处理。
(4)担任主管或重要职务者另可享受额外3~5天的年假。此项额外年假核可权属总经理。人事部门依总经理的核可及时以书面的方式告知当事人。职务变动时此项额外年假亦可能产生变动,人事部门应以书面的方式及时告知当事人。
(5)当年度的年休假日必须在次年的3月1日前休完,不得与下一年度的休假日合并使用。员工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的当年年休假日可与下一年度的年休假日合并使用。此项合并使用,应由直属上级向人事部门提出申请核可。年休假原则上一次休完。遇特殊情况,经主管经理批准可分两次休假。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不享受绩效工资。
第十四条公伤假
员工因公负伤,需提供由医疗单位出具的伤残检验证明,并经人事部确认后,可根据情况批给公伤假,公伤假期间员工不享受公司的绩效工资。
第十五条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丧假;丧假可以分开申请,但不能超过两次;休假期间员工只享受基本工资。
第十六条公假
(1)员工因公派参加集会、训练、业务学习、资格考试或其他活动。
(2)参加重大社会活动(选举、代表大会、法庭作证等)具有证明文件者。
(3)其他依法令规定或公司核定给予公假的。
(4)以上所占用的工作时间均视为工作,但需将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的申请报人事部备案,连续时间超过二天或每天占用工作时间超过一个小时,且总时长15个工作日者需报总经理批准。
第十七条婚假
员工领取结婚证书(不包括再婚)后,可享受婚假三天,晚婚假十天,婚假期间只享受基本工资,婚假原则上在员工领取结婚证书后的三个月内有效,不可分次申请。
第十八条陪产假(男性)
男性员工在配偶产假期间享有带薪陪产假
·顺产:一天;·难产:三天
第十九条事假
(1)一天以内事假由直属上级批准后准予请假。缺勤实数自行补足不扣发薪金。请假单不用呈送人事部门由直属上级保管。
(2)一天以上三天以内事假经直属上级批准后准予请假。事假应提前两天填妥请假单向上级提出由直属上级呈送人事部门。
(3)三天以上事假,则需提前五天填妥请假单经直属上级及人事主管批准后准予请假。特殊情况劳动者应及时向直属上级汇报。直属上级可酌斟酌实际状况不予给假、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4)员工请事假按实际缺勤天数扣发薪金。
(5)直属上级及人事主管可依实际状况决定是否准予请事假及事假天数。员工如对该决定不服可向总经理提出申诉,由总经理裁决。
(6)事假未经核可擅自缺席则以旷工处理。
(7)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后的交接期,累计事假超过两天,超过部分一律不予核准并以旷职论处。
(8)员工事假连续或累计不得超过21天,连续或累计超过21天的需按辞职办理,其保险等相关费用由个人全额承担。
第二十条病假
(1)员工请病假必须填写请假单,经直属上级核准。一天以下病假不必附医院证明,假单不用呈送人事部门由直属上级保管。缺勤时数自行补足。
(2)一天以上病假须附公立医院或医保定点医院开据的病假证明。请假单及医院证明由直属上级呈送人事部门。
(3)未附病假证明视同事假,依事假规定办理。劳动者请病假如附公立医院或医保定点医院开据的病假证明,直属上级及人事主管除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二十一条休职。
(1)以下情况之一须办理休职:
请事假连续15天以上不能从事工作的;
其它公司认可的情况。
(2)休职前必须提交休职申请报告,经所属部门经理或总监和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休职。休职期满如需继续休职的,必须提前三天提交休职延续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续。休职期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休职期满须提前三天申请复职,经批准后方可复职。
(3)因公司原因休职者,公司每月支付60%的基本工资;因个人原因休职者,公司不支付工资。休职期满不能复职或不按规定申请复职者,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以上各类假期均以年度为基础,不跨年度累计。适逢休息日或节假日的,除年休假、事假外,其他假期均包含休息日和节假日,假期不顺延。
第四章请假规定及批准权限
第二十三条请假规定
第二十四条除每周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外,员工休假必须由本人提前填写“请假单”向批准人申请,经批准后进行。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岗,否则以旷工论处。确有急事不及提前请假者,可电话请假或委托他人请假,经批准可事后须补办请假手续。未办请假手续者视为旷工。
第二十五条员工因特殊情况当天无法出勤且未事先请假的,应在上班后30分钟内报备权限主管或总经理,否则按旷职处理。
第二十六条员工请假期满不提前二天办理续假或办理续假未获批准不按时到岗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件外,均以旷工论处。
第二十七条员工请假后由直接上级安排他人暂代其工作;主管级以上外出时须将行程和时间安排通知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请假单由人力资源部存查,请假人所在部门负责考勤人员须据实记录。请假人应按期到岗,到岗后须及时到前台销假。
第二十九条月薪人员请假以小时为单位,日薪人员以半天为单位。
第三十条住院或经总经理特别批准病假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期满能上班者,应由就医医院开具证明,并经原所在部门或上级部门三个月的试工考评,试工期间待遇按原工资标准计发。达到要求者留职。达不到要求者公司另行安排工作,员工对另行安排的工作拒不服从者,公司有权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异地员工请病假,原则上不许回家休养。特殊情况由部门经理报请总经理批准。
第三十二条享受年休假的几项规定:
(1)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婚丧育假的员工,不影响享受年休假。
(2)全脱产学习满一个月的员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学习满十天不满一个月的员工,可享受休假,其假期减半。
(3)病事假累计超过21天或工伤假超过两个月的员工,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旷工1天以上,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4)受各类警告以上处分的员工,取消一年的休假,受各类察看处分的职工,察看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对个别表现不好或完不成生产任务的员工,各部门领导有权取消其年休假待遇,上报人事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请假手续一经核准,不得私自更改,否则视为无效,按旷工从重处理。
第三十四条以上材料,必要时主管可以予以查证。员工因工作性质不同必须特别要求者,另行提报经总经理确认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公司员工依本制度所请假如发现有虚伪事情者,除所请假期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三十六条请假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七条主管级以下人员请假,在三天以内(含)的由直属上级核可,超过三天的由直属上级批准后报人事主管核可,一周以上需报公司总经理批准。主管级以上请假的,应报总经理审批,并在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八条员工请假应按程序、逐级报批。应由公司领导审批的,需经直属上级同意后方可上送。凡请假的员工,应将自己的工作安排妥当;无法自行安排的,必须报请负责人指派其他员工接替。
第五章考勤管理
第三十九条全公司实行员工上班打卡制度。员工到班后应及时在考勤机上签注到岗时间。员工必须亲自签到,严禁员工代人打卡或委托他人打卡签到。违者依奖惩制度处理。
第四十条因不可抗拒原因(例如:停电、卡钟失灵、换卡等)无法打卡者,行政管理部证明原因后,视为已打卡。
第四十一条当日考勤异常者(考勤卡损坏、遗失、忘带、刷卡无效)须在当日提出考勤证明单,经各部主管核准后交人事部以便更正考勤记录,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十二条员工在上班时间内因病和因私事外出应凭权责主管核准的“请假卡”离开公司并打下班卡,外出后在上班时间内又返工作岗位工作时应再打上班卡。
第四十三条所有有薪假期须经人事部审核、备案。
第四十四条公出、出差等皆须到前台登记外出的始末时间,否则,按事假处理。
第四十五条因加班或紧急任务造成的工作时间调整应由主管经理签字批准,考勤员备案,视同正常出勤。
第四十六条公司考勤由人事部指定前台负责考勤工作。每月3日前将上月考勤情况汇总,其中要把员工请假单、年休假票等按请假日期的先后整理条理,平整地粘贴在考勤背面,经人事部审签,报交财会部核算薪资。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七条遵守、执行和维护本规定表现突出者,由公司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四十八条迟到5分钟以上15分钟以内、早退15分钟以内的,均按10元/次从工资中扣除。超过15分钟,不足半小时的均按30元/次工资中扣除。超过半小时以旷工半天论处,两小时以上者按旷工一天计。(生产待料安排除外)
第四十九条考勤扣款
第五十条全勤奖部分:
(1)关于公假、昏丧假、年休假、陪护假的正常休假仍全额发放,但凡有事、病假,旷工者无全勤奖。
(2)迟到、早退一次扣发50%全勤奖,累计两次扣发75%全勤奖,累计三次(含)以上者无全勤奖,并给予警告处分。
第五十一条固定工资部分:
(1)请假工资扣款标准以当月应出勤天数为基数计算。(不包括当月休息日,包括法定假日)
(2)事、病假扣法以固定工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职务加给+绩效津贴+生活补助)除以当月应出勤天数。
(3)病假持有市(区)级以上医院开据之病假单者,固定工资按上述标准乘以40%扣款。超过五天之病假另案处理。
第五十二条当月请假天数,事、病假超过三天以上,当月绩效奖金依实际出勤天数除以应出勤天时之比例发放。
第五十三条员工迟到早退月累计达3次的计事假1天,当迟到早退累计达5次者计事假3天,迟到早退累计超过5次者给予停工处理。每停工1天按5天事假计算。
第五十四条考勤管理员和有关人员有意隐瞒或弄虚作假,每发现一次,均按50元/次从工资中扣除,并给予记过处分,同时扣除其直接领导奖金100元。
第五十五条对有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现象的员工,应进行教育,属屡教不改的,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如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六条对旷工者,应责成其作出书面检讨,依情节轻重进行处分,并按事假标准三倍金额扣款。
第五十七条旷工半天者,扣发当月50%的效益工资,旷工一天及其以上者全年不得任何效益工资,连续旷工三天或者合同期内累计旷工六天,公司可不经预告即予以除名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制订和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若有变更按人事部最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