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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切实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制度
(一)各处负责本处人员考勤,综合处负责职工大会考勤。
(二)原则上所有人员上班报到后再出去开展工作。
(三)各处须如实考勤,弄虚作假者,扣除当事人当月岗位补贴。
(四)各处于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将上月考勤表送交综合处统计。
二、请假制度
(一)职工公休假、婚假、产假、探亲假等应先办理请假手续,待总队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休假,并交综合处备案,假期结束后到综合处销假。丧假可事先请示总队领导,回单位后再补办有关手续。
(二)职工因执法工作需要加班,原则上在加班后第二天补休或择日补休。
(三)职工请病假、事假和无故不上班者按以下规定执行:
1.职工因病请假,须持医保中心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休息证明,3天以内经处领导同意,3天以上由总队领导批准,同时将病假条交综合处备案(特殊情况除外)。
2.凡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30天,当年不再享受公休假待遇(住院除外),若在当年休假后请病假,则下一年不再享受公休假。
3.一年中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以上,其职务(岗位)补贴从第7个月起按60%发给。
4.职工因事请假,须办理请假手续,1天以内经处领导同意,1天以上经总队分管领导同意。所有人员3天以上由总队长批准。
5.凡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15天,当年不再享受公休假待遇,若在休假后请事假,则下一年不再享受公休假。
6.工作人员一个月中事假累计超过7天不足10天的,当月职务(岗位)补贴按50%发给;事假累计超过10天或旷工的,当月职务(岗位)补贴停发。
女工产假、职工公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奖励
职工加班和出全勤者,总队可以给予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