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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本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工作质量,树立“文明、高效”形象,特制定下列制度。
一、工作人员守则
1、拥护党的领导,忠于宪法,忠于政府,严守纪律,保守秘密。
2、爱岗敬业,清正廉洁,诚实守信,团结合作,乐于奉献。
3、仪容整洁,热情饱满,保持紧张有序、高效的工作节奏。
4、办事公正,认真负责,不敷衍推卸,不徇私枉法。
5、实行“首问制”,对前来办事、查询的外来人员,要热情接洽,以礼(理)相待,文明用语,微笑服务。
6、保持办公桌、办公室内和周围环境整洁卫生。
二、考勤管理
1、工作人员考勤管理由各办、局组织实施。
2、本机关上下班作息时间按市府办通知执行。
3、全体工作人员上班,实行考勤签到制度,不得迟到或早退,迟到或早退每月累计5次或全年累计15次以上者扣除相应奖项。遇到特殊情况,迟到或早退者,应主动说明原因,征得所在办局领导同意,可以不作处理。办公室对出勤、迟到、早退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4、因工作、出差在外不能当日签到,回单位做好补签手续。
5、工作时间不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因公外出须向办、局领导说明去向、目的;个人有急事需短时间外出(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须征得办、局领导同意。
三、请销假
1、工作人员因事请假须写请假条。请假三天及以内,由相关办、局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经相关办、局负责人审核,报管委会主任批准。
2、请病假须凭市级以上医院证明。七天及以内,由相关办、局负责人批准;七天以上半月之内,经相关办、局审核,报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批准。半个月以上的,报管委会主任批准。
3、各办、局领导成员、党委、管委会领导成员请假报管委会主任批准。
4、凡请假返回要及时销假,按时上班;需要续假的,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5、请假手续须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6、对未经准假擅离工作岗位或超假的,均作旷工处理。
四、加班
1、工作人员确因公务紧迫,需要加班的,由相关办、局主要领导作出安排,并签发加班条。
2、工作人员加班,须在指纹考勤钟或考勤表上签到。加班后,加班人员填写加班清单,并附领导签发的加班条,经办公室审核后于次月5日前将加班批条汇总至财务以计算加班补贴。集体加班的由各办局统一办理。
3、工作人员加班后,原则上当月内安排调休。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调休的,计发加班补贴。补贴标准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考勤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