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民政管理制度

民政管理制度范文精选

前言:在撰写民政管理制度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民政管理制度

民政规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在福建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副省级国家行政机关,在中共*市委的领导下,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结合*实际,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决定,执行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和中共*市委的决定、决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做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求真务实、全心全意为为人民服务。

点击阅读全文

民政局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管理,更好地发挥社会救助资金扶助社会困难群体、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作用,根据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救助资金,是指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公益性社会团体安排或接收的,用于救急、救助、扶弱、帮困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

(一)市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各项救助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在年初预算中安排的专项救助资金;

(二)各项社会捐赠资金,主要是指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公益性社会团体接收的捐款等;

(三)从福利彩票公益金及残疾人就业保障中每年适当安排的专项救助资金;

(四)各项社会救助资金专户存款的增值部分;

点击阅读全文

民政局新农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指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全区统筹、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适度保障、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二条为巩固和完善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效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3号)文件精神,在认真总结2005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

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者应自觉遵守本管理办法中有关缴费和就医规定,在此基础上可享有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障和卫生服务权利。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成立由组织、宣传、监察、卫生、财政、社保、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单位领导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医管会),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区医管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医管办)和合作医疗业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业务管理中心),区医管办设在区卫生局,区业务管理中心设在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乡镇(有关街道)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医管会),各行政村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组(以下简称医管组)。

点击阅读全文

民政局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财政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

(一)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乡规划及实际需要编制。

(二)政府投资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点击阅读全文

民政局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乡(镇)政府为所在地村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含本辖区)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建设的总体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要求。

第四条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严禁占用耕地或变相占用耕地,所需用地从乡(镇)公益性建设用地中调剂解决。

第五条建设公益性公墓要突出从紧、从严的原则,每个乡镇,可申请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建设面积应控制在20亩(公祭堂2亩)以内。所建公墓要履行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林地的,需经林业部门批准。

点击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