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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财政专项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财政专项,是指由农业部和省财政厅预算安排的促进我省农业事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财政支农项目,不包括农业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农业财政专项管理坚持科学规范、权责分明、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农业财政专项管理包括专项预算、项目申报、监督检查等方面。
第二章农业财政专项预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中央财政设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为做好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补贴资金由农业部和财政部共同组织实施,农业部负责项目组织管理,财政部负责预算资金落实与监督管理。第三条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使农民充分了解补贴政策等信息。公正,指资金分配、机具招标、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在申请人多于当年能够享受补贴的人数时,按照事先公布的优先补贴条件,公正确定享受补贴的农民名单。享受补贴的农民名单在县或乡镇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农民直接受益,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农民身上,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生产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受益。第二章补贴的对象、标准和种类第四条补贴对象是农民个人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第五条中央财政资金的补贴标准:按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进行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省(区、市)制定。第六条补贴的农业机械应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且经农机鉴定机构检测合格。主要补贴小麦、水稻、玉米、大豆四大粮食作物作业机械:(一)大中型拖拉机等农用动力机械;(二)农田作业机具,主要包括:耕整、种植、植保、收获和秸秆还田等机具;(三)粮食及农副产品的产后处理机械;(四)秸秆、饲草加工处理及养殖机械。年度重点补贴的机具种类,由各省(区、市)根据农业部的项目指南确定。第三章补贴资金的申报与下达第七条农业部根据中央财政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国家农业和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阶段性工作重点及各地的需求状况,制定并下达补贴资金年度项目指南。项目指南内容包括:补贴机具种类、补贴区域、补贴资金额度及工作要求等。第八条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农业部下达的项目指南和各市县申报情况,组织编制本地区的《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报农业部。《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内容包括:实施区域、补贴机具种类和规格、补贴标准、补贴机具数量、补贴资金结算方式等。第九条农业部对各省(区、市)上报的《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进行审核、批复,并按照国库直接支付的要求,将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省级农机主管部门。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农业部批复要求,组织项目实施。经农业部批复下达的《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须报农业部审批。第四章补贴资金的发放程序第十条省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业部批复,进行公开招标,确定年度补贴机具的种类、型号、价格及供应厂商。第十一条省级和项目实施区农机主管部门通过媒体及乡村张榜等形式,向农民公布补贴机具的种类、型号、价格、供应厂商和补贴数量、补贴金额、优先补贴条件等。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区内的农民购买补贴机具时,须通过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购机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一)。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和优先补贴条件进行审查,确定购机者名单和数量,经张榜公示后,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合同(购机补贴合同格式见附件二),并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备案(申请购机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三)。第十三条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汇总结果,统一与中标企业签订供货意向协议。第十四条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购机者向供货方购机,购机时农民应提交购机补贴合同,并按扣除补贴金额后的机具差价款交款提货,供货方出具购机发票。第十五条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对购机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供货方凭补贴合同和发票存根向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结算申请。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与供货方结算补贴资金。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十六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第十七条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十八条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已购补贴机具进行核对、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并负责在机具显著位置做出国家补贴机具和编号的统一标记。档案内容包括:购机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机具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购机补贴合同及机具编号等。农业部和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库,实行计算机管理。第十九条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对购机补贴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供货方搞好售后服务,为购机者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第二十条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二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因特殊情况需转让的,须经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省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当年11月底前将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财务决算报表及购机补贴电子档案资料报农业部和财政部。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农业部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作者:尹义坤吕海天单位:吉林大学军需科技学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党委组织部
引言
农业保险是以农业为对象,以农业生产者支付保险费为代价,把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灾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合法地转移给保险公司的一种制度安排。从分类上说,目前我国农业保险有两种基本类别,即商业化保险和政策性保险。其中,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种通过个人投保和政府补贴保费方式,利用保险公司商业运作的险种。它属于支持农业发展的一种政策工具,实质上是政府对农业的净投入。目前,农业生产性保险业务发展方兴未艾,涉农保险制度逐步规范,多元化农业保险发展格局初露端倪。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专项保险业务缺失。
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是一把双刃剑,既有可能给农业生产者带来丰厚的收益增量,也有可能给农户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充满着风险,尤其是对涉及农业生产资本品具有投入大、回收期长和专用性强等特点的产业结构调整,其风险更大。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专项保险业务缺失的实情下,农民没有规避转换风险的条件,因此,他们在决定是否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时会陷入“囚徒困境”的两难选择。大多数理性农民通常做出风险最小的选择——放弃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这就使得消费者总效用必然位于低水平的无差异曲线上,进而居民生活满足感被降低;农产品价格总水平被拉高,使消费者实际收入水平降低进而形成收入效应,催生消费者剩余减少,拉低居民的幸福指数;生产者因为维持问津者少的农产品生产安排,放弃农业产业结构转换,促使农产品市场超额利润无法得到变现,引起生产者剩余减少。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同时减少的结果通常表现为社会总福利的无谓损失,导致社会总福利水平降低,进而影响和谐社会的进程。因此,需要开办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专项保险业务,为农民及时开展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奠定基础保障。
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业政策保险运行方式不合理目前,我国农业政策保险的运行方式是依托商业保险进行市场化运作,由于农业政策保险的非赢利性惠农目标与商业保险公司利润最大化目标不完全一致,因此,商业保险公司常常采取不积极的方式运行农业政策保险,在理赔时经常利用农民对保险信息了解不足而设置障碍,进而达到以牺牲参保农民利益的方式获得利润增量,由此说明,农业政策保险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运行的方式不合理,即使是农业保险制度相对比较成熟的美国,也从没有把农业保险完全交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保险公司面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根本无法顾及农业保险对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保障作用。从长远来看,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有较大的局限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发展现代农业的相关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各地优势主导产业和安全高效农业发展、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要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为载体,打造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平台,将相关支农资金逐步加以整合统筹使用,同时创新机制,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资金投入。
第四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安排要围绕各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推进优势产业相对集中开发,实行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促进形成优势主导农业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不断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效应。
第二章资金分配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行为,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使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本局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协助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有关内部规章制度;审计组长及其成员的名单,对农业局内部审计管理制度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对局属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办理局领导要求的其他审计事项、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报经局长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对内部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可直接向有关领导报告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审计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内部审计机构对主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具体材料请详见:
第一条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行为,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使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本局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局属各单位(包括经济实体)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局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局所属单位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财务制度执行情况、会计帐目及相关资产,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行为。
局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由局经管科和财务室履行。
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机构在局党委的直接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局长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