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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对象
县内各法人金融机构。
二、考核方式及程序
一)采取现场核查、数据统计的方式进行。
现场核查由考核领导小组采取查阅相关资料、查询业务运行情况、业务办理测试、工作目标核对的方式进行。
数据统计采取各金融机构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报表的方式进行。
二)县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考核。考核人员由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领导小组成员担任。
三)各金融机构每年年终前进行自评。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自评报告。领导小组审查各金融机构自评报告,并对各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核查,统计各项指标数值,综合评估各金融机构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效果,向县政府、人行中支上报工作报告。
三、考核内容
一)组织领导。各金融机构成立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及日常办事机构、建立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开展工作情况。
二)支付系统建设与业务发展。积极推动农村地区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发展,扩大支付清算网络的覆盖面。有效提高农村地区支付服务情况。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加强风险管理,简化手续。提高农村地区银行结算账户普及率。
四)银行卡产业促进。预防打击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加大银行卡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地区银行卡受理环境,逐步引导农民转变支付习惯,促进涉农银行卡业务发展情况。
五)支付工具创新应用。拓展涉农银行卡功能,推广网银、手机银行等支付业务。丰富农村支付工具,改进农产品交易资金结算方式,紧密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支付服务情况。
六)业务宣传和培训。提高农村居民对改善支付服务环境、现代支付方式的认知度;认真开展业务培训,加强业务宣传。提高支付结算从业人员业务素质,改善支付服务人文环境情况。
四、考核标准及奖励措施
一)基本分100分。最终得分不封顶。其中组织领导10分、支付系统建设与业务发展10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10分、银行卡发放40分、支付工具创新应用20分、宣传和培训10分。
二)对业务创优争先工作实行加分制。效果良好并被全省推广的年终评分加10分,创优争先措施完善。被全市推广的加5分。
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两个等次。对考评结果获得优秀、表扬等次的金融机构,依据得分情况。由县政府授予“改善农村支付结算优秀单位”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对发生支付案件或因管理不严、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金融机构,实行“一票否决”制,考评结果直接列为不达标,并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