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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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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保管理制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

(一)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二)建立责任追究制

二、坚持核评结合,确保公正公平

(一)收入核算要准

(二)民主评议要实

三、建立监管机制,加强动态管理

(一)建立健全公示制

1、各村委会要及时将农村低保申请对象的评议结果、乡的审核结果和镇民政办的审批结果进行张榜公布,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必须在乡、村委会、自然村分别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2、设立监督电话和举报箱,接受社会监督。坚持“有报必查,有错必纠,查实必退,责任必究”的原则,加强对农村低保工作的全面监督检查,确保农村低保政策落到实处。

(二)建立动态管理制

(1)不按规定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或按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财产与收入的;

(2)家庭年人均收入比较低,但有一定的款物积蓄,能够维持基本生活的;

(3)有正常劳动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周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5周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4)3年内购买商品房、高标准新建或装修住房的(因拆迁安置除外);

(5)家中购买使用小汽车、货车、摩托车、电脑、等高档非生活必需品、高值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的;

(6)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到高价收费学校就读的;

(7)有赌博、吸毒、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和违法结婚、违法收养的,以及违反计划生育未作处理的;

(8)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及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本地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9)家庭成员主动放弃合法收入或合法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能力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而导致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10)已解决再就业、家庭收入状况明显好转的;

(11)已开始领取社保退休工资的;

(12)外出打工、离开居住地三个月以上的;

(13)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年度审核的;

(14)低保对象子女成年分家的;

(15)低保对象已去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