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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搬迁的时间要求
按照城市布局调整、城市建设、旧城改造、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根据市城市总体规划。凡在城市区内所处位置按长远规划不是工业用地的工业企业都要列入搬迁规划,分期分批实施搬迁,力争在年月底前完成搬迁。凡是沿城市主干道、影响市区景观和有污染的企业要先行搬迁,其它企业也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
第二条搬迁项目的管理
1搬迁企业要制定搬迁方案。按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2列入年度退城进郊搬迁计划的企业要与市退城进郊企业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签订责任状。
3凡列入年度搬迁计划的企业。或拖延搬迁,期限超过一年的将视情况,减少其享受退城进郊搬迁政策优惠,并由相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促其尽快搬迁。
4搬迁企业完成搬迁(新址项目建成投产和原址腾空)后。出具验收报告。
第三条搬迁企业原址土地处理
1城市区土地开发要优先使用已列入年度计划的搬迁企业原址土地。
2企业列入年度退城进郊搬迁计划后。再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出让。
第四条搬迁企业选择新址的原则
1列入搬迁计划的企业在选择新址时。
2新址占地要严格控制投资强度和用地规模。
第五条企业搬迁后税收缴纳
企业搬入新址后上缴税金方式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搬迁企业原址土地变现资金的返还
1退城进郊企业原址土地变现资金原则上按评估确认价在扣除8%市偿债基金和2%土地出让手续费后的余额予以返还。其超出评估确认价部分全部上缴市财政。
2为鼓励大中型企业在实施退城进郊时引进战略合作伙伴。可适当提高原址土地变现资金返还比例,即按土地拍卖价在扣除8%市偿债基金和2%土地出让手续费后的余额予以返还,专项用于企业搬迁改造。
3企业原址土地中规划为城市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用地的由市政府收购。收购价按原址土地现状进行评估确认。原属出让用地的按评估确认价的100%返还资金。
第七条奖励和补助资金的提取和使用
1市政府在退城进郊企业原址土地出让增值收益中集中30%资金。
2对按评估确认价返还资金造成搬迁资金严重不足的企业。视情况提出补助方案,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再给予适当专项补助。
3对按年度搬迁计划提前完成搬迁工作的企业。由办公室报请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适当奖励。
第八条本补充规定自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