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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灾后重建工业、水电站项目中央重建基金管理,体现中央重建基金使用的公平正义,提高中央重建基金使用效率,统筹工业企业恢复重建和加快工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工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和财政部有关政策精神以及陇南灾后重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发展基金是指利用灾后重建生产力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实施计划中市县(区)属工业项目、基础设施实施计划中市县(区)属水电站项目中央重建基金,设立的滚动用于支持工业、水电站项目灾后恢复重建和促进工业发展的产业基金。
第三条工业发展基金的管理使用遵循“突出重点、兼顾公平、专款专用、科学管理、滚动使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地方政府将本级财政自有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社会募集资金等注入工业发展基金滚动使用,放大基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基金的管理
第五条工业发展基金分别在市、县(区)两级财政设立专门账户,列入灾后重建实施计划的工业和水电站项目中央重建基金总量中40%作为县(区)工业发展基金,60%作为市级工业发展基金。市级工业发展基金由县(区)财政上解市级财政,统筹安排支持全市工业项目建设。
第六条市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并陇南市工业发展基金项目年度申报要求,组织市级工业发展基金项目的申报、审查;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工业主管部门下达市级工业发展基金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工业发展基金的拨付和收缴;市、县(区)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工业发展基金项目的评审,并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县(区)审计部门负责对工业发展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第三章基金支持的范围和使用方式
第七条工业发展基金支持的对象是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本市所辖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管理规范、行业优势明显、信誉良好的各类所有制工业企业。
第八条工业发展基金支持范围:
(一)优势产业企业产品结构调整项目;
(二)用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转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项目;
(三)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降耗项目;
(四)特色优势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
(五)扩大生产规模、增加品种、提高质量、增进效益、增强竞争力的项目;
(六)引进技术装备,开展技术创新的项目;
(七)能形成产业集群、延伸产业链条、发展循环经济及产业关联度高的项目;
(八)国家和省市确定的其他重点支持项目。
第九条工业发展基金的使用方式,采取向工业企业提供无息借款、向工业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对工业企业贷款进行贴息补助、向工业企业注入资本金、对通过社会融资实施的工业项目(包括灾后重建项目)进行奖励等多种方式。使用工业发展基金的企业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全市工业发展规划、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经济社会效益和企业信誉良好、具有发展前景的企业。
采用无息借款方式扶持的工业企业,安排的基金额度原则上不超过申请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15%,基金的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归还。已经享受了一次无息借款方式扶持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得再次申请无息借款。
利用工业发展基金向工业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时,被担保的项目必须是银行有明确的贷款意向、自身不具备贷款担保条件的项目,被担保的工业企业的资产有偿还担保项目银行贷款的能力。
利用工业发展基金对工业企业贷款进行贴息补助时,被贴息的项目必须是银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已落实到位的项目,贴息额度与银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一致,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贴息资金直接补助给被贴息的企业。
利用工业发展基金向工业企业注入资本金,注入资本金的比例不超过所申请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30%,由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出资人占有企业股份。
利用工业发展基金对社会融资实施的工业项目进行奖励,被奖励的项目一般应当是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优先奖励创新型企业和对地方经济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企业,奖励的额度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3%,项目奖励资金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直接奖励给企业。
第四章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条市、县(区)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初根据上一年度工业发展基金收回情况,提出本级工业发展基金年度资金规模。
申请使用工业发展基金的项目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县(区)工业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提交申报文件,申报文件要明确选择一种基金使用方式。同一个项目不能同时申请使用市和县(区)两级工业发展基金。其中:申请市级工业发展基金的项目,由县(区)工业、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初选后汇总上报市级工业、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申请使用工业发展基金的工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全市工业结构调整方向,能够促进全市工业布局优化,带动作用明显;
(二)企业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银行信用等级良好;
(三)项目备案(或核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城市规划选址等审批文件齐全,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已落实。
第十二条列入灾后重建实施计划的工业、水电站项目,其工业发展基金的审批、投资计划下达按照灾后重建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按期实施、承诺的自筹资金及银行贷款无法按期兑现、企业提出放弃实施以及虚报套取资金的项目,所列中央重建基金直接纳入工业发展基金,用于安排支持其他工业项目。
第十三条工业发展基金项目实行评审制度,由市、县(区)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咨询机构或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向市工业领导小组提出初步安排意见,经市工业领导小组研究,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发展改革部门下达工业发展基金年度投资计划。
县(区)级工业发展基金项目申报审批程序由县(区)政府按照国家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具体确定。年度基金项目投资计划须向市工信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基金的拨付和收缴
第十四条市、县(区)财政部门在办理工业发展基金拨付时,应根据基金的不同使用方式区别办理:
对于采用无息借款方式扶持的工业企业,应与使用单位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处罚条款等内容,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分期拨付。
对于利用工业发展基金向工业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指定的担保机构向银行出具担保书,与被担保的企业签订担保合同,合同条款中要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违约处理办法等内容。
对于利用工业发展基金向贷款工业企业进行贴息补助的,按年度和项目实施进度分期分批拨付贴息资金。
对于利用工业发展基金向工业企业注入资本金的,由财政部门根据工业发展基金年度投资计划,一次性拨付被注入的企业,并与企业签订资本金注入合同,合同中要约定资本金注入的数量、比例、利润分成办法等相关条款。
对于利用工业发展基金对社会融资实施的工业项目进行奖励的,由企业向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按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对于采用无息借款和贷款贴息方式使用工业发展基金的,由市、县(区)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向项目单位拨付工业发展基金。项目开工时,拨付计划安排基金的20%;建设进度达到50%时,拨付计划安排基金的80%;余款于项目竣工验收后全部拨付到位。
第十六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项目单位自筹及其它承诺资金未能同比例到位,以及有其他违约行为的,将停止工业发展基金拨付,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采用无息借款方式的工业发展基金到期后,必须足额归还上缴市、县(区)财政专户。市级工业发展基金由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收回,县(区)级工业发展基金由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收回。不能及时归还工业发展基金的项目单位将按照借款合同确定的违约责任予以处罚,并取消以后年度各项资金申报资格。使用市级工业发展基金的县(区)属项目,在项目所在县(区)当年财政结算中扣还相应款额。
第十八条对市、县(区)工业、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在工业发展基金项目审查审批、资金拨付收缴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基金流失无法收回的,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基金的使用和监督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收到拨付的工业发展基金后,必须按照审批的项目建设内容组织项目实施,基金使用要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要于每季度结束前10日内向工业、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逐级上报项目进度报告和财务报表。内容包括:项目概述、实施进度、投资完成情况、项目组织管理等。市级工业、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于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市政府报告工业发展基金使用情况,并向市工业领导小组做出专题汇报。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工业、发展改革、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实施单位要及时进行项目决算审计,申请组织竣工验收。使用市级工业发展基金的项目,由县(区)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初验后,上报市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组织竣工验收。使用县(区)级工业发展基金的项目,由县(区)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分别报市级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时弄虚作假、套取或挪用工业发展基金,一经发现将追回已安排的工业发展基金,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