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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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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制度

第一条为了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做好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根据市长的提请,决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各工作局局长的任免。

新的一届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市人民政府办主任、局长。

第三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依法撤销个别副市长和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

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第五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依法决定撤销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职务。

第六条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七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依法决定撤销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八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分别在副市长、副院长、副检察长中决定市长、院长、检察长人选。如果上述副职中没有合适人选,可由主任会议另行提名,经常委会会议通过,先任命为副市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再决定市长、院长、检察长。市长、院长、检察长行使职权到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市长、院长、检察长为止。

常委会决定检察长后,由常委会和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报岳阳市人大常委会和岳阳市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九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主任职务,直到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十条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常委会主任的提请,决定任免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决定撤销委办正、副主任的职务。

第十一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会补选驻临湘的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的罢免个别代表。

第十二条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中的人选,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委会会议通过。

前款所列人员因代表资格终止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其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职务相应终止。需要增补新的人选,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插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委会辞去其所担任的常委会职务。

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职务的,不得担任市人大常委会的职务。如果担任市人大常委会的职务,必须辞去或者免去担任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十四条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其所在单位机构的名称改变而职权范围改变的,不重新办理任免手续;如果所在单位机构撤销、合并以及不再作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任期内去世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不再办理免职手续。上述情况由原提请人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五条市人大常委会换届前,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换届后,不重新任命。但职务另有变动的除外。

第十六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常委人提出辞职,由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在常委会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后,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经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岳阳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七条需提请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单位要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人事任免议案,写明任免理由。人事任免案应于常委会会议召开30日前,送联络工作委员会,并由联络工作委员会组织对拟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任前调查和公开告示,并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任前法律考试,缺考或考试不及格者,待补考及格后再予审议表决。

市人大常委召开会议七日前,提请任免单位须向主任会议介绍提名人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联络工作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汇报任前调查和法律知识考试的情况。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审议。

第十八条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撤职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主任会议根据调查报告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议案时,由提请人或提请人委托的人负责到会介绍任免人的基本情况,说明任免理由,解答有关问题。

被提请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被提请任命的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一般应在常委会会议上作施政发言。并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第二十条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选,如反映有足以影响任命的问题,可暂缓表决,由联络工作委员会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待问题查清后再予审议。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任免或撤职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拟任免人选意见不一致时,经主任会议讨论可以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也可以暂不提请表决。

对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命而未获得通过的人选,提请人如果认为必要,可以在下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继续推荐。在同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期内,经两次提请任命未获得通过的人选,不得再提请任命其同一职务。

第二十一条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补选和罢免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以上赞成通过。

第二十二条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由常委会在《临湘报》上公布,并以正式文件通知提请单位。需要上报备案、下达批复或通知的,由提请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凡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均发给由常委会主任签署的任命书。

第二十三条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中,在依法任免之前不得到职或离职,不得对外公布,本人不得以拟任职务行使职权。凡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调动、内部调整、退休,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

第二十四条市人大常委会对依法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的执法情况和工作情况实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市人大常委会对依法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以审议工作报告、视察工作、调查座谈、依法质询、听取述职报告并组织评议以及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市人大常委会及其选举任免工作机构,对常委会依法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建立履职档案,主要收集整理:任命前的座谈调查情况、组织提名推荐文件、任命的讨论审议意见、本人供职报告、届内述职报告、工作汇报、评议调查材料、审议意见、整改意见、届内经济责任审计等等。根据需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履职档案可作为永久档案进行保存,或移送组织人事部门保存。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