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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师范学院后勤社会化改革方案》和学校人事、分配改革办法,按照后勤经济实体人事管理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编制管理
1.原属学校事业编制的教职工(简称校编人员)受聘在后勤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的,学校保留其档案工资,并按国家的工资政策调整其档案工资,工龄连续计算,退休后由学校统一按事业待遇管理。
2.公司因工作需要从社会招聘、调入的人员(简称企编人员),其人事关系挂市人才市场,实行人事,按企业办法管理。
3.对现有校办企业编制职工,其聘任管理办法按上级政策结合企业调整,另行制订办法。
4.因公司发展需要引进的个别专业人才或管理骨干,报经学校研究同意,由学校办理录用或引进手续。
5.公司应配合学校解决引进人才家属、复转军人等安置工作。
二、用人形式
1.公司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按“公开招聘、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的原则,聘任所有岗位。
2.聘用人员视不同情况分别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利。聘用合同一般应为固定期聘用合同。试用期人员应签订试用期合同。年龄接近退休的人员聘期不超过退休时限。
3.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由学校负责招聘。副总经理结合自荐、推荐情况,征求总经理意见后,由学校考核聘任。各部门经理,由公司负责招聘,总经理聘任。公司内部实行逐级聘任制度。
三、分配原则
1.公司根据校内分配制度改革原则,坚持“按劳分配、效益优先”精神,逐步实施与档案工资脱钩的效益岗位工资制,不断完善按效益高低、服务优劣、岗位责任大小实施分配的新机制。
2.公司内部分配的原则办法报学校批准后执行。分配办法应充分听取公司职工意见。待条件成熟后由二级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报学校批准执行。
3.公司按国家政策、法规及本单位效益,制订工资福利标准及奖励办法。工资总额的增长不高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不高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
四、社会保障
1.公司内校编人员继续享受学校的社会保障待遇。按政策规定的有关费用由学校承担。包括:享受公费医疗、住房货币分配、公积金、失业保险金、退休养老金、校工会福利等相关待遇。
2.公司内企编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其工资、社会福利、保险费等均按企业有关规定管理。
五、职称及培训
1.公司校编人员可按规定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技工等级。学校在企编人员的职称评定上提供便利。
2.公司校编人员进修、培训参照学校教职工规定审批办理,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岗位设置
1.公司根据管理经营服务范围和实际需要,充实服务内容,延长服务时间,自主合理设置服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聘任要求及相应待遇。
2.岗位设置应听取学校产业后勤管理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以及其它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聘用结果报产业后勤管理处、人事处备案。
3.公司聘任校编人员数量作为进行经济核算的重要依据。
七、人员调配及流动
1.符合应聘条件的原后勤服务岗位上的校编人员原则上由总公司聘用。
2.公司校编人员(不含本办法第一条第四款的人员)有资格参加学校、院系、职能部门有关岗位的竞聘。
3.根据学校人事聘任管理的有关政策,符合条件的人员可申请提前退休或离岗退养。
4.学校人事改革需向后勤分流的人员,公司可实行试用期制度。
5.校编人员拒聘的、无故不签订聘用合同的、按规章制度应予解聘的、分流人员试用期不能胜任工作的、经考核无法上岗的,上交学校人才交流中心,按待聘人员管理。
八、聘任纪律及仲裁
1.公司的聘任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开原则,根据学校聘任工作的政策纪律严格执行。聘任工作接受群众、产业后勤管理处的监督和有关职能处室的检查指导。
2.竞聘人员应遵循聘任程序及规范,有权按正常渠道反映、举报聘任过程中的违纪行为。竞聘人员严重违反聘任纪律,扰乱聘任工作正常进行的,公司视情况可取消其竞聘任资格。
3.聘任期间及聘后管理中发生的劳动争议,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仲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