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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的特点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将负责主管执行和协助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职责具体分解,落实到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本局局长为局行政执法总责任人,责任范围为本局行政机关处室及具有行政职能的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处室)。
第四条本局各处室负责人为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人。
第五条政策法规处负责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局办公室、监察室协助实施。
第六条各处室根据本处室行政职能,按岗位职责明确相应的具体执法责任人。
第七条建立持证上岗制度。本局除工勤人员以外,所有工作人员须经人事普法培训合格后才能成为执法责任人。
第八条建立审核审批负责制,对各处室负责计划指标、培训、考试、录用、调配、考核、任免、奖惩、财务等管理进行审核、审批的执法人,应做到先审核,后审批。审核人负具体责任,审批人负主要责任。
第九条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下列行为定为行政执法过错:
(一)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职责的行政失职行为;
(二)超越职务权限的行政越权行为;
(三)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不正当、不适当行使行政权力而违反法规所设定目的的行政滥用职权行为;
(四)作出没有合格事实依据(主要事实不清或主要证据不足)的行政行为;
(五)实施没有正确地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
(六)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
(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必须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行政侵权行为;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行为。
第十条发生了过错行政行为的处室和当事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自我纠正,构成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侵害的,依据《国家赔偿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各处室行政执法责任人应将行政执法过错及自我纠正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如实报告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根据其引起的法律责任,提出处室行政执法责任人及执法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报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建立局内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政策法规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人事法规、规章,检查各处室行政执法情况。对犯有第十、十一条的,予以立案、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建立行政执法奖惩制度。
(一)将行政执法列入处室及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目标责任制,犯有行政执法过错的行政执法处室责任人和执法当事人,在年度考核中均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和评为先进个人,该处室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二)对本年度出现两次以上执法过错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并调整工作岗位。
(三)对在实施执法责任制过程中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经检查评比和民主评议,由局长办公会议决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