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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统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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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组织、管理人事统计工作,保障人事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充

分发挥人事统计在人事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

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人事统计工作是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事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

我国人事管理的基本状况和发展趋势进行统计调查、开展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为人事管

理工作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第三条人事统计包括:公务员统计;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统计;国有事

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统计;国有企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统计;机关、事业单

位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情况统计;其他经济类型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统计;人才市场

和人才情况统计;以及不定期地专题统计等。

第四条人事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人事部的统计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人事统计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人事部门根据人事统计工作需要设立的人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

关机构中设置的专职或兼职人事统计人员,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人事统计工作。

第五条人事统计工作要根据人事统计体制改革的需要,开展人事统计指标体系的科学研

究,逐步完善人事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提高人事统计的实用性、科学性、有效性。

人事统计工作要有计划地进行统计信息处理、传输技术和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建设,提高

统计信息系统的自动化水平。

第六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对同级和下级各部门、各单位的人事统计工作在业务上负有检

查、指导和责任。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主管人事工作的领导人,领导和监督各人事统计机

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人事统计工作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人事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人事统计工作责任制,依据人事统

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如实提供人事统计资料,按时完成人事统计工作任务,保守国家秘密。

第二章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

第七条人事统计调查必须按照经过批准的计划进行。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按照统

计调查项目编制。

人事部负责制定国家人事统计报表制度,确定统一的人事统计标准,保证人事统计调查方

案和统计报表的调查范围清楚,统计口径一致,指标涵义明确,计算方法统一,信息分类和编

码符合标准,表式设计规范,报送期限明确。

各地区、各部门在保证国家人事统计调查任务的前提下,可根据人事工作需要适当增加统

计内容。依据调查内容不同,制定调查项目计划并分别报党委组织部门授权的政府人事部门或

统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各地区、各部门的人事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人事统计标准相抵触。

第八条人事统计要改进调查方法,应形成以定期的全面统计为基础,不定期的专题调查、

抽样调查为主体,科学推算为补充的调查体系。

第九条禁止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

第三章统计资料的管理、提供和公布

第十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人事统计资料,由人事部门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

一管理。

健全和完善人事统计资料登记、报送、提供和档案管理等制度,专人负责人事统计资料的

日常管理工作,杜绝泄密或遗失的现象发生。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负责人事统计资料的对外提供和公布工作。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对外提供和公布的统计资料,必须经本单位统计负责人核定后,报领导审批。

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十二条人事部和地方政府人事部门人事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人事统计调查计划,部署和检查全国或本地区的人事统计工作。

(二)综合管理人事统计资料,开展统计分析与预测,为领导和有关单位提供数据和信息

咨询服务;

(三)管理和协调人事部门各职能机构的业务统计报表;

(四)管理和监督政府其他部门制定的人事统计调查表和统计标准;负责组织下级统计人

员的业务培训;

(五)负责人事统计信息系统建设,推动人事统计手段现代化工作。

(六)负责与同级统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对口业务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各部门人事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完成全国和本地区人事统计机构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按照规定搜集、整理、分析

本部门人事统计资料,提供统计服务;

(二)组织、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人事统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人事统计调查

项目计划,管理本部门的人事统计调查表和人事统计资料;

(三)对本部门的人事统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组织人事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事业、企业单位的人事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完成国家、部门和地区统计调查任务,制定、实施本单位的人事统计工作计划。

(二)管理本单位的人事统计调查表、人事统计资料和人事统计数据库,并进行统计分

析,提供统计服务。

第十五条人事统计机构、人事统计人员有权依法行使以下权力: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按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进不准确的统计资料;

(三)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人事部门应选配政治上表现好、责任心强、具有统计

专业知识和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担任统计工作。人事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

德。

第五章考评与奖惩

第十七条人事统计工作实行定期考评制度,以进一步提高人事统计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根据《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对在人事统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统计人员和

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泄密以及虚报、漏报、瞒报、拒报和屡次迟报统计报表的单位和个人

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