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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提高我市农民工素质和就业竞争能力,推动我市城乡劳动就业,壮大劳务经济,根据《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扶持山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肇发[2002」7号)、《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就业工作的通知》(肇发[*」2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技能培训应以促进劳动就业为目标,结合县域经济特色、劳动力市场需求以及企业用工需求进行相关专业的理论与技能培训。凡本市户籍的可就业年龄内的农民,应分期分批参加培训。在年培训计划人数内,参加职业培训并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证书》的,按每人200元,由政府补助给培训机构,其中市和县(市)区财政各负责100元。
第三条用人单位(企业)招用本市户籍农民工,并对农民工进行培训,所需的经费可从本单位职工培训经费中列支。职工培训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1.5%比例提取,计入成本,在税前列支。
第四条本市企业招收本市户籍农民工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工作满1年以上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给予该企业按录用上述农民工人数1年的工伤保险费用补贴。
第五条村委会或村兼职劳动助理介绍推荐经培训结业的农民工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工作满一年后的,每介绍推荐工人给予100元奖励。奖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50%。
第六条农民工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经鉴定合格者颁发国家统一职业资格证书。各级鉴定机构在依章依规和事权范围内,要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第七条职业培训补助费和职业介绍奖金的申领和核拨办法。
(一)培训补助费的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并确认的农民工定点培训机构在农民工培训考核鉴定结束后,凭学员花名册、考核成绩单/职业资格证书》或《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证书》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领培训补助费的申请。
(二)奖金的申请。介绍推荐本村农民工就业(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的村委会或兼职劳动助理员申领职业介绍奖金,凭《劳动合同》原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三)工伤保险费用补贴的申请。凭《劳动合同顺件和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补贴申领表等材料,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农民工培训补助费、工伤保险费用补贴及职业介绍奖金为一次性补贴,对每个农民工原则上只能申请核发一次。
(四)经费审核。培训机构、用人单位、村委会或兼职劳动助理申请培训补助费或工伤保险费用补贴、职业介绍奖金,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填写有关申领表格后,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签署
意见。
(五)经费补贴核拨。属县(市)区负担部分由当地劳动保障局送同级财政局审核后划拨;属市负担部分,由当地劳动保障局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核加具意见后送市财政局核准后划拨。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市、县(市)区财政局于3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将款项划拨到职业培训机构银行账户或用人单位、村委会银行账户。
第八条本实施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有关具体操作细则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