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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局人才引进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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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局人才引进制度

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县战略,进一步加大我县人才引进工作力度,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又稳发展,根据《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办发[20*]2号)、《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为实施工业强省战略提供人才支持的若干意见》(*办发[20*]13号)、《*市人才引进工作暂行办法》(*办发[2007]18号)和《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发[2005]1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委组织部负责人才引进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县人事局负责人才引进工作的具体实施,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都可以按照本办法要求引进以下人才:

(一)省级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主持并获部、省级科技进步、技术合作、自然科学三等奖以上,或拥有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专利、成果和技术并与我县产业结构关系紧密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中青年专业技术学科带头人或高层次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四)携带专利、成果或高新技术到我县创办、合办、领办、租赁高新技术企业或以技术入股等形式与本县企业合作开展技术攻关、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并产生较好经济效益的人才;

(五)紧缺专业的硕士毕业生、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具有特殊技能及其他各类紧缺急需人才。

第四条引进来我县工作的各类人才,可在本县范围内选择落户地点,其配偶、子女户口随迁。引进人才的配偶、子女需要安排工作的,由县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根据本人条件,帮助推荐安排相应工作,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推荐至相应的对口单位。引进人才的子女入学,由县教育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落实到城区或住地就近入学,接收学校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五条因到我县工作而被原单位辞退或作自动离职处理的人才,根据本人要求和用人单位意见,经县人事部门审查同意,原工作时间可以连续计算工龄。档案不能转来的,由县人事部门根据其客观历史经历重新建档。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及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引进的人才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以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等方式来我县工作的,可在我县继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

第七条事业单位引进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项或年龄在45岁以下(三)、(五)、(六)项的人才,不受编制限制,根据人才引进的“绿色通道”办理相关手续,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不受单位结构比例限制。

第八条对来*创办、领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人才,给予项目立项、对上争取资金、部分贴息贷款以及政府科技研发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公益事业方面提供优惠服务。

第九条引进人才需实行人事的,由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为其提供人事关系、档案保管等相关服务。县公安部门根据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出具的相关材料为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办理户口落户等手续。

第十条加大政府对人才开发投入力度,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专项资金,建立政府投入与社会筹集相结合的县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用于人才引进、培养和奖励等,并随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逐年增加投入,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县属财政供给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县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按一定标准予以资助。其中全额供给单位引进人才,县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按标准予以资助;差额定额供给单位引进人才,县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与引进单位各按标准的50%予以资助。具体标准是:

(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博士生导师,与引进单位签定5年以上工作协议的,一次性资助安家费30万元,每月发给专项津贴2000元;

(二)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硕士生导师、博士后、博士,与引进单位签定5年以上工作协议的,一次性资助安家费*万元,每月发给专项津贴1000元;

(三)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中青年专业技术学科带头人、紧缺专业的硕士毕业生与引进单位签定5年以上工作协议的,一次性资助5万元;紧缺专业的全日制本科学士毕业生及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与引进单位签定5年以上工作协议的,一次性资助3万元;具有特殊技能及其他各类紧缺急需的人才与引进单位签定5年以上工作协议的,一次性资助2万元。

第十二条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我县支柱产业引进本办法第十一条人才的,引进单位可参照该条资助标准执行,县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资助;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每年引进10名紧缺专业全日制本科学士毕业生或硕士毕业生派遣至我县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工作(必须是企业急需并申报的),在用人单位发放基本工资和县相关机构考核的基础上,县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每月给予500元的工资补贴,期限3年。

第十三条人才引进单位可在县人才开发专项资金资助的基础上另行议定引进人才的其他待遇,所需费用由引进单位解决。

第十四条引进人才的相关手续由县人事部门负责办理。用人单位于每年末呈报《引进人才审批表》,县人事部门汇总并履行报批程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人才流动手续,并发给《引进人才工作证》,用人单位及引进人才可持证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以智力引进、业余兼职、讲课讲学、学者访问、临时聘请、技术合作项目或承担研究课题等方式柔性引进各类紧缺人才。属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四)项的高级人才,用人单位可持双方签订的引进合同或协议文本及柔性引进人才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明、获奖证书等相关材料,向县人事部门备案并申办《*县高级人才特聘工作证》。凭《*县高级人才特聘工作证》,柔性引进人才可在申报项目、评优奖励和申报职称等方面享受本县同类人员待遇。

第十六条人才引进情况,县人事部门每季度集中向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报告一次,以统筹协调并及时安排人才资金资助。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每年通过评优的方式,对引进人才取得明显成就的单位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