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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做好高层次创新型中青年领军人才的选拔培养工作,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充分调动全市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办发〔〕62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3年选拔一次,管理期限为3年。
第四条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原则;
(二)鼓励创新、促进年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原则;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以用为本、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评审及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选拔条件
第六条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条件是: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年龄不超过50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具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或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国家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地级科学技术奖等奖项的主要研究人员;
(二)在完成市以上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在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中,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学术造诣深厚,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出版或发表过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或学术论,并获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带头人;
(四)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显著,影响较大,获得国家或省优秀教学成果奖或者在医疗卫生、农业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及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作出突出成绩或特殊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选拔时以近3年的工作实绩和教学科研成果为主要依据,兼顾长期贡献。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和长期在基层、一线专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才优先选拔推荐。
第三章选拔程序
第八条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的方法进行。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南海新区、埠口港管委(以下简称“各镇办”)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参评人选的推荐工作。
第九条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逐级推荐人选。在推荐过程中,要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增加推荐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第十条各镇办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并将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一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成立市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由11至13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审组,每个专业评审组由5—7名专家组成,对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议,提出评价意见。经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察人选。
第十二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对评审委员会确定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察人选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并进行考察。
第十三条经考察、公示无异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评选情况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
第四章工作生活待遇
第十四条积极为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一)根据工作需要,所在单位要为其提供工作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二)在申报科研项目、高新技术成果开发应用、风险投资和科技开发资金时,有关部门、单位要优先予以立项或支持;
(三)有关部门、单位和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参加业务进修、学习,优先安排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研究;
(四)在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课题攻关中,要注重发挥其专业特长,合理使用。
第十五条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内,每人每年享受政府津贴6000元;连续二次和三次选拔为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相应管理期限内每人每年分别享受市政府津贴8000元、10000元;连续三次以上的,政府津贴不再增加。已享受市以上中青年专家政府津贴的,不重复享受我市政府津贴。
第十六条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期内享受医疗保健待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健康查体,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
第十七条所在单位每年为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安排15天的休养。有寒暑假和休假制度的单位,在假期内安排,假期不够的予以补足。
第十八条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夫妻两地分居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帮助将其配偶调到单位所在地。专家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和未婚子女愿意到单位所在地落户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凭《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配偶和子女待业、待岗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积极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第五章考核与联系
第十九条建立业绩考核和联系制度。
(一)建立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有关情况立卷存档,及时登记相关信息。
(二)建立业绩考核工作制度。由单位和个人根据工作实际,共同制定3年的管理目标和年度计划,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每年年终由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记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不定期地对各单位的管理情况和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三)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制度。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部纳入市高层次人才库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经常深入其所在单位,加强联系沟通,及时为其提供必要的服务。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要积极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发挥专长,服务发展。
第二十条管理期内,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市内变动工作单位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调离市的要事先报告。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情况发生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市政府津贴,并不再按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
(一)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二)调离市的;
(三)未经单位同意,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因学术造假、考核不合格等事由,不宜再作为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的。
第二十一条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内,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主管部门同意后,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取消其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和有关待遇:
(一)通过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的;
(二)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因其他事由,不宜继续作为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的。
具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收回已发放的市政府津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起施行,有效期至。《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政发〔〕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