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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域首席技师任用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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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域首席技师任用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树立和落实科学人才观,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提高技能人才的整体素质和社会地位,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更好地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办发〔〕63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办发〔〕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首席技师(以下简称“市首席技师”),是指工人队伍中具有高超技能水平、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贡献比较突出,在全市本行业、领域中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广泛认可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市首席技师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重点从我市国民经济发展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相关企业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市首席技师每聘期选拔20人左右,管理期限为3年。管理期满后,通过符合复核认定条件的,继续享受市首席技师待遇,不符合条件的,可重新参与推荐选拔。

第五条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商务、国资、总工会等部门、单位组成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市首席技师选拔范围为全市各类所有制经济、社会组织中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能工作的人员。符合条件的自由职业者也可列入选拔范围。

第七条市首席技师的选拔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所在单位和社会做出了突出贡献,在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

(二)个人职业技能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市内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近年内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省、市有突出贡献技师,或省、市技术能手等称号。

(三)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招绝技。创造了在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创造了同行业最高生产、销售记录。

(四)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高新技术设备的消化、使用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能够排除重大关键技术障碍、重大安全隐患,消除质量通病,对提升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

(五)在编制国家级标准工艺、工作方法方面有突出贡献。

(六)发扬团队精神,传绝技,带高徒。所带徒弟多人成为企业技能骨干、在各类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选拔市首席技师,同等条件下优先从年轻的技师、高级技师中选拔。

第八条市首席技师复核认定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管理期内仍在一线岗位从事技能工作;

(二)管理期内没有发生与本人有直接关系的生产安全、技术责任事故;

(三)管理期内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管理期内能够保持技能领先地位,发挥首席技师作用;

(五)管理期内开展技能培训和名师带徒活动,每年所带徒弟至少有1-3人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九条市首席技师推荐人选,一般由各企业从有突出贡献的、发明创造的或有专利技术成果的技师及各类竞赛成绩优异者中推荐,经公示后上报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

推荐申报市首席技师需呈报以下材料:

(一)《市首席技师申报表》;

(二)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三)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第十条市首席技师申请复核认定的需呈报以下材料:

(一)《市首席技师复核申请表》;

(二)近一个管理期内的主要技术成果、获得奖励情况等证明材料;

(三)签订的带徒协议,以及所带徒弟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荣誉证书等。

第十一条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对各企业报送的人选进行初步审核,组织有关专家成立市首席技师评审委员会,对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并组织进行现场技能考查,提出人选名单,并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市首席技师名单,经公示后报市政府命名,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待遇

第十三条市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每年享受市政府津贴6000元;连续二次、三次被确认为市首席技师的,相应管理期限内每人每年分别享受市政府津贴8000元、10000元;连续三次以上的,市政府津贴不再增加。已享受市以上首席技师政府津贴的,不重复享受我市政府津贴。

第十四条市首席技师名单纳入市高层次人才库,每年组织部分市首席技师参加政治理论培训、考察、咨询、休假等活动。

第十五条所在企业和单位对市首席技师可以参照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其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应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个人。

第十六条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对市首席技师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市里每年安排免费健康查体;所在企业和单位应当依法安排市首席技师带薪休假。

第十七条市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可暂不办理退休手续,待管理期结束后予以办理。

第五章管理

第十八条市首席技师应当在企业、公共建设领域,生产、技术创新和企业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一)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市首席技师先进事迹、主要业绩和贡献;组织其承担公共建设、企业技术革新、技术攻关任务,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操作法,承担“名师带徒”,进行人才培养;

(二)在不同行业(企业)选择建立市首席技师工作站,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市首席技师承担社会服务任务,参与重大建设项目咨询,重大技术联合攻关,开展同行业技能交流,绝招、绝技展示活动;

(三)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安排市首席技师进行脱产学习、参观考察和开展技术交流活动;

(四)市首席技师在申报科研项目、进行新技术推广、开发应用和技术革新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优先予以经费和其他方面的支持。

第十九条市首席技师在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排下,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做好所在职业(工种)领域高技能人才的传帮带工作,传授技艺特长及绝技绝活;

(二)发挥职业技能优势,帮助解决企业的生产操作难题,参与技术攻关;

(三)开展技术交流和技能演示活动;

(四)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

(五)配合做好技能人才宣传工作,参加有关会议及活动。

第二十条对市首席技师实行动态管理:

(一)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建立市首席技师档案,对市首席技师工作情况进行跟踪评估;

(二)管理期内不再从事技能或技术岗位工作的,或调离市的,可继续保留市首席技师称号,但不再享受有关待遇。

第二十一条市首席技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批准,取消其称号,收回证书并停止其相应待遇:

(一)在管理期内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首席技师称号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市首席技师称号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起施行,有效期至。《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政发〔〕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