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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自主创新,加速科技进步,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促进我县经济更好更快更大发展,特制订本奖励办法。
一、奖项及奖励标准
1、发展高新产业奖。对获省科技厅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以上自主创新产品和新产品的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列入国家重点新产品试制计划、国家火炬计划、国家星火计划项目给予10万元的奖励。
2、建设创新平台奖。对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创新技术平台,包括产业研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示范园区、企业技术中心等,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3、引进高端人才奖。对引进高端人才的单位,每引进一人给予1万元奖励。高端人才是指两院院士、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人才等。
4、促进科技进步奖。县政府设立促进科技进步奖,奖励在本县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团队和个人,包括技术研究开发及应用、社会公益、重大工程建设等领域。设县长特别奖一项,奖金5万元;一等奖3-5项,奖金各1万元;二等奖5-7项,奖金各5000元;三等奖7-10项,奖金各2000元。
5、科技成果转化奖。科技成果通过验收鉴定取得省级科技成果登记证书,成果水平达到国内领先以上,对推动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到重要作用的,每项给予1万元的奖励。对被授予专利的企业或个人给予专项奖励,发明专利每项奖励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500元。
二、奖项报批程序
1、对获省科技厅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自主创新产品或新产品、省级以上创新技术平台、纳入国家重点科研计划、以及引进高端人才、取得省级科技成果、获批发明专利的有关企业或单位,要及时在县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相关证书或材料。
2、县科技局负责各单位上报奖项的组织、受理、认定和日常管理工作,每年底做出奖励资金预算,报县政府研究批准后,及时将奖励资金发放给相关单位及人员。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县科技创新奖励的申报、认定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对获得的其他荣誉,县委、县政府有关政策已列入的,如商标、名牌产品等,按有关政策进行奖励。
3、县政府促进科技进步奖,由县科技局负责制定具体的奖励范围及标准。
4、申请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骗取或者协助他人骗取科技创新奖的,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技创新成果的,报县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情节严重者,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责任追究。
5、参与县科技创新奖组织、认定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企业如有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环保污染事故、重大偷漏税行为的,不得享受本政策的各项奖励。
7、本《办法》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的,奖金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8、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9、本《办法》自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