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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纵深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责任机制、保障机制和激励机制,确保综合治理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完成,根据省市相关要求,结合县委、县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此考核办法。
一、考核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原则;随机抽查与定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平时督查测评与年度综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通过考核,及时发现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展示农村环境综合治理阶段性成果和年度治理成效,最终达到“以考促变、以评促改、以核定绩”的目的。
二、考核对象及分类
乡镇环境综合治理目标考核分类,以县2013年度乡镇(街道)目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依据,进行分类考核,主要考核乡镇场镇及村庄环境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
三、考核内容
分乡镇场镇和村庄两大板块,按照《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四化”标准》考核要求,主要就环境治理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风貌建设)、制度化“四化”进行分项考评、考核。到年底,全县所有乡镇场镇和80%的村庄要达到“四化”标准。
(一)总体内容:
1.各乡镇环境治理“四化”情况,重点是集镇、居民聚居点以及主要公路沿线、节点、公共场所等区域的“四化”情况。
2.风貌塑造,重点是集镇、新农村示范点、主要公路沿线的风貌塑造情况及建(构)筑物立面清理情况。镇(乡)主要街道、高速公路、省道及旅游公路沿线风貌塑造覆盖率达60%,村庄40%以上。
3.集镇垃圾、污水治理及废弃物处理情况,农村生活垃圾“户定点、组分类、村收集、镇(乡)运转、县处理”模式推行情况,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及设备配套情况。
4.集镇“五乱”、农户“三乱”治理情况。
5.市容市貌、交通秩序、环境卫生、经营秩序等治理情况,主要是集镇街道管线建设,广告、店招治理,乱停乱放治理,农贸市场治理以及日常保洁情况。
6.乡镇集镇园林绿化、村庄庭院绿化情况。
7.农村“五创”及“六清六改”情况。
8.水体与空气情况。
9.集镇“四害”等病媒体生物密度控制情况。
10.制度建设情况。
(二)专项治理:
1.实施省级“环境优美乡镇(村庄)”创建的2个乡镇和15个村庄实现示范目标。
2.公路沿线环境专项治理情况。
3.流域环境专项治理开展情况。
4.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大节日期间环境专项治理情况,“红五月”环境专项治理情况。
5.“除陋习、树新风”、“七进”等活动开展情况。
6.《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宣传贯彻情况。
四、考核方法
(一)操作方式
1.平时考评。由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实施,采取平时督查、按月通报的方式进行。一是县内每月督查考评结果作为各乡镇平时考评绩效依据;二是省市上级部门暗访、督导通报情况作为相关乡镇平时环境治理绩效依据。
2.年终考核。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是自查总结,2013年12月15—20日为自查阶段,由各乡镇进行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书面(含电子文档)报送县治理办。二是集中考核,2013年12月20—31日为集中考核阶段,由县治理办牵头组织实施。三是迎接省市相关工作验收和检查考核,确保年度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二)计分方式
1.计分比例。农村环境综合治理考核基本分值为5分。
2.扣分事项。明查、暗访中未按县督查组“督办通知单”要求及时整改、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每件次扣减0.1-0.5分;被县主要领导督导点名通报批评每次扣减0.5-1分;被市级领导督导点名通报批评、暗访(明查)曝光的,每件次扣减1-2分;被省级督导点名通报批评、暗访(明查)曝光的,每件次扣减1.5-3分;未完成环境综合治理信息报送任务的,每少完成1条扣减目标分0.1分。扣分事项累计执行,扣完(5分)为止。
3.加分事项。环境治理工作获得市委、市政府或市级相关部门通报表扬或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表扬的,每一项加0.5分,获得省委、省政府通报表扬或领导批示表扬的,每一项加1分。加分事项累计执行,但总额不超过3分。
4.省级“环境优美乡镇(村庄)”创建为硬性任务,创建成功,乡镇加1分、村庄加0.5分;如创建不成功,乡镇扣2分、村庄扣1分。
五、结果运用
将考核结果作为农村环境综合治理专项工作业绩认定,并纳入2013年乡镇年度目标综合考核内容进行统一奖励。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专项工作得分在3分以下的乡镇,实行“一票否决”,直接确定为当年农村环境综合治理不合格单位,取消班子集体年度目标考核评优和领导班子成员评选先进的资格,并向县委、县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六、本办法由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其它未尽事宜由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指挥部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