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县司法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县司法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县司法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和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增强政务活动的透明度,确保司法行政各项工作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此实施办法。

第二条推行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加强司法行政机关民主政治建设和依法行政,以公正、公开、公平和廉政、勤政为基本要求,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司法行政工作全面、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政务公开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公开。凡不属于党和国家秘密的事项,都要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外公开。正确处理好公开和保密的关系,掌握好公开的范围、时间、内容;

(二)真实公正。政务公开的内容应当真实可信,办事的结果应当公平公正,防止和严禁任何弄虚作假行为;

(三)注重实效。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抓住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突出在权力运行过程中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循序渐进,分步实施,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四)有利监督。充分调动干部职工参政、议政的积极性,让广大干部职工对司法行政机关的建设和发展有更多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有利于广大干部职工对政务活动的监督。

第四条政务公开的基本要求:

(一)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干部职工了解司法行政工作的条件、程序和履行岗位责任;

(二)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依法管理;

(三)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有效遏制消极腐败现象;

(四)进一步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

(五)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密切党群关系。

第二章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政务公开的内容包括县司法局的性质、职能、律师工作管理、公证工作管理、基层司法工作管理、法律援助工作、司法行政法制工作、司法行政干部录用选调和组织人事、财务收支、基建工程、行政管理、审计等14类67项。

第六条律师工作管理公开的内容:

(一)国家司法考试的条件及办理程序、法律职业资格考核授予的条件、程序和时限;

(二)律师管理工作依据、律师执业证申办的条件和程序、律师事务所的登记管理及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纪的处理。

第七条公证工作管理公开的内容:

(一)公证工作依据、公证员资格条件和授予办法、年审注册;

(二)公证处办理公证事项的范围、收费标准和办结时限;

(三)公证员清廉服务若干规定及制度。

第八条基层司法工作管理公开的内容:

(一)基层司法工作依据、基层司法所的主要职能和业务范围以及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主要职能。

第九条专用电话拨打办法、法律服务范围和工作流程、值班人员职责、值班和交接班制度。

第十条法律援助工作公开的内容:

(一)法律援助工作依据、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责、法律援助的范围和形式;

(二)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程序和注意事项、法律援助服务承诺和监督制度。

第十一条公职律师所的职能、公职律师职责、公职律师行业规范。

第十二条司法行政干部录用选调公开的内容:

(一)录用(选调)司法行政机关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

(二)执法依据、监督与违纪处罚规定。

第十三条组织人事类公开的内容:

(一)公务员领导职务任免的条件、程序、结果;

(二)公务员非领导职务晋升的条件、程序、结果;

(三)公务员、职工年度考核的内容、程序、结果;

(四)公务员奖惩的类别、条件、程序、结果;

(五)合同制工人的录用条件、程序、结果;

(六)干部、职工的工资晋升、福利政策和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财务收支类公开的内容:

(一)财务管理有关规定;

(二)年度财务预算情况;

(三)大额资金使用情况;

(四)招待费使用情况;

(五)党、团费和工会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审计类公开的内容:

(一)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二)财务收支审计情况;

(三)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第十六条行政管理类公开的内容:

(一)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二)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和使用、维修情况;

(三)固定资产购置、大宗物品采购的情况;

(四)办公用品采购及使用情况;

(五)公共设施、环境建设、房屋维修费的使用情况;

(六)公有房屋出租情况;车辆管理规定和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其它应公开的事项。

第三章政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第十八条公开的形式与内容相适应。公开的范围内外有别,根据不同的政务内容分外公开和内公开,在相应的范围内和形式上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对外公开的形式:

(一)在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在政府信息网上公开我局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及其主要职能、县公证处、县法律援助处的业务范围、申请办证、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办理程序、工作流程、服务承诺等内容;

(二)设立政务公开栏。在机关办公楼一楼大厅和县公证处、法律援助处、律师事务所等对外窗口单位分别设置政务公开栏,介绍法律援助的范围、条件、程序和承诺,办理公证事项的范围和监督制度;

(三)编印“窗口工作指南”。将公证、法援、律师管理等窗口单位有关对外公开又方便群众办事的条文逐项印成指南,使群众明白办事程序;

(四)聘请政务公开法律服务监督员。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在有关部门中聘请廉政监督员,定期或不定期请他们检查和监督司法行政各项工作,听取他们的意见,使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

(五)设置意见箱。在办公楼一楼大堂设置意见箱,接受群众的投诉、检举。意见箱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开启,指定专人收集、登记、处理和归档。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可直接交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应认真研究,及时加以解决,并要采取适当的方式给予反馈。对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做好解释工作;对群众的投诉、检举信件要按程序处理;

(六)公布投诉电话。政务公开办公室设立投诉电话分别接受干部、职工及群众的咨询、投诉和检举。电话应安排专人接听和记录,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二十条对内公开的形式:

(一)内部行文公开。根据不同内容,通过发文形式,在干部中公开;

(二)召开会议公开。根据不同内容在党支部会议、干部职工大会上公开;

(三)编印《政务公开手册》。将组织人事、工资福利、行政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等有关内容汇编成册;

(四)编印《规章制度汇编》。

第四章政务公开的主要程序

第二十一条公开的程序与内容相适应。法规、政策性的内容采取相对固定的形式公开,经常性的工作采取定期公开的办法,阶段性的工作在事前、事中、事后逐段公开,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

第二十二条公开的时间要求。对应当公开、公示的事项,除特别说明外,在作出公开、公示决定后一周内予以公开或公示,公示的时间一般为五个工作日以上。突发性和临时性的政务活动可视具体情况确定公示时间。

第二十三条公开或公示的内容由各有关部门在政务活动事前、事中、事后及时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临时性的工作要随时提供;公开或公示的内容由部门负责人签字交主管领导批准后连同软盘一并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并加盖司法局公章后及时公布。公开或公示的内容统一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进展及时更新。

第五章监督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实行预公开制度。对涉及本单位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定前应公开方案和议项,在充分听取干部职工和群众意见并作调整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五条落实监督措施。政务公开监督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要把政务公开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加大宣传力度。对一些需要大力宣传,人人知晓的政务内容,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

第二十七条加强检查考核。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每年进行一次以上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对拒不推行政务公开工作或弄虚作假、侵犯群众民主权利的单位或个人,第一次口头警告,限期整改。第二次黄牌警告,诫勉谈话。对拒不执行、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八条层层抓好落实。局机关和直属单位都应建立台帐做好登记。劳教所参照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全面推开政务公开工作。

第六章组织领导

第二十九条政务公开工作由局党组统一领导。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组员为全体股室负责人及基层司法所所长;下设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在局办公室

第三十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本局政务公开工作;

(二)审议本局政务公开的项目、内容、范围、形式;

(三)负责回复群众对公开、公示内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四)收集、处理监督员和外部监督机构反映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与建议;

(五)每年对政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六)协调和处理其他涉及政务公开的事宜。

第三十一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具体处理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协调与上级有关部门及下属各单位的关系;

(二)收集群众对公开、公示内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三)指导下属单位开展政务公开工作;

(四)及时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汇报政务公开工作情况,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五)每年对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提出下年度的工作设想;

(六)协调和处理其他政务公开工作事宜。

第三十二条局机关各股、处、室按各自的职责负责政务公开的实施。

第三十三条局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