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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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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县城建设路检察院片建设项目地块已经县政府批准。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建设项目地块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征收实施单位:县房屋拆迁办公室。

二、征收范围:县城建设路检察院片建设项目地块征地红线图内所涉及的单位用房和私人住宅。

三、征收补偿方式:征收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单位用房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四、征收补偿、面积差结算方法: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1、征收砖混、框架、砖木结构房屋,根据实际测绘的套内面积,按征收地块周边地区的普通新商品房(不含电梯楼房、花园式楼房、别墅)的市场综合价格确定。

2、征收商铺、房屋附属物(如篮球场、庭院、花园、门楼、围墙、卫生间、杂物房等),根据实际测绘面积按照估价机构评估的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3、征收房屋内(自然层高不少于4.6米)的技术层、夹层、人字形或斜面形阁楼,如属于原建筑物整体结构和布局或者经报建批准层高超过2.2米,楼底高度不少于2.4米的,根据实际测绘面积,按1:1的比例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结合市场综合价格予以货币补偿;征收层高2.2米以下、1.5米(不含1.5米)以上的,根据实际测绘面积,按套内面积的50%折算补偿;层高1.5米以下的,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结合市场综合价格予以货币补偿。

4、征收围墙内的空地,有土地使用权的,根据实际测绘面积按1:0.5的比例调换房屋产权面积。

5、房屋装修,按估价机构评估的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实际测绘的套内面积,按以下标准进行调换和面积差结算:

1、征收商铺,在被征收地块的临街按1:1的比例调换商铺原有的套内面积。调换面积不得少于被征收商铺面积。调换面积超过被征收面积的:商铺长度10米以内的超出(套内)面积,按每平方米8000元计补偿给征收人;商铺长度10米以外的超出(套内)面积,按每平方米4000元计补偿给征收人。

2、征收国有土地上的私人住宅,在县城建设路(检察院片)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规划的回迁区域新建的住宅楼中按1:1的比例调换产权套内面积。其中:调换步梯房的,征收补偿合同约定的调换房屋套内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的,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10%以内的面积,乙方按县政府公布的(同类型)最新的建筑工程成本预算市场平均参考造价补交给甲方;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10%以外的面积,乙方按县政府公布的(同类型)最新的新建住房与非住房交易平均价格补交给甲方;调换电梯房的,根据实际调换套内面积,从住宅第二层起按每层每平方米30元计交层高差价给甲方(具体按选择的回迁房楼层计),征收补偿合同约定的调换房屋套内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的,超出的面积,乙方按县政府公布的(同类型)最新的新建住房与非住房交易平均价格补交给甲方。

调换步梯房或电梯房:实际调换套内面积少于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5平方米以内的面积,按征收地块周边地区的普通新商品房(不含电梯楼房)的市场综合价格补偿给被征收人;实际调换套内面积少于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面积,按征收地块周边地区的普通新商品房(不含电梯楼房)的市场综合价格的双倍补偿给被征收人。

3、征收房屋的建筑附属物,如篮球场、庭院、花园、门楼、围墙、棚子、杂物房以及位于主房外的卫生间等不作产权调换,只按市场评估价作货币补偿。

4、房屋装修补偿,按估价机构评估的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5、征收房屋内(自然层高不少于4.6米)的技术层、夹层、人字形或斜面形阁楼,如属于原建筑物整体结构和布局或者经报建批准层高超过2.2米,楼底高度不少于2.4米的,补偿面积按1:1的比例调换产权,征收层高2.2米以下、1.5米(不含1.5米)以上的,可按套内面积的50%折算补偿。层高1.5米以下的,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结合市场综合价格予以货币补偿。

五、回迁房交付期限及回迁房建设标准

(一)交房期限:从该建设项目地块最后一户被征收人移交被征收房屋给征收人之日起两年内交付;

(二)商铺建设标准:深度不超过12米,宽度不少于4米,高度不少于3.5米,安装卷闸门,外墙按规划设计要求装修,内墙及天面水泥抹灰,楼地面为原设计结构面层,室内预留卫生间沉池及排污管道;水电安装到户(一户一表),回迁前负责安装到户门口,并由征收人负责报装及承担费用;

(三)回迁住房建设标准:外墙贴瓷砖,铝合金玻璃窗,预留门洞和卫生间沉池,内墙及天面水泥抹灰,楼地面为原设计结构面层;水电安装到户(一户一表),并由征收人负责报装以及承担入户费用;如原住宅安装有燃气管道的,回迁前负责安装到户门口,安装费用由征收人负责。

六、征收安置

(一)征收安置的对象为被征收个人的房屋(商铺)产权人,由被征收人自找房屋(商铺)过渡,待回迁房(商铺)建成后再迁入;

(二)被征收人搬迁时(含商铺),由征收人一次性补偿被征收人来回搬迁费(含有线电视、电话、网线等搬迁)2000元;

(三)属住房的,被征收人搬迁后,由征收人先一次性补偿被征收人18个月的房屋租金。房屋租金补助标准为每户每月按套内面积每平方米5元计算,被征收人原产权套内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的,每月补足500元;被征收人原产权套内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则按实际套内面积进行计算。如征收人方面的原因造成回迁房超过18个月仍未能交付时,从第19个月起房屋租金(按月支付)补助标准调增至每户每月按套内面积每平方米6元计算,被征收人的搬迁及临时安置由其本人自理。房屋租金补助期限为:从被征收人移交原住房之日起至回迁房移交给被征收人之日另加3个月装修期止;

(四)属出租住房的,安置补助费按原租赁合同的租金额,由征收人按月付给房屋所有权人,租金补助期限为被征收人移交原住房之月起至回迁房移交给被征收人之月止。租赁关系在征收通告后建立的,按第六条第二、第三款进行补偿;

(五)属出租商铺的,按原租赁合同的租金额由征收人按月付给房屋所有权人;属产权人自己经营的商铺,按被征收地块周边商铺同等面积租金额由征收人按月付给商铺所有权人;租金补助期限为被征收人移交原住房之月起至回迁房移交给被征收人之月止另加1个月(装修期)租金;

(六)对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套内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元计,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商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地块周边商铺同等面积租金额给予1个月的补偿;

(七)被征收人搬迁后,及时将房屋交给征收人,并保证房屋设施的完整性,不得自行拆除房屋内的门窗、防盗网等设施;

(八)回迁房的《房地产权证》由征收人统一办理,税、费由征收人负责;被征收人回迁时,因分户而超过原房屋套数的水电建设增容费由回迁户负责;

(九)住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一律由征收人安排到征收地块红线图内统一规划建设的回迁房入住;

(十)被征收人回迁后,不得损坏或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和房屋外观,不得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住户按物价部门审核的价格自觉缴纳物业管理费,平等享受小区的物业服务,服从小区物业管理。

七、其它规定

(一)房屋征收补偿时,被征收人必须提供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二)征收出租、有产权纠纷、产权不明或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在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或相关部门协商解除租赁关系、抵押关系、解决权属纠纷后给予补偿;或者依照有关规定由征收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住建局审核同意,并对被征收房屋作勘察记录和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征收;

(三)征收违章建筑物,一律不作补偿;

(四)被征人领取征收补偿后,应配合征收人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五)征收过渡期间,供水、供电、电话、网线、有线电视,管道煤气等由被征收人自行到有关部门报停;

(六)被征收人应补交给征收人的回迁房超面积结算款,由征收人交付回迁房的《房地产权证》时一次性结清;

(七)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本补偿方案实施之日起90天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补偿协议内容包括: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安置用房地点、面积,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及支付方法,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八)房屋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人报请县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辱骂、殴打房屋征收工作人员,拒绝、阻碍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方案由县房屋拆迁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一)本方案只适用于县城建设路检察院片建设项目地块;

(十二)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