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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经济普查责任金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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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经济普查责任金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激励约束力度,确保高质量、高标准完成各项目标任务,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主体

镇人民政府

二、实施对象

镇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经普小组”)成员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及经普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参与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成员单位人员。

三、缴纳标准

(一)镇经普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镇经普办主任,缴纳1500元/人;

(二)镇经普办副主任、镇经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经普办成员、镇统计办人员、参与经普工作机关工作人员缴纳1000元/人;

责任金由本人缴纳,岗位有重复的,责任金就高(不重复缴纳)缴纳。

四、奖惩办法

(一)根据县对镇经普工作的考核等次,一、二、三等奖分别按所缴纳责任金金额的2倍、1.5倍、1倍兑现奖励。

(二)责任金分年度考核兑现,至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结束自行终止,同时一并退还责任金本金。

(三)凡有以下情形之一,全额扣除该单位全部责任人员的责任金,并取消评奖、评先资格。

1.凡受到国家、省、市、县执法查处的;

2.受举报被国家、省、市、县查实属违法违纪行为的;

3.普查数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重新普查且被通报的;

4.其它严重影响全县经济普查工作且被上级普查机构通报的;

5.目标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

五、奖励资金来源

责任金奖励经费由镇财政统筹解决。

六、缴纳管理

责任人因工作变动时,前任责任人所缴纳责任金不予退还,继任者根据继任月数,按比例将责任金交前任责任人。年度考核后,分别按其工作月数兑现奖惩。前任责任人在任职期间发生了第四条(三)项规定的五款情形之一的,离任时其所交责任金予以没收,上缴镇财政。

责任金由镇财政所代收,实行专户存储管理。责任金缴纳时间为2013年9月底前,直接到镇财政所缴纳现金。

七、其他事项

各镇级部门、单位和镇经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涉及本单位参与此项工作的其余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责任金缴纳标准和奖励倍数不得高于本办法规定,奖励经费在各单位自有结余经费中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