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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外经贸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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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外经贸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对俄经贸战略性调整,支持市属外经贸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做大做强,加快市域经济、社会发展步伐,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注册并纳税的外经贸企业,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比例予以扶持。

(一)每年度缴纳国内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在250万元以上(含250万元)的,市财政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的80%给予扶持(口径下同);缴纳200万—250万元(含200万元)的,按75%予以扶持;缴纳150万—200万元(含150万元)的,按70%予以扶持;缴纳100万—150万元(含100万元)的,按65%予以扶持;缴纳50万—100万元(含50万元)的,按60%予以扶持;缴纳30万—50万元(含30万元)的,按50%予以扶持;缴纳20万—30万元(含20万元)的,按40%予以扶持;缴纳10万—20万元(含10万元)的,按30%予以扶持。

(二)对企业增缴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即:企业缴纳国内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税额与上一年相比,增加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市财政按新增税额的100%予以奖励(口径下同);增加40万—50万元(含40万元)的,按90%予以奖励;增加30万—40万元(含30万元)的,按80%予以奖励;增加20万—30万元(含20万元)的,按70%予以奖励;增加10万—20万元(含10万元)的,按60%予以奖励;增加10万元以下的,按50%予以奖励。

(三)本《办法》实施后注册的企业,当年缴纳国内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按100%予以扶持。

第三条在市注册的外经贸企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进口商品(原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享受减半征收的商品),财政扶持政策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在口岸过货结关的进口木材企业,财政按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额17.5%扶持;在口岸过货结关的进口其它商品的企业,财政按海关关税总额的50%和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总额12.5%扶持。不在口岸过货结关的进口木材企业,财政按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额12.5%扶持。

(二)不在口岸过货结关,但当年在缴纳国内增值税人民币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企业,财政按海关关税总额的50%和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总额12.5%扶持;

(三)既不在口岸过货结关,税收又小于100万元大于等于30万元的企业,财政按海关关税总额的25%和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总额12.5%扶持。

(四)既不在口岸过货结关,税收又小于30万元或没有税收的企业,财政按海关关税总额的25%和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总额10%扶持。

第四条对在口岸过货的外经贸企业法人给予如下奖励:

(一)对在注册的外经贸企业,年进口货物量1万吨以上的(含1万吨),每万吨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2万元人民币奖励(按整万吨计算)。年出口货物量1万吨以上的(含1万吨),每万吨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3000元人民币奖励(按整万吨计算)。

(二)对未在注册的外经贸企业,年进口或出口货物量1万吨以上的(含1万吨),按每万吨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2000元人民币奖励(按整万吨计算)。

第五条财政扶持资金由财政局、商务局负责核算。在省拨边境贸易政策调整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到位的前提下,财政局按季度予以拨付。如省拨资金低于核算额度时,扶持资金按比例削减,在口岸过货结关的木材企业不削减。

第六条对调整我市进出口商品结构和税收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制定优惠政策。由市财政局、商务局共同商议核定,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本办法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者与法律法规抵触,则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本办法自之日起,暂行一年。之前出台的其他奖励办法及优惠政策与本办法如有冲突,按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由财政局、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