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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我区镇村环境卫生水平,推进环境卫生管理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略)
二、考核内容
镇村容貌、道路清扫保洁、垃圾清运、环卫设施、集贸市场及主要公路沿线、沿河两岸、进村路两侧的环境卫生。
三、考核方式
考核工作由区城乡环境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区城管办牵头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每月通报一次。考核分值包括基本分值和附加分值。
(一)基本分值
区城管办组织相关单位每月按考核细则进行打分,满分100分。
(二)附加分值
1.每个考核年度内,各镇(包括所属行政村)被国家、省、市评为文明镇村、卫生镇村、生态镇村或获得市容环境卫生达标路等与环境卫生工作相关的先进荣誉称号的,分别加5分、3分、2分。
2.社会监督考核,由群众举报、新闻媒体监督、群众满意度测评等三方面组成。
(1)区城乡环境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经实地核实情况属实的每处扣1分,要求限期整改;限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加倍扣分。由市城建热线、市(区)长公开电话批转的举报,经实地核实情况属实的每处扣2分。
(2)镇村环境被区级新闻媒体曝光且属实的,每次扣2分;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的每次扣3—5分。
(3)区城乡环境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各镇所辖区域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活动,根据测评结果进行加减分。满意率在95%以上的,加2分;满意率在95%以下、85%以上的,加1分;满意率在60%以下的,扣2分。
(三)全年总评
年底根据考核成绩进行汇总(年终分值=基本分值总和/检查次数+附加分值),考核结果纳入各镇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镇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村级环境卫生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