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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森林防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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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森林防火规定

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和《*市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区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包括城市园林绿地、树木)的防火工作。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森林火灾的扑救,坚持专业队伍与群众相结合,军警民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行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

镇(街道)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和林区各单位对其管理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负有直接责任。

第五条区、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森林防火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森林防火的日常工作。

区*、消防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15日为森林特别防火期。在森林特别防火期内,区、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实行24小时值班,掌握火情动态,切实做好预防和扑救的准备

工作。

第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地和林地周边200米以内从事下列非生产性用火:

(一)烧烤食物;

(二)燃烧香烛、钱纸等祭祀物品;

(三)乱丢烟头、火种;

(四)燃烧稻草、垃圾;

(五)其他非生产性用火。

第八条森林特别防火期内,确需在林区进行烧田埂草、烧灰积肥、炼山造林种果、烧草开垦等生产性用火的,必须经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批准;进行开矿作业、爆破、勘察施工等活动,必须经区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

第九条经批准在林区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用火前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用火。作业人员作业结束,经检查确认无余火后,方能撤离现场。

第十条在四级以上高火险天气,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野外火源管制,禁止带火种进山和一切野外用火。在清明、冬至等节日前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业、*等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的戒严通告;组织森林防火检查人员对进入林区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检查,禁止携带火种及引火物品。

第十一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森林集中连片、面积大、视野开阔的地方,设立森林防火瞭望哨,开设防火线,当地林业部门要配合协助营造生物防火林带以及加强其他森林

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每年9月为森林防火宣传月、区、镇(街道)森林防火部门应当组织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在森林特别防火期内,应当进行森林防火的宣传报道,教育部门应对学生进行森林防火知识教育,老弱病残人员、中小学生不得参加扑火。

第十三条林地较多、防火任务重的镇(街道),应当组建30至50人的以基干民兵、护林员、治安员为骨干的森林扑火队。对森林扑火队应当加强业务技术培训,配备扑火机具、通讯器材及交通运输工具等设备。

发生森林火情时,一般由当地镇(街道)组织扑救,特殊情况下,各地森林扑火队可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森林火灾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当地森林防火责任部门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报告后,主要责任人或主要领导必须迅速组织人力扑救,并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扑救,不得拒绝或拖延。主要责任人或主要领导必须同时到现场指挥扑救。发生在边界的山火,毗邻的村(居)镇(街道)均负有扑救的责任,不得推诿、隐瞒或拖延。

扑灭森林火情后,当地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调查起火时间、地点、原因、损失情况,追查肇事人,并将调查情况如实书面报告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切实做到查清事故原因、处理有关责任人员、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五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每年每亩林地不少于0.5元安排森林防火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区人民政府可从得益于林业的水电、旅游、农业等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森林防火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对森林防火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对镇(街道)所辖范围内全年未发生森林火情的,或全年森林火灾受害率未超过下达的控制指标0.25‰,没有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由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或者因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或个人,由区林业主管部门按《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的,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森林防火责任人或有关领导在责任区内有以下情况必须向区政府写出书面检讨,视情节追究领导责任,并作出通报:每年森林火灾受害率超过林地面积0.25‰;发生4次以上一般火警、火灾;发生1次重大火灾;造成3人以上重伤;造成1人死亡;责任人工作不力、措施不当或违反第十四条规定发生森林火警、火灾,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森林防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森林火灾或不良影响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08〕55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汕府〔2008〕14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促进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办法:

一、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

(一)努力扩大就业规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以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精神为指导,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调整产业结构以及制定相关政策时,应把实现充分就业作为重要目标。大力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努力拓宽就业渠道。研究制定鼓励创业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引导和鼓励劳动者积极创业并带动就业。

(二)积极调整优化就业结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大力推进产业优化升级,以产业升级带动就业结构优化。根据我区产业转移的布局和需要,在产业园区中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加快发展面向农村劳动者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大力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抓好城乡劳动力资源的培训、开发和配置,加强企业用工宣传引导,鼓励企业招用本地农村劳动力,对企业当年新增岗位新招用本地农村劳动力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企业当年新增岗位新招用人员属农村贫困户劳动力、40岁以上和被征地农民的,同时给予岗位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参照市劳动局、财政局规定的办法另行制订。建立完善优秀农民工激励机制,做好优秀农民工进城落户工作,优化农民工队伍结构。

(三)大力协调区域就业发展。要根据全省产业升级和转

移规划,按照我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工作实施方案,合理引导劳动力向珠三角地区转移就业或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力争到2012年,新增转移本区农村劳动力6万人,全区非农就业比重达到80%;转移前组织技能等级培训2万人,年均培训0.5万人;培训后考取单项职业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比率不低于80%,就业率不低于85%,一年内稳定就业率达80%以上。

(四)完善市场就业机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快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区劳动保障局要会同区人事局根据《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和国发〔2008〕5号文精神,研究制订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资源整合的具体方案,组建区域性、综合性、公益性的人力资源服务平台,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聘提供良好的公共就业服务。建立信用等级评估制度,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

(五)建立科学评价体系。改革完善城乡就业统计制度,探索建立就业景气指标体系及制度,定期公布新增就业人数、常住人口调查失业率、城镇登记失业率、本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社会平均工资等指标,建立科学的人口与劳动就业评价体系,具体办法参照市劳动保障局、统计局规定的办法另行制订。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就业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建立劳动力调查和就业景气调查的工作制度。

(六)加强失业调控机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考虑可能给就业造成严重影响的各种因素,抓紧研究制订或完善本地区失业调控工作方案,加强失业预警制度建设,提高预防失业和失业调控工作水平。继续做好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试点工作,探索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新办法。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就业政策

(一)落实税收优惠。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并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本办法所称登记失业人员,是指按照《意见》规定的人员。

(二)落实收费减免。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国发〔2008〕5号文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落实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对登记失业人员、广东省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按规定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补贴,其中就业困难人员、本地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落实职业介绍补贴。各级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和经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社会职业介绍机构成功为登记失业人员和本地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可向区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五)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区人民政府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加快建立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政策性担保机构,探索发展民间担保机构和同业联保、信用担保等形式,建立多形式、多元化的融资担保机制。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从事有发展前景的个体经营项目,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以申请展期1次,展期不超过2年。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根据国发〔2008〕5号文,经办银行可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经办金融机构要进一步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发放效率。本办法下发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六)推动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工作。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30%以上(或在职职工超过100人,当年新招用广东省登记失业人员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每招用一名符合条件人员给予2-3万元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贷款额度控制在10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财政贴息、经办金融机构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贴等按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实际情况,可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七)建立小额贷款的可持续发展机制。区财政部门每年要安排适当比例的资金,用于建立和完善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按照小额担保贷款年度新增额的一定比例,从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中安排一定的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担保机构的经费补助,各级政府要积极促进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回收并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呆帐坏帐核销机制。对于不能按时归还就业、创业贷款的个人和企业,将记入人民银行企业或个人征信系统,按有关规定予以披露。具体按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市中心支行制定的办法执行。

(八)加大资金支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每年的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丰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等。

(九)做好政策衔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汕府〔2006〕53号)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原有的《再就业优惠证》从2009年1月1日起不再使用,相关信息转入《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劳动者凭《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继续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有关税费减免、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和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三、优化创业环境,积极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一)全面实施创业带动就业工程。2008-2012年力争

每年扶持500名城乡劳动者经过创业培训合格并成功创业,带动就业2500人左右。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发挥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切实加强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创业带动就业工程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大力鼓励各类人员实现创业。要鼓励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者的创业培训工作。要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办理工商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收费;凡与招用的本地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险种和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要鼓励复员退役军人创业,本区户籍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退出现役证明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要鼓励青年创业,由区劳动保障部门每年组织100至200名有创业意愿和创业潜能的青年到市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创业培训,力争培训合格率达90%以上,创业成功率达50%以上。对在带动就业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本地45周岁以下的初次创业青年或二次创业青年企业家,可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

(三)全面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要通过政府引导、多方投资的办法,充分利用城乡各类园区、闲置土地或厂房、专业化市场等适合中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在2009年前各建立一个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基地并形成辐射效应。要以提高劳动者素质和自主创业能力为目标,以创业孵化基地为平台,以强化综合服务为手段,协调相关部门兑现收费、场租、电价、小额贷款等优惠政策,做实创业培训的后续服务工作,对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人员予以重点扶持跟踪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

(四)优化创业服务。要加强创业意识教育,切实转变劳动者就业观念,营造鼓励自主创业的社会环境。要建立创业项目库,积极开展和引进有市场前景、适应各类人员创业的项目,为创业者推介创业项目。要建立创业人才库,对成功创业的学员,跟踪了解其创业进展及运营情况,提供持续的咨询和服务,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情况。要成立创业者联谊会,总结交流创业成功经验和安全,沟通创业信息,为创业者提供贴身服务。要聘请知名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人士组建创业专家辅导队伍,向创业者提供公益性创业咨询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设立创业服务公共平台,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介、跟踪扶持等服务,实现“一站式”、“一条龙”服务。

四、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

(一)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2008-2012年,力争每年组织劳动预备制培训、转移就业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创业培训、高技能人才培养等5万人次,到2012年底,力争使全区技能劳动者占非农产业从业人员的比重达到4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重达到25%左右。要进一步实施一户一技能计划,对本区每年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半年至3年的技工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对35周岁以下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被征地农民开展3个月左右的单项或初级技能培训;对农村大龄劳动力、留守妇女劳动力开展1个月左右的适应性就业技能培训;对有创业愿望和能力的农村劳动力开展创业培训;对在岗农民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

(二)创新职业技能培训模式。要积极整合社会培训资源,充分发挥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远程教育以及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等师资力量及教学设施的优势,切实搞好各类劳动力的技能培训,力争使大多数劳动力特别是青壮年劳动力都能掌握一两门专业技能。要鼓励支持民办培训机构的发展,发挥社会培训机构在培训提高劳动力技能素质的积极作用。要大力推行“订单式”、“流动式”培训等方式,建立起劳动力培训与就业的衔接机制,实行培训就业一体化。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企业用工需要,针对不同群体提供特色培训服务,结合各个镇(街道)的实际和产业特色,发挥当地龙头企业在师资、场地、设备等方面的优势,广泛开展校企联合。实现培训与本地企业用工需求的紧密挂钩。要加大智力扶贫工作力度,按照市的计划,在做好农村贫困家庭子女智力扶贫的基础上,每年安排一定数量城镇户籍贫困家庭子女免费入读技工学校,接受1年时间的职业技能培训,学杂费按每人每学年3500元的标准补助,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在年度预算安排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操作办法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三)加强职业培训基础建设。要高度重视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建设,力争在2012年前建成以维修电工、电脑操作工、服装缝纫工、摩托维修工为主,兼顾精细化工和创业培训等六个工种的综合性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并在此基础上争取建成我区具有培养高、新、尖、精技能人才功能的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力争在五年内建成一所技工学校,招生规模达到2000人。要结合我区产业转移园区的建设,力争在2012年前建成一个具有示范作用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综合基地。要充分整合优化现有职业培训教育资源,鼓励社会培训机构参与技能培训,认定一批农村劳动力培训定点机构,建设一批农村劳动力培训示范基地。要依托互联网建立建设覆盖全区城乡的远程职业培训网络,使培训机构能打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灵活地组织职业技能培训。

(四)进一步拓宽职业培训资金筹措渠道。要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统筹、社会资助或捐赠等多种渠道,加大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投入。要继续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粤发〔2006〕21号),将不低于30%的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含技工教育)。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2.5%提取并列入成本列支的教育培训经费,区政府可统筹其中的0.5个百分点,用于促进职业技术教育和职业培训均衡发展。

五、进一步完善面向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制度

(一)明确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和认定程序。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市潮南区户籍的下列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女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含50周岁)的下岗失业人员。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3、身有残疾的人员。

4、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5、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6、家庭人均收入低于1500元/年的农村富余劳动力。

7、因失去土地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符合条件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具体认定程序按市劳动保障局制订的办法执行。

(二)实行特殊技能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1次以上免费的职业技能(创业)培训和技能鉴定。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在培训期间可申请生活补贴,具体办法由市有关部门制订,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给予扶持创业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以从事家庭手工业、家政服务业、农村种养业、社区服务业等形式实现创业,连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并依法纳税的,可适当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具体办法由上级有关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各地另行安排。

(四)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5项社会保险补贴,并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实现灵活就业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险种及应缴费额度给予50%的社会保险补贴。

(五)实施公益性岗位援助。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投资或扶持开发的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维护岗位,政府及其部门开发的公共事务协管岗位等公益性岗位,应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开招聘信息,并按不低于40%的比例招用本地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订。

(六)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与就业再就业工作联动机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继续保留6个月的低保待遇。符合就业条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劳动保障部门、街道(镇)和社区组织的就业培训或推荐就业两次的,从次月起民政部门可取消其家庭的低保待遇。

六、进一步强化公共就业服务

(一)突出抓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服务。各公共

就业服务机构要全面掌握辖区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情况,分类制订援助方案,实行个性化援助。建立“一对一”就业帮扶和动态管理机制,镇(街道)等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辖区“零就业家庭”的跟踪服务,做到“出现一户、服务一户、扶持一户、解困一户”。

(二)做好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工作。各镇、街道要建立健全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加快发放《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特别要做好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常住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是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就业和失业凭证,劳动者凭《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在全市范围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用人单位吸纳劳动者就业或劳动者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灵活方式实现就业的,要及时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登记失业人员应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完善就业失业统计和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定期调查、统计全社会就业与失业状况并予以公布。

(三)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各镇、街道要深化公共就业服务专业化、制度化、社会化建设,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和质量监管制度,制订公共就业服务标准,统一公共就业服务程序,创新公共就业服务手段,建立健全绩效评估体系,不断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率。

(四)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各镇、街道要依法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并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要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各镇、街道和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重点向“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

七、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就业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统筹和协调,组织全区促进就业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表彰活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促进就业工作作为事关发展全局的“民心工程”来抓,切实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领导,把城镇新增就业、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控制失业率等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完善工作目标责任体系。区人民政府每年依法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落实就业工作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加大促进就业宣传力度。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积极创业、自谋职业的个人和积极吸纳就业的用人单位,树立先进典型,弘扬技能创业、技能就业精神。要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四)其他事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订贯彻本办法的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本办法和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劳动保障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