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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群众依法信访的意识,有效解决疑难信访问题,切实维护信访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国务院《信访条例》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纪检监察信访听证是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以听证会的形式,公开听取参加人陈述、申辩和质证,依据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和有关政策,就有关问题公平、公正地做出相关结论,实现息诉息访的活动。
第三条信访听证应遵循的原则: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事求是、依纪依法、有错必纠原则;维护信访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息诉息访原则。
第二章信访听证范围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均可实施信访听证:
(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经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后,上访人不服,仍继续信访的;
(二)久拖不决的重大、复杂、疑难信访问题;
(三)有重大影响或典型警示教育意义的信访问题;
(四)经党委、纪委研究决定,需要采取信访听证的其它信访事项。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的不适宜信访听证:
(一)反映的问题可能构成严重违纪,需要立案调查的;
(二)已经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
(三)涉及党和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的;
(四)信访人不愿暴露身份的。
第三章信访听证的组织及领导
第六条市纪委、监察局成立信访听证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指导信访听证工作。组长由分管信访工作的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主管信访工作的常委担任,成员由信访室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信访室承担。各县(市、区)纪委也要成立相应机构。
第七条信访听证由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部门和单位或其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经同级信访听证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实施。实施信访听证应征得信访双方当事人同意。
第八条信访听证领导小组指定信访听证会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一般为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单位和部门,负责听证会的具体组织工作。主要职责是:召集相关单位和人员开展工作,掌握信访初查情况;对召开信访听证会作出全面安排;告之信访双方当事人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注意事项;督促听证结果落实到位。
第九条信访听证主体:包括听证主持人、调查人、信访双方当事人或信访人委托的人、听证员、记录员及经听证主持人允许旁听的其它人员。信访人委托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听证前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
(一)主持人:由信访听证领导小组指定非本信访事项调查人员担任,具体组织实施信访听证会。职责是:按信访听证程序主持听证会;维护信访听证秩序;妥善处理听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调查人:承办该信访问题的调查组成员,确定1名主陈述人,负责对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政策、法律法规、党政纪条规等有关情况进行阐述、举证和说明;
(三)信访双方当事人:对提出的信访事项进行陈述和申辩。信访人数较多时,推举3名以下代表在信访人席位上就坐,其他信访人可列席旁听;
(四)听证员:信访听证领导小组根据听证需要,确定非信访事项调查人员担任,可根据信访反映涉及的问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单位领导、专家、执纪执法部门人员、特邀监督员、群众代表等担任;
(五)记录员:信访听证承办单位或主持人确定专人负责整个信访听证会议的笔录;
(六)旁听人员:参加旁听的人员,视情况在信访事项涉及地的党员、干部和群众代表中确定。
第十条根据需要成立5—7人组成的信访听证合议小组,主持人为合议小组组长,成员从听证员和旁听人员中确定。主要任务是:熟悉信访问题,掌握处理情况;认真听取信访双方当事人及调查人对信访问题的举证、辩论情况;检查并确认有关证据的真实、合法性;根据有关政策和党纪政纪规定,形成合议结论。
第四章信访听证程序
第十一条信访听证的准备:
(一)对决定召开信访听证会的信访案件,承办单位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信访双方当事人送达《信访听证通知书》,告知信访双方当事人召开信访听证的时间、地点。同时确定听证会成员。
(二)听证合议小组成员应当认真审核双方提供的材料,了解情况,审查证据,掌握争议的焦点和需要听证会质证、辩论的主要问题。
(三)听证会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调查人、信访人、听证员和其它应当参加听证会的人员是否到齐,并向主持人报告。
(四)信访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有权申请与信访事项听证有利害关系的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回避;有权对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政策、法规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对信访事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如实陈述信访事实和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遵守听证会纪律。
第十二条信访听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
(二)主持人宣布听证会主题,介绍参加听证会人员的有关情况,告知信访双方当事人的有关信访权利义务,并询问信访双方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有提出申请回避的,主持人应审查其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不成立的给予驳回,记入笔录;听证人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关决定;理由成立,决定回避的,及时对人员做出调整。
(三)主持人宣布以下听证纪律: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随意发言和提问,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像,不得随意退场,中途退场按放弃听证权处理;听证参加人发言不得使用人身攻击或侮辱性言论;听证参加人不得大声喧哗,及其它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对违反听证秩序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
(四)主持人宣布听证调查开始,信访人或委托人陈述提出的信访事项并提出相关证据材料或证人;
(五)调查人就信访问题的查证情况进行说明,提供相关证据或证人证言,提出适用政策、法规的依据以及处理意见;
(六)信访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人、调查人就争议的事实进行公开辩论、质证;
(七)辩论结束后,信访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人、调查人暂时退场,由主持人召集信访听证合议小组成员进行评议,并听取其它听证人员意见,形成听证结论。评议结论包括:对信访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进行评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分清责任,在处理意见上提出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八)听证合议小组评议后,信访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人、调查人入场,主持人宣布听证结论。能当场宣布的当场宣布,不能当场宣布的,主持人宣布另定日期宣布听证结论。
(九)信访双方当事人、调查人、听证合议小组成员在《信访听证结论书》和听证会笔录上签名确认,拒绝签字的在听证笔录上注明。
第十三条信访听证工作结束后,由记录员将听证会材料(包括录音、录像、笔录、摄像、调查组及信访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整理,由承办信访听证的部门或单位进行归档保管。
第十四条听证主持人应当组织写出听证情况报告,报送信访听证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做出中止举行听证的决定: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
(二)信访双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实,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三)出现其它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况。
中止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五章信访听证结论运用
第十六条信访听证结论作为该信访问题处理的终结意见,由听证承办单位在15日内书面送达信访人。
第十七条公开听证后做出的听证结论,信访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而再次信访申诉的,本级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机构不再受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共廊坊市纪委、廊坊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