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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因素排查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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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因素排查规章制度

一、排查内容

1、正在酝酿中的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问题:

2、已经处理,但信访人不服或仍不稳定的“三访”案件和重复信、联名信;

3、本发生的集体上访和影响较大的异常信访、紧急信访事项;

4、涉及上级重大政策调整改制等有可能诱发上访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其他信访隐患问题。

二、排查程序

1、信访不安定因素坚持每周排查一次,重要时期每天排查一次。

2、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填写《信访不安定因素登记表》,实行台帐管理。

3、对排查出的问题,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分轻缓急程度,落实责任人,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4、对可能发生的集体信访,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落实严密监控措施,做到本单位发生的问题解决不出本单位,本系统发生的问题解决不出本系统。

5、认真坚持信访信息报告制度。一般信息每月25日前向区信访局报告一次,重要时期每天一报,重大信息随时报告。

6、为强化信息报告的责任,一般信息应由分管领导签字,重要的信息应由主要领导签字,然后加盖公章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