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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分局的信访工作,保证信访工作的顺利落实和圆满完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访,具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社会组织向分局的下列来信或来访:
一、检举、揭发偷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线索;
二、检举、揭发本局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提供查处线索;
三、询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第三条信访工作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就地解决的原则,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第四条办公室是信访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本机关并指导下级国家税务机关的信访工作。信访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登记、批办来信来访;
二、根据需要,直接办理信访事项;
三、要求机关各职能部门提供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四、每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对本局上一季度信访工作进行总结分析。
五、根据信访所反映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
第五条对信访事项应当进行登记,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信访时间及编号;
二、信访人姓名(署名)、名称及地址;
三、信访内容摘要;
四、信访办理情况。
第六条信访管理机构对已登记的信访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属本机关主管和管辖的信访事项,由办公室按职责分工批注经机关各内设机构办理;属于举报偷骗税行为的,转市局稽查局处理;属于反映发票违法违章问题的来信来访和外地税务部门、公、检、法部门调查票证问题的信函,转计划会计科、综合业务科和征管一、二、三科处理;属于投诉税务人员违法违纪及工作作风问题的,转监察室处理;属反映综合情况的,由办公室处理;
二、对虽属本局主管和管辖的事项,但法律、法规另外规定了处理程序和办法的信访事项,应告知信访人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提出,并将信访材料转机关内职能机构;
三、对不属于本局主管和管辖的信访事项,应当将信访材料转有关主管机关,并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名址不详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