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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责任追究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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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责任追究制规定

第一条为了强化信访工作责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构建和谐社会和“平安*”,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等规定,结合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行信访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实事求是,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过错是指各级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工作作风粗暴,违反工作程序或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四条实行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重点帮扶;

(四)重点管理;

(五)诫免;

(六)党纪、行政处分;

(七)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班子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一)对受理的信访事项,党政领导干部没有及时认真处理,工作不力或人为激化矛盾,导致群众到县委、县政府以上集体上访;

(二)群众来县以上党政机关集体上访,责任单位党政领导将群众接回后,不及时认真处理,不按期答复群众,导致群众重复集体上访的;

(三)不按法定工作程序办事,为了个人或单位利益,暗示、放任、协助群众进京或到省、市上访的;

(四)本镇、本单位发生20人以上无序越级上访的;

(五)对信访人故意刁难、威胁、压制或打击报复,情节轻微的;

(六)丢弃、隐匿、毁损或篡改信访材料的;

(七)对发生20人以上来县以上党政机关集体上访,有隐瞒、谎报、缓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和缓报信访信息行为的;

(八)对发生越级集体上访,接通知后不服从指挥调度,不按规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指定人员赶到事发现场接访劝返,导致信访人长时间滞留机关,造成信访秩序混乱的;

(九)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未按程序予以告知、办理、复查和复核,导致信访人长期去市去省进京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在重要会议、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对重点信访人稳控不力,导致越级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向上级党委、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一)当月发生二批30人次以上来县集体上访,发生二批20人次以上去市到省集体上访,或一批20人次以上去市到省重复集体上访,发生一批去京集体上访的;

(二)对50人以上越级集体上访,事前不报告,事后不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信访问题负有直接处理责任的镇和县直单位,因工作失误导致群众重复来县以上党政机关集体上访,发生堵塞交通、静坐示威、围堵冲击党政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影响社会秩序的;

(四)群众来县以上党政机关集体上访后,责任单位党政领导不亲自或不派人赶赴现场做工作,导致群众冲击、围堵、滞留机关,堵塞交通,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五)镇、县直单位因对同一问题处置不力连续发生越级集体上访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重点帮扶。

(一)镇去市集体上访列入所属县前一位的;县直去市集体上访列入所属县的县直部门前一位的;

(二)发生一次100人次以上大规模非法上街游行,或50人次以上围堵、冲击国家机关、重要会场,堵塞、阻断交通的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重点帮扶的镇、县直单位以市确定为准,按巢办发[*]17号文件规定:重点帮扶的镇、县直单位当年不得评为以省、市名义表彰的综合奖、先进集体。同时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分析原因,总结教训,写出深刻检查上报市委、市政府,市委、市政府给予黄牌警告,并责成尽快扭转被动局面。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重点管理。

(一)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不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落实到谁谁负责”的原则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缺乏驾驭维护稳定大局的能力,导致本地本部门信访秩序失控,连续发生大规模的越级集体上访,或造成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

(二)发生一次进京集体上访的;

(三)对发生异常、重大的信访群体性事件,漠然置之或处理不当,酿成不良后果,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被市列为重点管理的;

(五)信访工作年终考核评比,按目标管理要求,综合得分排在全县最后一名的。

对重点管理的镇、县直单位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诫免,诫免期内不得提拔,不得调动,不得参加各类先进个人的评选,其镇和部门也不得参加县委、县政府以上先进集体的评选。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予以登记、限期受理、书面告知和答复,以及推诿、敷衍、拖延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人请求意见,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信访事项投诉请求未予支持,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弄虚作假、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将信访人的检举、控告材料或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控告人员或单位的;

(七)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八)其他在信访工作中违法违纪,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的。

具有上述情形的,违纪、政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实行责任追究,需要给予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通报批评或责令作出检查的,由县信访局提出建议,经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或分管领导同意后,由有关部门执行。

需要给予领导干部诫免的,由县信访局提出建议,经县、信访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组织人事部门以信访工作绩效考核为依据,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诫免程序处理。

需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由县信访局提出建议,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处理。

触犯治安管理法规或刑律的,经县委同意并由纪检、监察部门审定后,移交公安、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及县信访局负责对全县信访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的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