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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信访举报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进一步规范实施信访听证终结制度的程序与方法,切实把信访问题化解在基层,依据《信访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访听证终结制度是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信访当事双方、相关部门和公众评判人员,召开信访听证会,对一些疑难复杂问题做出终结性处理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实施信访听证终结制度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惩防体系建设《工作规划》的要求,充分发挥信访举报工作的协调疏导作用,有效化解群众反映的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第四条信访听证终结制度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实施。
第五条信访听证终结制度适用于对上访人反映的属于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内的信访问题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对处理结果有争议;在社会上引起重大影响的纪检监察信访问题;以及有关组织或人员认为需要通过纪检监察信访听证终结来解决的信访问题。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已做出听证终结的不启用听证制度。
第六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要准确把握实施信访听证终结制度适用范围,实施信访听证终结审批制度。信访举报问题实施信访听证终结,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批准决定。
第七条实施信访听证终结制度要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具体程序为:批准决定;调查核实问题;制定召开听证会方案(包括:确定公众评判员、提出召开信访听证终结会时间地点);通知参加人员、张榜公示;召开信访听证终结会;反馈信访听证终结结论;跟踪督办等七个步骤。
第八条在召开信访听证终结会前期,纪检监察机关要组成调查组,对反映的信访问题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形成初核调查报告,拿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九条听证会主持人由区纪委常委担任。具体人选应征求信访人意见。经过调查的信访件举行听证的,调查组成员不能担任主持人。
第十条确定公众评判人员要根据具体情况精心选择而定。涉及农村、社区问题的,选择镇(乡)、办事处干部、德高望重的村民代表、社区居民和上访人家族中有威信的人员,一般由5—7人组成;涉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问题的,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中,选择作风正派、处事公道,具有参政议政能力的人员,一般由7—9人组成。
第十一条信访听证终结会议确定后,纪检监察机关要以正式信函通知信访当事双方、相关部门、公众评判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信访听证终结会前3天,纪检监察机关要张榜公示信访听证内容、时间、地点、公众评判人员名单、相关部门参加人员名单,并明确社会各界人员可以旁听。
第十三条信访听证终结会采取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听证议题;介绍听证的听证员、记录员、参加听证的其他人员;宣布听证议程、参加听证人员的权利、义务、会议纪律要求。
(二)信访当事双方对信访问题陈述意见,出示证据,提出意见;
(三)纪检监察机关调查人员通报对信访问题的调查核实情况;
(四)调查人员对信访双方的质疑解释答复;
(五)信访双方及各自利益代表展开辩论。
(六)公众评判人员分别发表意见;
(七)主持人、调查人、评判人民主商定初步处理结论,征求信访双方意见;
(八)研究判定是听证终结、还是休会再做进一步深入调查;
(九)主持人宣布听证处理意见;
(十)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形成听证终结书面材料,由信访双方当事人和评判人员签字。
第十四条准确把握信访听证终结的标准。凡信访双方对信访听证终结意见未提出新的疑问,对相关证据表示认可的,即作为信访听证终结结论。如果有新的疑问,而且与终结意见分歧较大,听证会暂时休会,由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调查核实后,违法违纪事实存在,需要追究法律和党政纪责任的,依法依纪移交,并告知信访人;对不需要追究法律和党政纪责任的,择日继续进行听证。
第十五条及时反馈信访听证终结结论。信访听证终结会结束后,纪检监察机关要负责形成信访听证终结书面材料,在5日内以正式信函反馈信访当事双方、相关部门代表和参会的每一位公众评判人员。
第十六条认真跟踪督办。纪检监察机关调查人员负责监督听证终结结论的落实到位,确保信访难题一次处理到位,不留隐患,切实维护信访听证终结制度的权威性。
第十七条信访听证会终结后,如对结论仍有异议者,纪检监察机关对其出具信访听证终结结论说明书,建议通过司法渠道进行解决。
第十八条各乡镇、各部门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中共区纪委、区监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