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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顺价销售奖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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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顺价销售奖惩规定

粮食顺价销售工作是贯彻粮改“三项政策”的关键,是遏制粮食收储企业亏损、逐步消化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减轻财政负担、盘活企业资金和腾仓倒库的重要措施。为调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粮食企业顺价销售粮食的积极性,推动粮食顺价销售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各行署、市、县政府;各级财政、物价、农发行、粮食、税务、铁路等有关部门;粮食企业顺价销售相关人员。

二、奖惩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予以奖励:

1、政府对顺价销售工作高度重视,确定主管领导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密切,层层落实责任制;

2、完成年初省政府与各行署、市政府签订的“1998年粮食省长负责制责任状,,中有关粮食调销指标好的;

3、认真执行粮食顺价销售政策,不逆向操作,未发生亏损,促销措施得力,调销资金回笼及时,做到“钱货两清,'''',资金封闭运行,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4、按时完成省下达的粮食省间调运任务,及时上报粮食调销进度及情况。

5、及时、妥善处理销售过程中的商务事故,未造成经济损失,认真执行粮食出库报告和会统制度,会计、统计处理及时准确完整。

对顺价销售工作不主动,顺而不销或逆向操作,省间调销任务完成不好,措施不得力的,要给予相应处罚。

三、资金来源和兑现办法

对各行署、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奖励资金,由省财政筹措并专项下达3对粮食企业顺价销售的奖励资金,由粮食企业从顺价销售的粮食中每市斤提取1厘钱计入管理费用,具体奖励办法由企业提出意见,经当地财政、粮食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对因主观原因没有完成顺价销售和省间调销任务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并在全省通报批评。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及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之外的己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国有粮食加工、批发、零售企业销售和省间调销的定购粮、保护价粮。议价粮也要实行顺价销售,其奖励办法可参照本办法,由各地自定。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