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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村镇规划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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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村镇规划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乡村规划、建设与管理,引导农民集约、节约使用土地,促进城乡建设一体化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省城乡规划条例》、《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公开公示和适度聚集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市规划区外的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村镇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四条镇、乡、村规划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编制,符合《县城镇体系规划》和《县村居布点规划》,并与县域产业布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旅游专项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乡、村规划,要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规划方案应当充分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镇、乡规划应当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村庄规划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章村镇建设项目的审批

第六条各类建设项目须在规划的指导下进行,未编制村镇规划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第七条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按以下程序审批:建设单位或个人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提交县规划建设专题会议研究,其中,重点区域的重大旅游项目、招商引资项目需提交县重点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符合条件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住建部门放验线后方可按图施工。

第八条乡、村规划区内的农房建设项目,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建设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并定位验线,批准资料及放验线回执单报送县住建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开工建设。

(二)风景区内的所有农房建设及乡村两层以上农房建设,建设单位或个人向乡镇人民政府(风管委)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风管委)进行初审,提交县规划建设专题会议研究,符合条件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经乡镇人民政府(风管委)放验线,并将放验线回执单报送住建部门审核备案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方可按图施工。

第九条乡、村规划区内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其它建设项目,按以下程序审批:建设单位或个人向乡镇人民政府(风管委)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风管委)进行初审,报县住建部门审核,提交县规划建设专题会议研究,其中,重点区域的重大旅游项目、招商引资项目需提交县重点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符合条件的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住建部门放验线后方可按图施工。

第十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在镇、乡、村规划区外进行建设。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需建设的,严格按以下程序审批:建设单位或个人向乡镇人民政府(风管委)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风管委)征求国土、环保、公路、交通等部门意见,报县住建部门审核,提交县规划建设专题会议研究,其中,重点区域的重大旅游项目、招商引资项目需提交县重点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方可向国土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取得用地后向县住建部门申请办理乡村规划许可手续,经乡镇人民政府(风管委)放验线,并将放验线回执单报送住建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按图施工。从严控制在承包的山场、林地、水库和塘坝及景区内建设构筑物,需要建设的,按前款规定执行。今后,县境内山场、林地、水库和塘坝等不得私自对外承包。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四章村镇规划建设的管理

第十二条镇、乡、村所有建设行为必须纳入县、乡(镇)两级监管、依法审批。现有违章建设需暂时保留的,征用时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已建成的违法违章建设,严重违反乡、村规划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限期拆除;尚可采取措施改正的依法限期改正。如拒不自行拆除或改正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予以依法拆除。

第十四条村两委干部应当在24小时内发现本辖区内在建的违法违章建设并及时予以制止,同时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洪凝街道办事处、风管委),由乡镇人民政府(洪凝街道办事处、风管委)依法制止并拆除。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风管委)发现违法违章建设行为或接到举报后,应当在48小时内依法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依法制止、拆除;拆除确有困难的,上报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启动查处违法违章建设联动工作机制依法拆除。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风管委)是本辖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违法建设的巡查、监管、现场制止、依法拆除负总责,应当制定细化方案,明确分管负责人、包区干部、乡镇有关站所及村两委干部的责任,明确巡查责任区,形成“预防、发现、制止、报告、拆除、打击”的规范化长效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县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大监管查处力度,严禁非本村集体组织成员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或购买房屋;县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持打击违法建设现场秩序,依法查处妨碍公务及暴力抗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发放土地使用证;县房管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权属登记;县供电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供电。

第十八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县公务人员问责办法(试行)》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辖区内控制违法建设工作领导不力,导致辖区发生严重违法建设的;

(二)控制违法建设责任制不落实,对辖区内违法建设查禁、拆除不力的;

(三)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建设行为,未及时妥善处理,致使矛盾激化的;

(四)纵容、庇护、放任单位和个人进行违法建设的;

(五)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参与或变相参与违法建设,不及时制止、处理或配合查处的;

(六)非村集体组织成员到农村私自购买宅基地及房屋的;

(七)乡镇管区干部、执法人员对违法建设不加强监管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报告、不拆除的;

(八)违规或变相审批、默许、纵容违法建设的;

(九)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起实施,有效期至。此前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风管委)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